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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利率3%,是高利贷吗?

2023-09-10 23: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借款利率为每月3%。如两被告逾期还款,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之外,还应当按照逾期还款本金的每天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两被告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丁某军出具《借据》一份,再次对借款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每天2%。当日,被告丁某军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借款30万元。当日,原告廖某辉委托案外人邓某彬向被告丁某军转账支付30万元。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廖某辉提供的涉案借款合同、借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认定原告廖某辉与被告丁某军、陈某盼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借款期满后,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不符合上述规定关于限制利息的规定,对此,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在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对此,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应当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逾期还款之日起(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丁某军、陈某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廖某辉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4年11月28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3%,相当于年利率36%,但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如果利息尚未支付的,则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也就是相当于月利率2%,并且该案中还约定有逾期的违约金,但是,总计仍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所以,高利贷就是习惯性的说法,民间借贷中,如果利率超过法律限制的,将不受法律保护,并没有所谓的高利贷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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