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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医院

2024-06-26 19:3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8]119号、湖北省政府(鄂政办发[2009]21号)、武汉市政府(武政规[2009]10号)、(武人社发[2009]4号)及(武政规[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自2009年9月1日起将全日制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结合学校《武汉理工大学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6)32号及《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校办字(2011)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通过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和学校日常医疗三条途径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第三条 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学生医保”)年度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年度保险费按相关部门安排缴纳。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新生入学,必须经校医院健康体格检查合格,取得学籍后,由校医院发放病历,即开始享受校内日常医疗待遇。因体检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回家治疗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条 学生入学前患有的一切慢性病、先天性、免疫性等疾病,且不符合退学标准者,其在校期间因该疾病就诊的医疗费用学校不予报销,住院的学生可通过参加大学生医保报销、符合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的疾病由补充医疗保险赔付。

第六条 门诊报销 

(一)校内门诊:学生凭校医院病历及校园卡在校医院挂号就诊,医疗费用直接减免。

(二)校外门诊:

1、转诊 学生因病情需要转校外医院门(急)诊,必须经校医院相关科室医生或主任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后,方可转外院对口医院就诊;学生因急症不能到校医院就诊时,应就近在公立医院诊治,并于次日(工作日)到校医院补办有关转诊手续,急诊属实限报24小时内治疗费用;

门诊自行外出就诊或取药,按自费处理。

2、异地实习 异地实习学生在外地急诊的门诊医疗费用,凭学生所在学院证明、急诊病历及有效发票按规定报销。

3、寒、暑假期间门急诊  按照 《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每个假期限报40元。

4、休学期间门急诊  学生因病休学者,第一年可在当地选一所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按《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符合医疗费报销范围的诊疗费报销比例50%,限800元/年。

5、门诊重症 达到武汉市城乡居民医保重症标准的病种可申请办理门诊重症,办理后可在学校二次报销(未参加大学生医保不能办理门诊重症)。

6、校外门诊医疗费报销  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校内病历;2)校医院转诊单;3)校外医院病历; 4)校医院转诊医生审核签字的有效发票,急诊要出具盖有“急诊”字样的发票和急诊病历;5)发票对应的明细清单;6)大型检查的检查结果。

(三)自费项目:医疗政策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如:挂号、病历工本、保险、体检、矫形美容、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及规定的其它不予报销的诊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自理。凡在各类外资、合资和个体兴办的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住院办理

(一)大学生住院通过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和赔付(详见《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转外住院者到医保医院住院治疗。大学生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凭身份证住院,出院时直接核减后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武汉市住院未直接减免及异地实习、寒暑假、休学住院治疗按本条(二)、(三)办理大学生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赔付手续。

(二)大学生医保住院现金报销必备材料(住院时没有按照大学生医保直接核减的需先报大学生医保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赔付):1)身份证复印件。2)工行卡复印件(武汉理工大的工行卡正反面)。3)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原件。4)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原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无手术的不需要此项)。5)外伤住院的证明(详见校园网):本人写上:“无第三方责任。如有虚假,本人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签字,并由所在辖区的单位盖章。6)异地住院的需提供学院开具的离校证明或休学证明及医院的等级证明。以上资料(如有变动请以校医院网站为准)一式两份(含补充医疗保险资料),每月10-20日交至大学生医保办(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除外)。

(三)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需提供以下资料:1)同医保1至3项。2)出院记录复印件。3)学院证明(在读证明)原件或学生证学号照片页的复印件。备齐资料交至校医院:马区西院医院一楼(每周四上午),余区在医院余区分院三楼303室(每周一)。(如有变动请以校医院网站为准;节假日、寒暑假除外)

(四)未办理大学生医保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学生住院费自理。

第八条 凡将病历和校园卡转借他人、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假冒医生笔迹签名或开病假条等,其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毕业生由校大学生医保办按规定统一办理医保注销。

第十条 凡未参加大学生医保的学生,一律不享受本保险年度校外门诊报销待遇。

第十一条 门诊、住院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政策调整请查阅校园网、校医院网站,网址http://hp.whut.edu.cn/ylfw/dxsyb/。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医疗费管理办公室(大学生医保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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