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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时评:十大冤案之“李久明案”

2023-04-20 09: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件内容简介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

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法 硕考 点 解 析考点回顾: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案情分析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家住河北冀东监狱家属区民警宋淑丽(化名)看见自己家里有一个蒙面歹徒站在阳台上。宋淑丽刚一喊叫,便被歹徒扼住脖子并用凶器向她乱刺。宋淑丽的丈夫,也是民警的郭某闻声跑到阳台与歹徒厮打。歹徒年轻力壮,郭某被歹徒打得颅骨、左眼眶骨、肩胛骨、鼻骨等多处骨折,手臂和腰部多处被刺成重伤。歹徒将郭某刺倒后,从阳台逃走。郭某夫妇被送进医院抢救脱险后,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办案人员到医院询问案件情况,郭某夫妇怀疑此案是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李久明所为。因为在案发之前,宋淑丽的妹妹宋淑红(化名)与李久明关系暧昧,曾多次要求李久明同妻子离婚,但李久明不同意。宋淑红便采取砸李久明家玻璃、烧防盗门、扎李久明妻子的自行车胎、打恐吓电话等过激行为泄私愤。为此,李久明曾找过在冀东监狱一支队工作的郭某,请他们夫妇帮助劝阻宋淑红。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没有掌握李久明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搜查了李久明的办公室和家里,搜出钢珠枪一支。2002年7月16日,南堡分局以李久明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将其刑事拘留。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在侦查此案的过程中,对李久明进行了多次刑讯逼供。李久明说:“在生不如死的情况下,我只好被迫承认。因我并未实施犯罪行为,只好在审讯人员的诱导下不断修改笔录。”案件由唐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进入审理程序,但是却很明显的疑点重重:〇一是公诉人对李久明故意杀人的指控,主要建立在他曾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惟一一次有罪供述,而这次口供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根本不符。〇二是公诉人指控李久明为泄私愤,杀伤郭某、宋淑丽缺乏证据。李久明缺乏作案动机。李久明与受害人宋淑丽的妹妹有暧昧关系。这种关系对受害人郭某、宋淑丽并未造成任何损害,郭某、宋淑丽也从未阻挠过妹妹与李久明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

〇三是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而李久明的话费清单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李久明正在家中与宋淑红通话。〇四是李久明被捕后,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公安人员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刑讯逼供。

但是,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却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后,在辩护人李树亭的不断调查辩护下,案件的发展来到了2004年——2004年7月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流窜大半个中国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的蔡明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表示认罪伏法。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窜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后成功脱逃。这一事情的出现,终于给李久明带来了希望,可让他没想到的是,最终的释放竟然还是依靠某位法学家“上书”中央领导后才得以迎来。这其中的“人情”“镇压”“摆平”也许只有参与其中的人才会体会到吧。最终,2004年11月26日,在经历了866个蒙冤负屈的日夜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这一天,距他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整整一年。2004年12月,涉嫌刑讯逼供的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等7名有关人员被依法逮捕。 2004年12月4日,李久明拿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国家赔偿款48000元。 2005年1月2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建军、杨策等7人刑讯逼供案。一场冤案最终真相大白。

本案评析 冤假错案的平反不能仅靠“真凶落网”和“亡者归来”。司法独立、三审制、法官职业化、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分离、违宪审查制度等等这些字眼也不能仅仅为了振奋人心,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能再修修补补,需要的是解决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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