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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录音录像工作有哪些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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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审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录音录像工作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是重要的审查调查措施,也是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在开展审查调查谈话,以及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确保证据形式合法、手续完备,而且取证过程中还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这些要求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对取证工作的严格规范,也是管控风险点,对审查调查人员的有力监督约束,更是对被审查调查人权益的保护,增强制度的严肃性和实效性。这里的谈话主要是指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调查谈话,如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进行的谈话,不是针对所有案件的谈话;这里的谈话包括讯问,也包括重要的询问,应当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搜查与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往往是同时并用的调查措施。搜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查获被审查调查人的相关物品或资料,为案件的审查调查认定获取重要的证据支撑。搜查的范围,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体、物品及其相关处所,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有关人员或重要证据、赃款赃物的处所。对于搜查中发现的重要涉案物品、重要证据材料,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封、扣押(暂扣、封存),确保证据得到及时固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规则》明确要求“全过程”录音录像,既是从严要求的体现,也是规范执纪的体现。需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不局限于列明的措施,还包括其他重要取证工作,如与重要涉案人员的谈话、询问等。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是重要的证据资料,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定期核查,也是对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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