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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人身损害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

2024-06-18 20: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做了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但是,索赔“后续治疗费”一定会被法院支持吗?请注意,索赔后续治疗费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后续治疗应确有必要

对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不应赔偿。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有所减轻,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的;如果经过治疗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没有减轻甚至扩大,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应立即停止后续治疗。

二、后续治疗应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而引发的

即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导致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加害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过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加重的,对加重部分导致的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原加害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

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千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 条规定重复起诉的情况。基准时(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之后发生的新事实,不受既判力拘束,当事人才可再次提起诉讼。

案例一:并非原损伤有关病症发生治疗费用不属于后续治疗费

2007年9月7日12时左右,原告刘某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汽车从A市到B市办事,期间该车与被告马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马某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某市人民法院曾于2008年作出判决,该判决书的内容为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写明至于后续治疗费原告可待治疗终结后视实际情况另案诉讼。

此判决于2011年执行完毕,2015年原告刘某以后续治疗费为由再次起诉二被告。原告刘某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000元(其中医疗费用500元,住院至定残日期间误工费2500元,临时修牙400元,后期修牙4800元,后期修牙误工费300元,伙食费3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300元,左三、四肋骨骨折,后期三个月误工费36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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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之诉讼请求中,医疗费、住院至定残日期间误工费,肋骨骨折后期误工费等费用,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后续治疗费,从其提供的病历看,在住院期间也已治愈,应是第一次起诉时一并处理事项。后续治疗费必须是因交通事故损伤或与交通事故损伤有关的病症所发生的治疗费,且必须是再次治疗可能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刘某虽然提供了一份证明写明安装牙齿须花费的金额,但此证明距受害人出院时间已逾4年,并非出院时住院医院出具的证明。且原告刘某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并口头承认并没有安牙,要待二被告赔偿之后才用赔偿费进行后续安牙治疗。综上所述,原告之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案例二:实体上表明原生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有误,程序上构成重复起诉。

2015 年,严某被卢某车辆碰撞,鉴定意见显示“此类内固定一般终身不再取出,故内固定在位不影响伤残程度及三期评定”。严某按 10 级伤残获得赔付。

2017 年,严某取除内固定,诉请二次手术费 8000 余元。

法律分析

正是基于内固定终身不取这一事实,鉴定机构才会确信治疗终结而进行伤残评定,并给出相应的在位等次意见,亦正是基于该意见,前诉才会作出不同于内固定不在位情形下的给付判决。现若支持二次手术费,显系以后诉推翻前诉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不仅意味着原伤残评定时受害入治疗尚未终结,鉴定机构据此给出的伤残等次有误,且法院依该等次所为的司法确认和所作判决亦有误,但生效裁判非经再审不得撤销,故即便前诉判决有误,在通过再审撤销前,亦只能先驳回后诉,否则不仅程序违法,构成重复起诉,且实体上有失公平,不能让受害人在继续享受伤残等次错误高评所生红利同时,还让加害入负担本不该发生的二次费用,两者不可兼得。

可见,索赔“后续治疗费”要满足后续治疗确有必要、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属于裁判生效后发生的新事实三个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支持。只有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侵权人,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

周采薇 执业律师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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