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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境内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认证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的机构,应按照其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取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从事调查规划设计活动。省外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来赣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须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申请项目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在江西境内参加项目投标、签订项目合同、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调查,指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简称“三类调查”),湿地资源调查,森林资产调查,征占用林地调查,林业灾害损失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调查等。 本办法中的规划,指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建设规划,区域林业产业规划,区域营造林规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等。 本办法中的设计,指营造林总体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第五条 江西省林业厅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负责全省资质认证、发证、资质管理、成果评优及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个级别,甲级资质标准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乙级、丙级、丁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资质标准由资历和信誉、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四部分构成。 第七条 乙级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的文件。 ⑵社会信誉良好,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⑶近5年内承担或指导过3个以上县的森林资源调查、造林设计、伐区设计、征占用林地调查任务,数量不少于35项。 2、技术人员 ⑴机构在岗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3人。 ⑵机构在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8人。 ⑶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有12年以上林业调查设计经历,参加过15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 3、技术装备 ⑴有150 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⑵有常用林业调查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4、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完善。 第八条 丙级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的文件。 ⑵社会信誉良好,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⑶近5年内承担或指导过1个县的森林资源调查、造林设计、伐区设计、征占用林地调查任务,数量不少于20项。 2、技术人员 ⑴机构在岗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⑵机构在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 ⑶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有8年以上林业调查设计经历,参加过10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 3、技术装备 ⑴有60 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⑵有常用林业调查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4、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完善。 第九条 丁级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⑴具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森林资源监测)机构的文件。 ⑵社会信誉良好,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⑶近5年内承担或指导过1个县的森林资源调查、造林设计、伐区设计、征占用林地调查任务,数量不少于10项。 2、技术人员 ⑴机构在岗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⑵在岗中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⑶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林业调查设计经历,参加过6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 3、技术装备 ⑴有30m2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 ⑵有常用林业调查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4、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完善。 第十条 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业务范围 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级资质业务范围 ⑴承担一类、二类、三类森林资源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2000公顷以下森林资产调查,未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调查,未跨设区市行政区、非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非生态敏感地段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⑵编制设区市级各类林业规划,编制一类、二类、三类编案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规划; ⑶造林总体设计,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三)丙级资质业务范围 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1000公顷以下森林资产调查, 面积70公顷以下未跨县级行政区的征占用林地调查(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调查等,未跨县级行政区、涉及公益林10公顷以下(商品林35公顷以下)总面积70公顷以下、非重点工程、非生态敏感地段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⑵县级各类林业规划,编制二类编案单位森林经营方案; ⑶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四)丁级资质业务范围 ⑴承担森林资源一类、二类、三类调查,湿地资源调查,营造林成效调查,面积2公顷以下征占用林地查验,林业灾害损失调查等; ⑵县级林业规划; ⑶造林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应在资质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项目,在出具的成果资料内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不审查、不验收。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江西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编办批准成立的林业机构,均可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县(市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认证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采用申报材料审核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完成资质认证、审查工作。经认证、审查通过的机构资质,在协会网站上公示10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省级林业机构直接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设区市级林业机构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 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或编办批准机构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材料; (五)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近5年典型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证明材料,近2年全部成果证明材料; (七)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机构在岗人员数量、在岗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证明材料; (八)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 资质申请表单独装订,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 第十五条 资质延续。资质有效期届满,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㈠~㈧项所列材料; (二)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资质升级。机构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㈠~㈧项所列材料; (二)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副本复印件; (三)满足申请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遗失,申请补发资质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众媒体上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 (二)补发资质证书的申请。 第十九条 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同时,应将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交回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的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机构资质的延续、升级申请: (一)超越资质业务范围承接项目;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不执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因自身原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四)不按规定参加资质年审的。 第二十一条 乙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制定证书编号规则,加盖发证机关公章。资质证书上载明机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及有效期,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本,副本两本。 初次申请、延续、升级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两年一审的年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省外机构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活动之前,必须向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申请项目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参加项目招投标、签订项目合同、开展项目活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批准手续,发给《省外机构进赣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备案通知》。不符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未获得备案的项目,其成果材料林业主管部门不认可、不审查、不验收。 (一)申请项目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⑴机构法人代表出具的进赣开展业务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⑵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交验后退回,存复印件); ⑶机构所在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⑷进赣开展业务活动的技术人员花名册(姓名、专业、技术职称); ⑸遵守《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行业自律公约》承诺函。 (二)备案条件 ⑴申请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的资质条件; ⑵具有与项目规模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 ⑶申请机构自身承担的工作量不低于项目总工作量的70%; ⑷以往承接的项目未出现违法违规或重大质量问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委托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负责全省资质认证、发证、资质管理、成果评优及行业自律监督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进行检查,查阅资质证书、调查规划设计成果,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及本办法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资质机构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将技术成果提交给第三方。 资质机构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机构取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责,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给予资质降级、撤销资质等处罚。 机构承担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给相关方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给予警告、资质降级、撤销资质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责,可以撤销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 (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超出法定职权作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及时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出注销资质申请,交回资质证书。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应及时办理资质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调查规划设计活动的; (四)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用档案,包括机构基本情况、项目情况、业绩、项目质量、合同履约、投诉、处罚等。 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林业厅制定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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