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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桩基础结算争议

2023-10-05 08: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桩基工程与塔吊基础的桩基础在工程性质和工程计价上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桩基工程是工程实体的组成部分,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而塔吊基础是否釆用桩基础应由承包单位根据工程地质及塔吊安全施工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的。它不是工程实体,而是施工方案,属于施工措施,不在工程设计范围内。因此,塔吊基础的桩基础工程计价应纳入工程措施费,不应列入清单工程量。招标控制价中塔吊是否采用桩基础是由招标人委托的专业造价咨询人员根据常规施工方案综合确定的,桩基础不是必然选项,故不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

复盘:

1、桩基工程与基础工程。根据GB 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垂直运输清单项的工作内容包含了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这里的问题是桩基工程与基础工程的划分:桩基工程为分部工程,包含了打桩和灌注桩两个子分部;基础工程则包含了现浇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和砖基础清单项。这两者能否划等号?肯定不能。又如桩承台基础才是两者合一,至于属于分部分项还是措施,那得根据招标清单;

2、设计范围。图纸中给出的桩平布置面图属于设计范围,如果塔吊基础的桩也在图纸内或者塔吊基础与桩承台基础共用是否应计量计价。再者,什么是设计范围,措施中的高支模、深基坑、特种作业等危大工程和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等也在设计范围吗?所以说,施工方案也属于设计的范畴,只是需要认可而已;

3、常规方案。在高原和内陆地区不打桩可能是常规方案,本案中已有桩基工程,塔吊打桩亦属于常规方案;

4、是否漏项。肯定不漏项,预制桩和垂直运输清单项都有。那就是量价问题了,量指预制桩清单量中未单独考虑塔吊桩基数量,价指垂直运输综合单价中未考虑桩基费用,孰对孰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采取措施三:

根据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标文件一般不需包含地质勘察报告,而且现行的建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提供。投标人如果觉得有必要,应当在答疑时向招标人索取地质勘察报告。因此, 投标人的报价应视其考虑了各种不利因素的综合决定。故招标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不应构成招标人的过失责任。

复盘:

1、含与不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第2.1款规定“招标文件包括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6.1款规定“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由此可以看出,资料或者图纸是向下兼容到地质勘察报告的;

2、是给是要。招标人应提供项目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人有需时,招标人应及时提供,未及时提供的,由招标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投标人未索取的,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同时无论投标人是否现场踏勘,未在投标阶段提出异议的,因投标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相关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投标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采取措施四:

《计价表》是按照社会一般劳动生产率水平测算的,供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应根据各投标人的生产能力、技术及工艺水平综合确定。虽然《计价表》垂直运输机械费中塔吊基础费通常是按常规钢筋混凝土基础考虑,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结合塔吊基础(承台加桩基础)施工方案和《计价表》的工作内容报价,结算时不应该以《计价表》工作内容不包含另外增加工程款。

复盘:

参见措施二中的复盘1观点,投标人应在投标阶段对此提出异议,以免吃哑巴亏;

采取措施五: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2.3.2条约定:“垂直运输费按项包干使用。”为此,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前均应认真勘察现场,充分预测可能存在风险后结合各自施工方案进行合理报价。塔吊基础安装是垂直运输费的组成, 归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包干使用,不属于工程量变更,不应该计入工程价中。

复盘:

1、工程变更。本案指的是工程量的变更,也就是桩基增加数量,因设计图纸未有而不予以计入,若承包人将塔吊基础的设计方案提请设计确认并出具工程变更单,那是否应计量计价呢?

2、包干范围。能否以桩基工程不属于基础工程为由进行突破呢?于情于理应是可行的,情:承包人因塔吊桩基础不予计量计价,直接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包含扩大),若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设计、审计、招标代理如何鉴定?理:不管怎么说,塔吊桩基是服务于本项目的,而且是正效益,站在合同和设计角度是成立的;

3、风险。本案所指的风险是地质勘探风险,推测下原地勘文件在塔吊基础下的不会与主体有太大差别,且承包人承担的是与地勘资料相一致情况下的风险,而发包人则承担与地勘资料不一致或者出现化石、文物等风险。那不属于风险就是责任,设计?招标代理?审计?一言以蔽之,合法合理合情,何错之有!

【承包商的函件】

我司承建的XXXXX项目,目前进入结算审计阶段,现就当前塔吊桩基进入结算事宜致函如下:

1、不构成工程实体,属于单价措施费用。工程施工措施项目费的施工措施,是指常规的措施项目,也是承包人根据施工经验所能预见,并提前采取相应的施工方案予以应对的措施。本工程发生不良地质条件,承载力无法满足要求,需要进行基础处理,是非承包人可预见,也非常规措施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发生不良地质条件,构成因地基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所进行的变更。从审批程序上看,经计算,拟采用桩基础的方案已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2、从合同角度看,根据现有资料,招标清单有该单价措施费用列项。但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并未包含“桩基成孔”、“钢筋笼”等内容,存在特征描述不详或构成清单漏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款P8-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时,招标人未明示且并未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列明,塔吊基础区所在域存在不良地质情况。承包人是按照常规塔吊基础上报措施费用。如一言蔽之,笼统认为措施费包干,属于对“包干制”的滥用。否则,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将无存在意义。另外,以2#栋为例,可以看到包含了“土方、砖胎膜、回填土、抹灰、钢筋、混凝土”工序,合价9.48万元。本项塔吊基础桩基发生了20万元的费用支出。

若塔吊基础新增桩基造价不能进入结算,有违合同公平原则。按照民法典,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地质条件影响需要新增塔吊桩基,属于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从计价规范上看,根据全国统一机械台班,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P4第五条单独计算的项目的有关说明明确规定固定式基础按建筑工程消耗标准(基价表)相应项目执行。

4、另外,结合现有资料,本工程存在塔吊基础四周安全围蔽清单漏项。综上所述,就本项目而言,塔吊桩基础所发生的相应工程量,进入结算,符合合同和计价规范约定。专此致函,请予支持为盼!

XXXX建设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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