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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2024-07-10 20: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现实生活中

悬挂在楼面、楼顶的广告牌、告示牌随处可见

因广告牌、告示牌不慎坠落

引发伤人、毁坏财物等事故时有发生

当这类不幸事件发生时

侵权责任又该怎样认定呢?

盐田法院审理的这宗案件给你答案

案情回顾

某日上午,张师傅步行至某百货商场侧面,突然被一块坠落的告示牌砸到了右手手臂。忍着疼痛,张师傅自行前往医院急诊外科门诊就医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张师傅的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右尺骨骨折。突遭飞来横祸,又气又恼的张师傅选择向派出所报警。

在派出所,张师傅和告示牌所属的物业公司虽经警察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张师傅便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庭审现场

张师傅和物业公司的争论焦点在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看看法官怎么说~

法院审理

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及庭审自认,其认可涉案告示牌为其所有,也认可告示牌曾是悬挂状态,虽辩称已于案发前拆除,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悬挂告示牌拆除的事实,故其主张不应予以采纳。

另,在案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受理报警登记表、原告询问笔录、告示牌图片等证据之间内容相互关联、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被涉案告示牌砸伤的事实。

综上,本案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判决

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作为涉案告示牌的所有人,并未提供相关依据证实自己没有过错或原告存在过失相抵的事实,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误工费,考虑到原告受伤时的年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中的误工天数等,可认定原告因涉案侵权行为未能在误工期间提供劳动活动而存在误工损失,酌定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中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故误工费为22126.68(67302元÷365日×120日)。

对于护理费,鉴定意见显示原告护理期为60日,原告陈述其受伤后并未实际住院治疗,结合原告治疗情况、伤情等,酌定护理费为7200元(120元/日×60日)。

盐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 29326.68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作为广告牌、告示牌的管理人

应当提高警惕

定期进行管理维护工作

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避免类似侵权事故的发生

居民在生活中也应

加强危险防范意识

主动远离风险源头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坠落告示牌砸伤行人?侵权责任逃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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