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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并入图审”落实难?住建部:无需人防审查资质即可开展相应业务!

2024-07-10 17: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证才通

近日有网友反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联合审图”改革在地方落实难的问题,对此,住建部给予回复:无需人防审查资质即可开展相应业务!

来源:中国政府网

来自河北唐山的网民“lylseff”(手机尾号9509)说:

总理,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的图纸审查企业管理人员。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积极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二(八)条明确指出: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河北省建设厅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的相关政策。但在推进过程中,涉及到人防部门的意见,人防部门不同意将人防审查无条件纳入施工图审查,只允许原来有人防审查资质的单位,可以开展涉及到人防的施工图审查。我们的图纸审查机构原来不具备人防资质,就不能审查。

但现在还有个特殊情况,原来发人防审图纸资质的部门不再办理人防审查资质,已经办理人防审查资质的单位,人防审查资质已经过期,而且也不再年检。个人认为改革后应允许人防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全文):

您在中国政府网“我向总理说句话”栏目的留言收悉。针对您反映的人防设计审查有关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2018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将“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因此,施工图审查机构无需再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即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业务。

展开全文

2019年5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法,将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内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报告。河北省各市县正按照方案要求,推进人防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工作。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人防办等部门,进一步督促各地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落实改革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办事企业的获得感。感谢您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

附: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性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地方政府分别制定政府投资、社会投资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流程图。 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试点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分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整合建设覆盖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2019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的对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扩展阅读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2019年2月20日,经过半年多试点,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又明确提出“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使全流程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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