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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涛:对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的学习与思考

2024-07-13 00: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写作背景

20世纪初,在俄国社会主义思想正在酝酿,无产阶级革命思想和方法更加清晰的时候,在欧洲一些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内部突然兴起了一股“民族文化自治”论。这种思想传到俄国,也给俄国带来了直接、明显的影响:在“民族文化自治”论的影响下,沙皇政府采用多种手段镇压被压迫民族,努力维护大俄罗斯民族的特权;自由资产阶级分子同反动派联合起来,主张民族压迫或民族不平等,煽动和激起民族斗争;一些被压迫的民族资产阶级分子也竭力用民族斗争或争取民族文化的斗争,分裂各民族的工人。总之,这一切使得民族问题上升为当时俄国最突出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斯大林在两次次会晤列宁和充分思考后,写下了《民族问题和社会民主党》(后改名为《 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一文。

主要内容

该文总共包含八个部分,即七节和一个开头部分:

在该文的开头,作者开宗明义地交代了文章的写作目的和背景:“反革命时期……带来了对运动的悲观失望、对共同力量的怀疑顾忌……”,这不仅使得‘民族问题’高于一切”,而且民族主义的浪潮“大有席卷工人群众之势”。因此有必要对民族问题“进行一番认真的和全面的讨论”,以“消除民族主义的迷雾”。

文章的第一节名为“民族”。作者首先在对现有民族及其特征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其次结合着施普林格和鲍威尔等人的“言论”,指出他们的民族理论不过是“用唯心论的针线缝成的理论”,是站不住脚或“不攻自破”的。

在文章的第二节,也就是“民族运动”部分中,作者斯大林认为“民族运动的力量决定于该民族广大阶层即无产阶级和农民参加运动的程度”“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民族斗争实质上是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社会民主党应该主张民族自决权等。

文章的第三节为“问题的提法”。在这一部分中,斯大林针对在多民族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应按照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组织自己的政权等问题进行了回答,指出“要根据该民族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解决”,但总的原则应当是“(民族问题)而是更加重要的国家解放这个总问题的一部分”。

第四节名为“民族文化自治”。在这一部分中,斯大林针对鲍威尔等人的“民族文化自治”言论,结合着奥地利等国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批评,进而阐明了“民族文化自治”与“民族自决权”的本质区别。

文章的第五节是“崩得,它的民族主义,它的分离主义”。在这一节中,斯大林深刻地剖析了崩得的“民族文化自治”论的实质,指出其政治上是民族主义,其组织上是分离主义,其后果是“工人运动的瓦解、社会民主党队伍中士气的涣散”。

第六节名为“高加索人,取消派代表会议”。在这一部分中,斯大林深刻地批驳了高加索社会民主党人的“民族文化自治”,指出这对于解决高加索的民族问题是“毫无意义和荒谬绝伦的”,解决高加索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区域自治。

文章的第七节也就是最后一部分是“俄国的民族问题”。在这一章节中,斯大林认为国家完全民主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和条件;根据当时的形势,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应主张民族自决权;“工人的民族团结的原则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等。

总结与思考

通过该文,斯大林第一次从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为“民族”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进而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运动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批驳了鲍威尔等人的“民族文化自治”论及崩得和高加索人的有关举措,为俄国民族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

转眼这篇文章问世已经一个多世纪了。当前,在我国全国人民正在努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正在不断铸牢的情况下,重温斯大林的这篇经典之作,对于我们提高认识、维护安定团结的民族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可以使我们认识到民族关系团结或和谐的局面来之不易,从而倍加珍惜与努力。通过对该文的学习,我们了解到俄国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创立与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局面,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一贯之地对待民族问题。

二是出于认识和条件的差别,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在解决自身的民族问题时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同,但“国家民主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和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实的工作中必须贯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等原则,同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保障我国民族工作的“民主化”。

就我个人而言,重温这篇著作,让我再次对“民族”的内容进行了学习。众所周知,关于“民族”的概念众说纷纭,直到今天有关其争论还未停息。但回顾历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斯大林这一定义一直是指导我国民族和相关研究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也正是在这一定义的指导下,我国在建国后进行了相应的民族识别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民族政策。随着形势的发展,2005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结合着我国民族与民族工作的实际,对“民族”重新进行了定义,即“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毫无疑问,相较于斯大林的定义来说,这一定义更为全面和准确,同时也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它必将成为今后我国民族和相关研究工作的指导原则之一。

本文作者余涛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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