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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日用玻璃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3-12-15 05: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呈送的《关于请求审批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日用玻璃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和江西清与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日用玻璃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79jmwr)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批复意见。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属新建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5°1′5.733″,北纬 28°17′15.322″)。2019年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了《江西华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3000吨日用玻璃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编制,并于2019年11月取得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批复(上环评字〔2019〕95号),现有项目正在进行建设,未投入生产。

项目主要发生以下变化:1.将现有项目窑炉系统使用能源由电变更为天然气;2.配料处原粉状原料均改为颗粒状,粉尘量大大减少,故配料废气由有组织排放变为无组织排放;3、增加一个20m高的窑炉系统天然气燃烧烟气排气筒。项目生产工艺、产品规模以及其他建设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项目变动后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0.55%。

(二)项目批复意见。该项目已取得上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2019-360923-30-03-020107)。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报告表》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机械的使用,施工期噪声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相关要求。施工废水采用两级沉淀池处理,通过沉淀池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合理堆放施工过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安排专人负责施工场地洒水工作,施工场地要做到路面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并且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用以防止和减少施工期间废气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废水污染防治要求。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方案。项目废水主要为蒙砂生产线各工序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隔油池预处理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共同达到上高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协议要求后一同排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锦江。

(三)废气污染防治要求。厂内各类废气经防治措施处理后,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TVOC排放参照执行江西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一部分:印刷业》(DB36/1101.1-2019)表1及表2中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非金属加热炉及表4炉窑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大型标准。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生活垃圾妥善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不合格产品收集后返回配料工序回用;泥渣、废包装材料、制瓶盖过程中产生少量的边角料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外售处置;废涂料(HW12)回收利用;废玻璃釉桶、废白乳胶桶、废色料桶、废油墨桶、废盐酸桶,危废类别均为HW49,各危废包装桶暂存至危废仓库,由原厂家回收用于原始用途;废活性炭(HW49)、胶辊清洗废液(HW06)暂存至危废仓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堆场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l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六)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你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七)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报告表》确定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以生产车间边界计算),项目所在地卫生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卫生防护距离内今后不得建设集中居民住宅、文教、卫生、机关办公楼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排污口规范化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和监测采样口。

(九)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按要求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项目建成投产、环保竣工验收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SO2≤2.912t/a,NOX≤13.621t/a。

三、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求

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本批复仅限《报告表》的建设内容,若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报我局审核。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工业园区生态环境所对本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本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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