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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与提取业务

2024-06-29 1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与提取业务

发布日期:2021-12-16 14:48 信息来源: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次

1、单位新开户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住房补贴开户需先到房改办审批:

(1)《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单位登记表》(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2)《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自行下载或中心领取);

(3)《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4)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法人证书;

(5)公积金专管员身份证及缴存单位法人身份证(可用复印件代替)。

(以上表格均需加盖公章,开户时使用该单位公积金账户号码进行补贴账户开户)。

注:如新开户单位职工中有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无须房改进行审批时,第(3)填报改用《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补缴清册》(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2、公积金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息,每年的结息日是什么时候?

答:中心收到公积金补贴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3、公积金补贴如何缴存?

答: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采用“托收”方式,1999年1月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之月期间应补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应予一次性补缴。每月的月底至月初通过一户通系统向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托收,暂时不具备托收条件的单位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缴方式。

4、公积金补贴补缴业务如何办理?

答: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并加盖公章,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如果补缴跨年,需要单位填写情况说明并且加盖公章。

5、单位新开户职工的公积金补贴新增到账业务如何办理?

答:职工所在单位在向中心房改管理科申报审批后,提供《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明细表,若以支票的形式补缴,则还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转账支票。当月做到账,补缴金额算到上一个月,金额保留到元。

6、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入业务如何办理?

答:(1)我中心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接收确认单》,由对方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该职工在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史汇缴明细,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加盖对方中心的业务章。

(2)资金到账后,由我中心电话通知单位办理转入手续。单位须递交原单位公积金补贴历史汇缴明细(需注明累计缴交额并盖有业务章)。如果转入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交,须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进行启封。如需补缴,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补缴金额算至上一月。

7、公积金补贴辖外转出业务如何办理?

答:单位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双方单位加盖公章,以及接收地住房补贴接收函或确认书。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或办理离职提取。

8、公积金补贴恢复、暂停业务如何办理?

答:单位需要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并加盖公章。

9、住房补贴提取业务如何办理?

答:职工提取住房补贴由单位专管员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审批表)》(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盖章,专管员持相关材料统一办理。职工本人办理无须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审批表)》(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

10、职工购房首次提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公积金补贴购房提取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地址需与购房所在地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商品房: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二手房: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转让合同》(网签合同);   3、商品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及银行刷卡支付凭证;二手房:契税发票或不动产证明、异地购房另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4、以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购房人的,还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地址需与购房所在地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件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5、单位加盖公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书》(本人办理无须填表)。

异地购买住房还需提供网签备案号码,同时告知查询密码,异地购买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证或房产证。   办理时请携带本人银行借记卡(非外资银行),提取金额将直接打入银联卡内。   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省直公积金和公积金补贴可提取金额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总额。   职工在非本市且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公积金补贴。(缴存地、户籍地的认定均以地级行政区范围为界。2018年7月6日前,职工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   11、职工还贷提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公积金补贴还贷提取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地址需与购房所在地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借款担保合同(省直公积金贷款或已和中心实现还款数据联网的商业银行贷款可免该项材料)、购房合同(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网签合同,杭州主城区、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购买住房的免该项材料)、异地购商品房另需提供购房发票、异地购二手房另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不动产证;   3、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原件(省直公积金贷款或已和中心实现还款数据联网的商业银行贷款可免该项材料);   4、以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购房人的,还需提供购房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地址需与购房所在地一致;如不一致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件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5、单位加盖公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本人办理无须填表)。   办理时请携带本人银行借记卡(非外资银行),提取金额将直接打入银联卡内。   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省直公积金和公积金补贴可提取金额总额控制,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总额。   职工在非本市且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公积金补贴。(缴存地、户籍地的认定均以地级行政区范围为界。2018年7月6日前,职工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已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按原提取政策执行。)

12、职工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2、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3、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4、《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单位专管员代办填写,继承人本人办理免填单);5、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如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有二人(含)以上,且继承人无法全部到场的,须在公证书中写明委托其中一位继承人或遗赠人代办提取业务)。上述材料请提供原件,材料审核结果以办事大厅业务审核为准。

1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提取公积金补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租赁普通住房每年可参照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联网核查本市住房情况后,可提取每月每人1000元,最高可提取12个月。

14、公积金补贴限额退款业务如何办理?

答:(1)未超限额:在确认该职工账户为暂停的状态下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加盖公章,补足差额。

(2)已超限额:余额足退,提供《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现场获取),该职工退款需写明“本人同意退款”字样,并签名确认。根据《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现场获取)上的应退金额,在《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上填负数并加盖公章,填写《住房公积金补贴退款申请表》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余额不足退:个人先将差额以现金形式交回单位,单位再开具转账支票、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补贴汇(补)缴款书》(省公官网下载中心下载)、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补缴清册》(填负数)、《公积金补贴信息表》,并提供《公积金补贴限额到标补退通知书》(现场获取)和《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退款审批表》(现场获取),须本人签字同意退款,并加盖单位公章,最后由中心将金额退还给单位。

15、公积金补贴提取额度如何计算?

答: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提取到购房(转让)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止的公积金余额;房款一次付清的,可提取到相应住房消费行为发生后满一年(以网签购房合同日期为准)的公积金余额;外地二手房可提取到契税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前的公积金余额。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期实际还本付息总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可提取到贷款结清当月为止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省直公积金和公积金补贴可提取金额总额控制,不得超过当期还贷本息总额。

16、职工户口迁出杭州并无接收单位,离职的情况下,如何提取?

答:非本市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或办理离职提取。提取时须提供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显示为外地可不提供户籍证明)、提取人本人身份证、《浙江省省直属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职工本人办理无须提供)。

17、住房补贴死亡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公证书?

答:职工死亡后,其账户里的住房补贴也是一类遗产,公证书是由公证处开具的具有公正性,对死亡职工的补贴是一种专项公证,不仅对金额公证、还要对继承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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