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和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利导性 、规范性)、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法律事件的概念和分类是什么 › 法和法律的概念、法的本质和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利导性 、规范性)、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法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 2.法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利导性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规范性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1.宪法(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3)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5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2018)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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