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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2015年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的公告

2023-04-14 0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省水土流失调查于2014年5月开始,在省水利厅组织下,通过省水科院、北京师范大学、云南大学和云南省地图院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共同努力,利用中国土壤流失方程(CSLE),采用有关长系列、高精度资料,历时两年完成并通过专家组论证,于2017年2月报水利部备案。现将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状况和变化趋势

调查结果表明,我省水土流失以水力侵蚀为主,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04727.74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27.33%,其中轻度流失面积63078.39平方公里,中度流失面积17617.13平方公里,强烈流失面积11422.68平方公里,极强烈流失面积8056.56平方公里,剧烈流失面积4552.98平方公里。全省年均土壤流失总量48143万吨,平均侵蚀模数1256吨/平方公里˙年,年均侵蚀深0.93毫米。

水土流失强度分级比例示意图

调查结果表明,滇东北、滇东南和滇西南地区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滇西北、滇南水土流失较轻;六大流域的中下游地区水土流失均较为严重,上游较轻。其中,金沙江、珠江和红河流域较为严重,伊洛瓦底江流域较轻,金沙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32133.61平方公里,珠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18160.03平方公里,红河流域水土流失面积22761.33平方公里,澜沧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19308.58平方公里,怒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8846.46平方公里,伊洛瓦底江流域水土流失面积3717.73平方公里。

调查结果表明,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较2004年减少29534.04平方公里,减少22.00%,总体呈现流失总面积减少,轻度和中度流失面积显著减少、强烈以上级别流失面积增加的变化趋势,表明水土流失状况有明显好转。

二、水土流失成因和危害

我省的水土流失是在短历时局地强降雨、陡坡长坡的地形地貌、复杂的地质构造和岩性、覆盖不良的植被、可蚀性大的土壤质地成分等不利的自然因素,以及大面积陡坡无工程措施耕地顺坡耕作、轮歇等不合理的粗放耕作方式和大量的生产建设活动等人为因素双重作用下,以水力侵蚀的形式,造成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

调查结果表明,全省有3.44万平方公里的坡耕地不具备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其中地形坡度25度以下的有2.22万平方公里,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有1.22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昭通、普洱、临沧、文山、红河及曲靖等农业人口众多或者地形坡度较大的地区,这些无措施陡坡耕地是产生强烈水土流失的根源,全省强烈以上级别的水土流失主要发生在15度以上陡坡无措施耕地上。

近年来,大量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矿产开采、能源开发、砂石土场开采和城镇化建设等生产建设活动,对推动我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成为新的水土流失不断产生的来源。这些项目在生产建设期间往往需要大量开挖、填筑土石方,大面积扰动土壤,破坏原地貌和自然植被,形成高陡边坡、裸露地表,造成局部区域阶段性水土流失严重。同时建设方往往又忽略了水土保持的重要性,随意弃土弃渣,缺少临时防护措施,不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造成破坏植被、掩埋农田、淤积河道及水利工程、污染水源等严重后果,给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水土流失是导致耕地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全省每年流失土壤4亿多吨,且大多是肥力强、颗粒细、有机质含量高的表层土壤,导致耕地耕作层变薄、肥力下降、保水能力变差,农作物生长所需的氮、磷、钾等养分大量流失。流失的土壤进入河湖库塘,造成泥沙淤积,抬高河床库底,使得河湖库塘萎缩,湿地减退,不仅削弱河床泄洪和湖库调蓄能力,严重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妨碍防洪、灌溉效益的发挥,还造成土壤的次生盐渍化,影响生物多样性。

水土流失使得水源数量、质量不断下降。江河源头的水源涵养功能区、重要水源地由于水土流失,水源涵养能力日趋下降,容易造成水源枯竭,洪旱灾害发生频繁、交替出现,同时水土流失是面源污染的主要载体,在输送泥沙的同时还携带大量化肥、农药及其残留物进入水体,影响水质。

水土流失导致水土资源破坏、耕地减少退化、江河湖库淤积、洪旱灾害加剧、生态环境恶化,威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粮食安全,严重制约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和效益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把水土保持工作放在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水土保持基本国策,深入实施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战略,以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防治,连续多年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全省共编报水土保持方案2.41万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3693件,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9.12亿元,通过“长治”、“珠治”、“国债”、生态修复、大示范区建设、世界银行贷款、坡耕地综合治理、重点小流域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等水土保持工程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11万平方公里,通过水利、林业、环保、国土、农业等各级部门密切配合,累计实施生态修复5.55万平方公里。出台了《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县级能力建设全覆盖,建成了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连续10年发布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公报》。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成效显著。截至2015年,全省累计综合治理小流域9千余条,兴建谷坊、拦沙坝1.78万座,新增拦沙库容3.48亿立方米,兴建塘坝、蓄水池等小型蓄水保土工程52.05万座,新增蓄水能力4.82亿立方米,减少土壤流失量3.9亿吨,兴修坡面水系12万公里,修筑梯田6600余平方公里,造林种草2.27万平方公里,种植经济果木林1.16万平方公里,封育治理2.44万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55.7%,林草覆盖率达到59.7%。通过这些措施,林草植被覆盖逐步增加,水源涵养与水质维护能力日益增强,蓄水保土能力不断提高,减沙拦沙效果日趋明显,治理区生态环境逐步改善。

我省水土流失严重,是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为建设我省秀美山川、实现绿色发展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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