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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2-05 15: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激发标准创新活力,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3〕31号),决定开展2023年度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均可申报。

二、申报重点

有效支撑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实施,促进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重点关注共同富裕、数字化改革、产业升级、碳达峰碳中和,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生态文明等领域。

三、申报范围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

由我市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即于2021年7月31日前实施,含当日):

1.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

2.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由我市有关单位为主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2.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四、申报条件

申报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二)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三)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申报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五)已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或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五、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报本年度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组织,应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推荐。同一组织只能向1家推荐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收到申请的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申报单位为市级有关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部省属驻甬单位的,可以自我推荐申报。

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每次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各区(县、市)政府和宁波前湾新区管委会、宁波高新区管委会每次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部省属驻甬单位每次推荐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六、相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2023年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动员有关单位踊跃参与申报。

(二)推荐单位于8月23日前向市评审办报送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汇总表,申报材料包括书面(一式五份并装订成册)和电子材料(发指定邮箱或者报光盘),可提供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展示视频。

联系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 汪丹妮,吕沛;联系电话:8918977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9号。

附件:附件1: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标准类).docx

             附件2: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表(试点类).docx

   附件3: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docx

   附件4.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组织汇总表.docx

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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