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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

2024-07-16 01: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违法建筑处理,保障全县“三改一拆”行动深入推进,近日,我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出台《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实施暂行办法》,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处置程序与工作职责等进行规定,使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置做到有据可依。

  该《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建筑: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污染饮用水水源、违反禁养的未经依法审批的建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违法建筑按存量和新建两类进行划分。2013年2月21日前产生的违法建筑为存量违法建筑,后产生的违法建筑为新建违法建筑。存量违法建筑,按拆除(包括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和没收两种方式处置;新建违法建筑,原则上必须拆除。存量违法建筑的拆除由镇(街道)为主体,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有关要求,依法组织拆除。新建违法建筑管控由各执法部门及功能区、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应拆即拆。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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