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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6 年第 1 号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5 月 8 日市政府第 12 届 10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六年六月三日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 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
(二)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 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 向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 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 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
(五)国有的土地、海域、矿区、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 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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