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发展完善问题探讨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 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发展完善问题探讨

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发展完善问题探讨

2024-04-09 07: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也是决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关键,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在夫妻财产制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等。但是,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立法体制不够合理、立法内容有欠缺的现象。因此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应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结合司法实践,对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提出完善建议,使之在维护夫妻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及社会和谐安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

一、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正以飞快的速度发展,随之社会水平也日益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的离婚率不断上升,尤其属夫妻财产分割争议最多。造成该现象不仅仅因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水平提高,观念中更加倡导平等自由和独立;更是因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速度过快,原有立法无法满足实践需求。为此相关部门也在尽最大努力地做出改变:通过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来不断修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为解决此类矛盾纠纷提供全面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其最主要的内容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它不仅仅是维系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基础,而且还影响着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基于此,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制进行了如下论述。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包括收入、房产、存款、股票等,都属于共同财产,且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财产权、管理权和处分权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之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性在家庭财产上的平等权益。在过去,由于我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影响,男性往往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女性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而夫妻共同财产制则可以有效地保护女性在家庭财产上的利益,实现夫妻之间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平等和公正。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制也有助于家庭财产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因为婚姻关系变化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或死亡后,应当合理地进行分配,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具体的财产分配方式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有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协商或起诉,才能最终达成合理的财产分配方案。

总的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婚姻双方在财产分配方面的平等和公正,促进家庭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同时也告诉我们,在婚姻中要更加注重财产的管理和规划。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征

1、主体特定,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同时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时间特定,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范围明确,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如果婚前已经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仍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和享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如收益和财产性增值所得等。在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这也是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共同财产

法定共同财产是指依法规定夫妻在结婚时所持有的财产和离婚时所获得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在结婚时所持有的财产,包括婚前已经取得的和婚后所取得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所获得的财产也应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分成两份。法定共同财产制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在欧美国家,法定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针对夫妻共同持有的财产,还包括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例如婚前所持有的房产在婚后进行了增改建,增值部分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行约定无效。

2.约定共同财产

约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结婚前通过划分家庭或通过约定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规定和分成比例。夫妻在结婚前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自己的财产划分,例如婚前协商的家庭支出、婚后收益的归属、是否统一经营等问题。双方还可以签订合同共同管理家庭的财产,简单明了地对共同财产进行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约定共同财产制也以自由度大、适用面广被经世界各地的国家所认可。

总之,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主要有法定共同财产制、约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类型,确保自己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合理、公平、公正。

 三、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李某于2020年与王某办理了婚姻手续,两人至今尚未有孩子。结婚后,李某卖掉了父母给他买的房子,用卖房子得到的钱,又在市区购置了一处两百万的房子,但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买下这套房子之后,王某拿着自己的钱去了一趟,然后在2021年李某卖掉了这套房子,卖价在三百万左右,其中还包括了两人对这套房子的评估,大概在二十万左右。在2022年,一对夫妇向法庭起诉,请求法庭在判决他们离婚的同时,也判决他们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当中就包含了他们在市区卖掉房子后获得的升值收入。

法院判决:李某和王某的婚姻关系已经彻底决裂,经过几次的调解都没有成功,同意二人的解除婚姻。由所以出卖房屋后的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应归李某个人所有。房子里的家具和家电都是夫妻俩先后购买的,所以这些家具和家电的价格也应该算在夫妻共同财产里面。王某在嫁给李某之前,从其自己的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了50多万元用于对房子进行装修,所以该装修的房产被认为是王某的私人财产。考虑到房屋装修折旧的因素,李某需支付王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5万元以及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

关于李某在市区内购置住房,其购置时间是在与李某结婚的过程中,而购置住房的金额则是李某出卖其婚前财产所获得的。尽管李某的住房是结婚后购置的,但其购房花费的金钱都是通过出售父母为自己购置的住房获得的,因此,其本质上还是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住房也属于李某名下。现在的社会,一切都在快速的发展着,无论是制度,还是经济,甚至是风俗,都在快速的发展着,其中就包括了房产的价格,因此,当李某将房子卖出去的时候,就能赚到一笔不菲的钱,不过,这些钱都是按照正常的价格来计算的,因此,这些钱应该是李某自己的,不应该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李某出售房屋时价格上涨而获得的利润明显是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此外,对于王某的房屋装修款,根据法律,在结婚后,无论男女都可以从公积金中提取,都是夫妻的共有财产,但前提是,在婚姻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是在婚姻后的这一范围之内,超过了这一范围,就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在结婚之前获得的财产,仍然是属于自己的。第四,在家具和家电方面,这些家具和家电都是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两个人为该房子购买的,因此,这部分显然是一对夫妇的共同财产,在离婚之后,这部分的价值应当被平均分配。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夫妻的共有和私人的财产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让他们在婚姻中不仅有共同的财产,还能有自己的私人的财产,体现了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独立自主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偿债的问题

一对夫妇在2016年结了婚,在2021年年初离了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在婚后共同承担了所有的债务。在2015年,男子与一家钢铁企业签署了经营钢铁产品的合约,并从这家企业中拿到了一笔固定的酬劳。2020年,在两人对帐之后,发现男子拖欠了这个公司的承包费和利息,所以男子给这个公司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贷款200万元,月息1%。到了2020年末,公司拿着欠条到法庭上,要男子把钱连同利息一起返还。经法院裁定,男子向公司偿还本金和利息220万元,现已生效。女子对此裁定进行了质疑,但是被拒绝了,所以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女子不需要对此民事裁定所确定的债务进行清偿。一审法院判决该220万元为男女双方共同债务,女方也应承担偿还责任。女方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否决一审判决,改判认为该债务为男方单方面欠该公司的承包金,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此女方不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公司对于二审结果提出再审申请。经过高级人民法院一次又一次慎重地讨论,最终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重新判决女方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是仅以其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比例为限。

本案例说明了夫妻两方承担外债的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两方的感情都很好,不分你我,因此,在婚后,夫妻两方并没有严格的区分自己的财产和外债,如果有一方有外债,希望用夫妻的共有财产来清偿时,另一方也不会有任何异议,如果一方出现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另一方通常会接受这种处理。但本案中的女方已明确的表达出了不愿意替男方偿还外债的说明。因此我们需要解决本案例中,关于男方的外债是男方个人赔偿或由丈夫和妻子两人共同赔偿的问题。

 (三)变更和撤销程序之缺陷

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在婚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保障婚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实现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变更和撤销程序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变更和撤销程序不够明确、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处理机关对程序的理解和执行会有所不同,造成程序上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其次,变更和撤销程序的时间周期较长,常常需要持续数月或数年,尤其是涉及到财产状况复杂的案件更需要较长时间的办理。这些延误往往对夫妻双方的生活、工作和其他各方面带来不必要的影响。第三,变更和撤销程序的费用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常常造成夫妻双方财务压力过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工作。第四,变更和撤销程序缺乏有效的复审机制,对于变更和撤销程序的结果,一旦双方不满意,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复审和上诉机会。

总之,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变更和撤销程序的缺陷主要包括不明确、不规范的程序、时间周期较长、费用过高、缺乏有效的复审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及时修订、完善变更和撤销程序,落实法律的实施效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公正、合理实现提供更为有效的手段。

 四、关于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建议

为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关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完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

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产生的财产,例如,共同购买的房屋、共同拥有的车辆等。个人财产则应当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之前或者婚姻关系期间单方面取得的财产,例如,个人储蓄或者个人继承的财产等。其次,应当尽可能使用技术手段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分类判定。建议在婚姻关系建立时进行财产登记,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区分,以便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进行婚姻财产的分配。在财产登记中,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应当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这些仲裁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纠纷。

总之,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分类判定,并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财产纠纷,将有效提高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完善夫妻偿债责任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持有和享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成为了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公平、合理和完善,有必要对夫妻偿债责任制度进行完善。对夫妻偿债责任制度的完善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明确夫妻偿债责任的主体。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某一方单独承担的债务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各种不同情形具体分析。除了结婚前负债外,夫妻在婚姻期间有时会因为经营业务、购买房屋等原因借贷,这时候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进行债务承担,数量应协商合理分配。

二是规范夫妻偿债责任的标准。在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情况下,需要界定各自负责的范围和标准,以使财产分配更加公平。可以采取合理的界定标准来区分债务的大小和性质,例如,决定对共同债务如何分配、对非共同债务做法做出规定、商定债务返还的期限和方式等。

三是应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加强对夫妻债权人的保护。夫妻一方当事人或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了维持婚姻家庭的生活、共同从事经营或生产活动而负担的债务、夫妻中任何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治疗疾病而担负的债务、有一方经营但双方协商同意且收入用来维系共同生活所担负的债务等这些应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一方欠的外债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而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这样就保护了夫妻共同财产不因一方欠的外债而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受到损害。尤其是共同财产利益,不过却也给债权人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若配偶有一方无法清偿个人债务,可以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但是一定要有一个界限来划分,要有一定的比例,超出比例所承载的范围则自行用个人财产清偿。这既兼顾了夫妻一方的权益和债权人利益,又体现保护个人财产权益、保护夫妻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总之,夫妻偿债责任制度的完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更加公正、合理、科学的举措。只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下,才能更好地保障夫妻财产权益。因此,需要借助更加科学的标准和方法,逐步完善夫妻偿债责任制度,从而更加合理地规范夫妻财产分配。

(三)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更与撤销程序

国外目前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更与撤销程序存在两种立法模式:一是限制式,二是自由式。限制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变更与撤销设立了严格的限制。如法国规定,自由式是指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订立一样,变更或撤销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时,应遵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变更可以取其上述两种模式的长处。折衷来说,借鉴法国的自由式主义,在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由于现实中的各种因素,夫妻只要在不威胁第三方的利益下,可以对其财产的约定进行变更。但与此同时,因为变更其约定会导致对债权的利益产生影响。因而最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变更设置一定的条件,防止夫妻通过变更该协议逃避债务,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四)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其他不足之处

在日常家庭事务中,虽然丈夫和妻子有自己的代理,但同时他们承担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的经济责任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夫妻虽都有各自的代理权,但同时都承担着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济责任;而对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的一方也该对个人财产进行管理责任,不要也让另外的一方来共同承担此种责任,但有一方因个人重大过失或恶意造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所有的损失,该损失从其个人财产中扣除,或经另一方同意从行为人占共同财产的份额来扣除。

 五、结束语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就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起来,并不断得到完善和改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也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近年来,《民法典》的实施和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颁布,更是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人们对于维护婚姻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更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继续完善,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推动社会进步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朱健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D].扬州大学,2021.

[2]房宣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逻辑[D].吉林大学,2021.

[3]郑小军.论婚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J].语言与法律研究,2021(01):127-138.

[4]王妍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21.

[5]冉克平.夫妻财产制度双重结构及其体系化释论[J].中国法学,2020(06):64-83.

[6]赵梦帆.我国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30):172-173.

[7]吴惊涛.浅析新民法典解释下的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与社会,2020(29):19-20.

[8]杜翌明.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J].中国市场,2020(15):116-117.

[9]王鸥.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变迁的法理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20.

[10]李丽云.试分析我国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J].法制博览,2020(06):115-116.

[11]傅军.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模式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9.

[12]黄文奎.基于法理学角度分析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制度[J].风景名胜,2019(10):242-243.

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发展完善问题探讨 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发展完善问题探讨 VIP月卡¥免费VIP年会员¥免费 价格 ¥5.50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30日 已付费?登录 或 刷新 下载提示:

1、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文章版权申述”(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18735597641(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2、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投稿,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

原创文章,作者:1158,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bvv.cn/chachong/175769.html,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