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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自诉杨金柱诽谤罪杨金柱律师辩论意见

2024-06-19 22: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翟建自诉杨金柱诽谤罪杨金柱律师辩论意见

杨金柱

杨金柱

翟建律师自诉杨金柱律师构成诽谤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金柱律师辩论意见之第一部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本案的起因完全是由于被反诉人翟建主动对反诉人杨金柱进行挑衅和攻击而引起的。

被反诉人翟建出生于1957年4月,1984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反诉人杨金柱1956年9月出生,1986年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两人均擅长刑事辩护业务,但在本案发生之前,两人无一面之缘,没有发生过任何利益冲突。

2014年10月27日,反诉人杨金柱和被反诉人翟建在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刑庭召开的丁小红涉嫌诈骗罪一案的庭前会议上第一次见面。反诉人杨金柱以被告人丁小红的辩护人身份参加庭前会议,被反诉人翟建以受害人上海顺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参加庭前会议。

事后,反诉人杨金柱从丁小红的另一辩护人李霄霖律师处获知了丁小红原来民事案件的代理人董沪众女士和被反诉人翟建之间在10月27日晚上的两条手机短信。

以下是董沪众女士发送给被反诉人翟建的手机短信:

“翟建啊:您好!我刚刚知道你作为丁刚的代理人参加了他姐姐丁小红刑事诉讼的庭前会。这消息对我是迎头一棒!我对你是那么信任,上次见面时,毫无保留的将这边的情况,其中甚至一些关于对外保密的事情都告诉你了。这次丁蔚被宝山公安羁押,都准备请你做他的委托人,(就是前两天我给你打电话要说的事)。你现在接受丁刚的委托,可以吗?!我为此很是心痛和悲哀的。董沪众”。

以下是被反诉人翟建发送给董沪众女士的手机短信:

“董姐:请您放心,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会有职业操守。您找过我,我答应过您,这都没错。但是您那儿的当事人并没有委托我,而且也没有任何准备委托我的表示,对不?我相信你跟我的谈话中应当知道我对杨金柱这类死嗑(磕)派的深恶痛绝。跟他对阵,我梦寐以求。基于此,也仅仅基于此,我接受了委托。多包涵,大姐。”

2014年12月5日,上海宝山区法院结束了丁小红涉嫌诈骗一案的庭审,定期宣判。12月6日,反诉人杨金柱在新浪博客上发布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被反诉人翟建对反诉人杨金柱构成名誉侵权的《民事起诉状》。

当天,被反诉人翟建在其微信朋友圈分享《杨金柱律师起诉“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律师对杨金柱构成名誉侵权》一文时,发表以下评论“如果我在这里说,我对疯狗也深恶痛绝,不知道是否侵犯了疯狗的名誉权?我期待着收到法院的传票,上法庭操练一下打狗棒法”。

2014年12月10日,反诉人杨金柱在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对被反诉人翟建提起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诉讼。

2015年1月8日,被反诉人翟建在岳麓区法院对反诉人杨金柱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认定反诉人杨金柱构成诽谤罪,判处反诉人杨金柱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首开国内律师同行以刑事自诉追究另一律师诽谤罪刑事责任的先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据此,翟建自述杨金柱对其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杨金柱捏造事实诽谤翟建。2、情节严重。

何谓“诽谤”?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4月出版的《辞海》(第六版缩印本)第492页对诽谤一词有两条解释:①议论是非,指责过失。②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但采取的手段不同。情节严重的诽谤,构成诽谤罪。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商务印书馆2015年2月第520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377页对诽谤一词解释为: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污蔑。

根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杨金柱不构成对翟建的诽谤犯罪,而是翟建对杨金柱构成诽谤犯罪。

杨金柱对本案的辩论意见分为以下四点:

第一点,翟建自诉杨金柱构成诽谤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自诉请求。    第二点,翟建这个“勾兑派律师”的六大特征。    第三点,翟建这个“勾兑派”律师和杨金柱这类“死磕派”律师的七大区别。     第四点,应当依法支持杨金柱的反诉请求。

一、翟建自诉杨金柱构成诽谤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一、翟建向法庭提交的全部证据以及杨金柱对这些证据的质证意见

翟建向法庭提交的全部证据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翟建2015年1月8日对杨金柱提起刑事自诉时提交的经过公证从网上下载的杨金柱博客文章。以下是这些博客文章的标题:

1、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博客上发表的所有博文目录(见(2014)深证字第802号);

2、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律师起诉“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律师对杨金柱构成名誉侵权》(见(2014)深证字第160799号);

3、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的当事人将起诉翟建退还律师费,杨金柱免费担任代理人》(见(2014)深证字第160837号);

4、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律师向浦东新区法院邮寄了起诉“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律师名誉侵权的起诉状》。(见(2014)深证字第160947号);

5、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铁证如山!上海滩“勾兑派”律师翟建在微信中以“疯狗”比喻杨金柱,对杨金柱律师构成真正的名誉侵权》。(见(2014)深证字第160760号);

6、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自称为“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的中国“勾兑派”律师的典型代表翟建律师的“光辉”简历》。(见(2014)深证字第160930号);

7、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律师同行对杨金柱律师“杨氏刀法”“对阵”翟建律师“打狗棒法”今日微博集锦》。(见(2014)深证字第160804号);

8、2014年12月7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今天向上海市司法局邮寄了举报翟建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举报信》(见(2014)深证字第160940号);

9、2014年12月7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律师向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举报翟建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举报信》(见(2014)深证字第160843号);

10、2014年12月7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律师同行对杨金柱律师“杨氏刀法”“对阵”翟建律师“打狗棒法”今日微博集锦》。(见(2014)深证字第160050号);

11、2014年12月8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这次替天行道要扒掉上海滩“勾兑派”律师翟建的三角裤,露出青龙龙飞九天!》。(见(2014)深证字第160915号)

 第二部分,翟建昨天下午在庭前会议上提交的没有经过公证从网上下载的杨金柱博客文章。以下是这些博客文章的标题:

1、2015年3月3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勾兑派”律师翟建对“死磕派”律师杨金柱提起刑事自诉,企图以诽谤罪将杨金柱送进高墙》;

2、2015年3月9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关于悬赏公开征集“勾兑派”律师翟建违法违规办案的证据与线索的公告》;

3、2015年4月15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律师第二次公开悬赏征集上海滩“勾兑派”律师翟建违法违规办案的证据与线索》;

4、2014年12月24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上海滩“勾兑派”律师翟建在法庭上建议将明显不构成诈骗罪的丁小红判处无期徒刑》;

5、2015年3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旧博重发】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的当事人将起诉翟建退还律师费,杨金柱免费担任代理人》;

杨金柱对翟建上述全部证据当庭发表了以下质证意见:

1、翟建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从网上下载的杨金柱10篇博客,以及没有经过公证从网上下载的杨金柱5篇博客。杨金柱对这15篇博客文章的来源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2、杨金柱对这些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这15篇博客文章,没有任何一篇文章的内容能够证明杨金柱捏造事实对翟建进行了诽谤。

第二、翟建在其《刑事自诉状》中称杨金柱对其进行“诽谤”所“捏造”的主要事实。

    1、公然捏造翟建“自称上海刑辩律师第一人,端坐上海滩刑辩律师的头把交椅,并自称其在上海滩上,在上海各级法院没有摆不平的案,在上海各级公安机关没有捞不出的人”的事实。

以下是翟建《刑事自诉状》的部分原文:

2014年12月6日07:28分,被告人杨金人柱利用其在信息网络新浪博客上开设的个人账号“律坛怪侠刑事辩护”,发表了题为《杨金柱律师起诉“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律师对杨金柱构成名誉侵权》的文章,在文章中公然捏造自诉人“自称上海刑辩律师第一人,端坐上海滩刑辩律师的头把交椅,并自称其在上海滩上,在上海各级法院 

没有摆不平的案,在上海各级公安机关没有捞不出的人”的事实。当天开始该篇文章便在网络及微信圈广为传播。(截止2015年1月7曰中午12:00文章浏览数为11722次,下同)

2、公然捏造翟建“翟建骗取了几十万律师费”的事实。

以下是翟建《刑事自诉状》的部分原文:

同日09:49分,被告人杨金柱发表题为《“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的当事人将起诉翟建退还律师费,杨金柱免费担任代理人》的文章,公然捏造“翟建骗取了几十万律师费”的事实。该篇文章在网络及微信圈广泛传播。(862次)

3、公然捏造翟建系“勾兑派”律师的事实。

以下是翟建《刑事自诉状》的部分原文:

同日15:22分,被告人杨金柱发表题为《铁证如山!上海滩“勾兑派”律师在微信中以“疯狗”比喻杨金柱,对杨金柱律师构成真正的名誉侵权》的文章,公然捏造自诉人系“勾兑派”律师的事实,此文亦被广泛传播。(907次)

同日17:22分,被告人杨金柱发表题为《自称“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的中国“勾兑派”律师的典型代表翟建律师的光辉历史》的文章,公然捏造自诉人“自称上海刑辩第一人”,系“中国勾兑派律师的典型代表”的事实。(655次)

同日17:47分,被告人杨金柱发表题为《博文预告从上海滩翟建律师的简历和言行看中国“勾兑派”律师的典型特征》的文章,公然捏造自诉人系勾兑派律师的事实。(417次)

此后,被告人杨金柱先后发表了《杨金柱向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举报翟建律师违反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举报信》、《丁小红明显不构成诈骗罪,上海滩“勾兑派”律师翟建却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调查处理杨金柱举报上海滩“勾兑派”律师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等文章,继续对自诉人实施诽谤。

     第三、 杨金柱没有公然捏造翟建“自称上海刑辩律师第一人,端坐上海滩刑辩律师的头把交椅,并自称其在上海滩上,在上海各级法院没有摆不平的案,在上海各级公安机关没有捞不出的人”的事实,也没有对翟建构成诽谤。

翟建的这一段话来源于2014年12月6日在“律坛怪侠刑事辩护”的博客上发表的《杨金柱律师起诉“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律师对杨金柱构成名誉侵权》(见翟建证据(2014)深证字第160799号)。但翟建故意省略了前面一句话:“原告从上海滩的律师同仁处获知”。

 杨金柱特别说明:至少有五位上海律师同仁和杨金柱说过这段话,但杨金柱在今天的法庭上不会将任何一位律师同仁的姓名告诉翟建。杨金柱历来敢作敢当,即使这一段话是杨金柱捏造的并且构成诽谤罪,杨金柱宁肯去坐牢也不可能出卖朋友。

如前所述,只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诽谤犯罪。杨金柱这一段话完全是在表扬翟建,是在替翟建做免费广告宣传,为翟建增加律师费收人的。翟建不但不感谢杨金柱,反而自诉杨金柱对其构成诽谤。这使杨金柱不得不怀疑翟建的思维出了问题。

请问翟建:你是如何从字缝里看出字来?如何对你构成了诽谤?

杨金柱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这一段话不可能对翟建构成诽谤。

其一,从2005年起,很多网络资料都说翟建是“上海刑辩律师第一人,端坐上海滩刑辩律师的头把交椅”。

    杨金柱今天在举证过程中向法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2005年6月13日东方网-劳动报发表记者徐进、王家俊的文章《上海刑辩第一人》。该文只对翟建一个人做了介绍。文章里面还有“中国刑辩第一人”几个字,并且是加粗了的黑体字。杨金柱1986年开始做律师,一直以刑辩业务为主,看了这篇文章,才知道翟建在2005年就是“中国刑辩第一人”。乖乖隆的东,豆腐炒大葱!难怪这位十年前就是“中国刑辩第一人”的翟建律师要“躺着”将杨金柱送进牢房!

2、2007年7月29日新浪财经发表无名氏的文章《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该文一开头就说:位居上海刑事辩护头把交椅、首届东方大律师十强中排名第一。

3、2009年11月10日博主“点睛网的博客”发表无名氏的文章《点睛聘“上海刑辩第一人”翟建律师为“高级培训师”》,该文是对翟建光辉事迹的介绍,还登载了翟建的光辉形象。

4、2013年7月30日“面朝大海”博客发表文章,[转载]刘峰《寻找大律师真谛:伟大无声——上海第一刑辩大律师翟建纪(一)》。该文也登载了翟建的光辉形象。

翟建在今天的庭审调查过程对杨金柱的发问说明了以下两点:

其一,翟建从来没有看到过以上2005年、2007年、2009年的三篇文章,不知道有人称呼其为上海刑辩律师第一人、中国刑辩第一人、位居上海刑事辩护头把交椅。

其二,翟建看到了拜师学艺的弟子刘峰律师2013年所写的这篇文章,但没有提出异议。

诚信是律师的立身之本。杨金柱相信翟建是一个诚信之人,确实从来没有看到过2005年、2007年、2009年的这三篇文章。

杨金柱相信:这一定是翟建的祖宗为翟建留下了不少阴德,翟建的祖坟冒了青烟,才有两个记者和两个无名氏为翟建写了这三篇文章,还刊登了翟建的光辉形象,给翟建挣了多少白花花的银子!

但翟建实话实说,还是看到了弟子刘峰律师2013年写的这篇文章。不仅“上海第一刑辩大律师翟建”白纸黑字,而且还有“伟大”两个字也是黑字白纸。杨金柱年近花甲,老眼昏花,第一次看这篇文章的时候,将“伟大”看成“伟哥”。真是有眼不识“伟大”,对不起这位翟建哥哥!

既然翟建在2013年就看到了弟子刘峰律师所写的“伟大”的“上海第一刑辩大律师翟建”,没有提出异议,这和“自称”还不是半斤八两一回事!怎么到了杨金柱这里,两只眼睛一眨,老母鸡变成了鸭!翟建竟然要自诉杨金柱对其构成“诽谤,要“躺着”将杨金柱送进牢房!

其二,“摆平案子”和“捞人”是中国刑辩律师界的行话。

   翟建在今天的法庭上出示了好多从百度搜索“勾兑派律师”一词的资料来自诉杨金柱构成诽谤犯罪。杨金柱也模仿翟建,从百度搜索“摆平”一词,结果为:

词语:摆平 注音:bǎipíng释义:(1)放平,比喻公平处理或使各方面平衡。例:摆平关系。/两边要摆平。(2)〈方〉惩治;收拾。改天找个人来摆平他。

杨金柱恭请翟建看看上面的白纸黑字,“摆平”一词哪里有半点诽谤的意思。

“摆平案子”是中国刑辩律师的一句行话。一个案子做好了,大功告成,白花花的银子进了腰包,就会说:今天又摆平了一个案子!

“捞人”一词更是不少中国刑辩律师的专用术语。专指“取保候审”成功,将当事人从看守所放出来。杨金柱今年四月份将岳阳一个当事人(涉嫌三个罪名,其中涉嫌职务侵占1000万元)“取保候审”成功,当即在律师微信群里面发表微信:今天又捞出一个当事人出来了。

,  据此,翟建自诉杨金柱捏造事实对其构成诽谤犯罪的第一个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第四、杨金柱没有公然捏造“翟建骗取了几十万律师费”的事实。

   翟建自诉杨金柱在2014年12月6日“律坛怪侠刑事辩护”博客上发表的《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翟建的当事人将起诉翟建退还律师费,杨金柱免费担任代理人》(见(2014)深证字第160837号)说杨金柱公然捏造“翟建骗取了几十万律师费”的事实。该篇文章在网络及微信圈广泛传播。

翟建故意在此没有说明该事实的来源,将“公然捏造”四字强加给杨金柱。

以下是该博客关于该事实的来源的原文:

刚才,还有人和杨金柱联系,说他的朋友也被翟建收取了几十万律师费,还去和对方联系,吃了原告吃被告。杨金柱回答:只要有翟建的当事人起诉翟建返还律师费的案子,杨金柱一律免费代理,以实现翟建“梦寐以求”和杨金柱“对阵”的上海梦。

杨金柱今天上午当庭出示的第四组证据(8份书证)已经证实了此事。鉴于杨金柱将在辩论意见的第二部分“翟建这个“勾兑派律师”的六大特征”中对此进行详细阐述,故在此不提。

据此,翟建自诉杨金柱捏造事实对其构成诽谤犯罪的第二个事实也根本不能成立。

   第五、翟建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勾兑派律师”,杨金柱过去称翟建为“勾兑派律师”、现在称翟建为“勾兑派律师”、将来仍然还要称翟建为“勾兑派律师”,但不构成对这个真正的“勾兑派律师”翟建的诽谤犯罪!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点!

翟建梦想凭着这一点“躺着”将杨金柱送进牢房!

许多律师同仁也在担忧公权力凭着这一点借助翟建之手将杨金柱送进高墙去读书!

但这一点却正是本案的盲点!

杨金柱从2013年1月到今年3月,有10个全案宣告无罪、部分罪名宣告无罪、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案例。杨金柱作无罪辩护追求“杨氏刀法”中的“一刀封喉”。在杨金柱眼里,翟建以为最靠谱的这一点,却恰恰是杨金柱为自己作无罪辩护的封喉一刀!

     一、“勾兑派律师”的定义是一个什么东东?

     翟建今天上午在发问阶段,向杨金柱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杨金柱,“勾兑派律师”的定义是什么?

杨金柱回答:

你自诉杨金柱说你是“勾兑派律师”,对你构成诽谤犯罪,难道你连“勾兑派律师”的定义都不知道?

当下中国,根据不同的标准,刑辩律师们在各自的文章中自说自话,将刑辩律师划分为以下各种派别:死磕派律师、勾兑派律师、艺术派律师、技术派律师、人权派律师、维权派律师、体制派律师、红顶派律师、骑墙派律师、推墙派律师……

无论何种派别,都是当前网络语境下中国刑辩律师们根据不同的辩护风格而划分的流派。这就好比金庸武侠小说中的少林派、武当派、恒山派、衡山派、华山派、青城派……

 何谓“勾兑”?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辞海》(第六版缩印本)第607页的“勾”字没有收录“勾兑”一词。

商务印书馆2011年4月第17次印刷的《辞源》(修订本)第422页“勾”字也没有收录“勾兑”一词。

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汉语大词典》(普及本)第310页“勾”字中也没有收录“勾兑”一词。

商务印书馆2015年2月第520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458页“勾”字中收录了“勾兑”一词。全文如下:

【勾兑】goudui.【动】把不同的酒适量混合,并添加调味酒,进行配制:~工艺。

何谓“勾兑派律师”?

杨金柱查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所有官方文件,均没有查到有关“勾兑派律师”的权威定义。同时,杨金柱查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的所有官方文件,也没有查到有关“死磕派律师”的权威定义。

杨金柱今天上午在发问阶段,向翟建提了一个问题:

翟建,你在今天所举证的杨金柱的全部博客文章中,你是否看到杨金柱对“勾兑派律师”下过定义?

翟建回答:没有看到。

二、翟建自我认为“勾兑派律师”就是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律师,将“勾兑”和“贿赂”划等号。

翟建在其《刑事自诉状》中说:自诉人从业三十余年来一贯依法执业,并曾连续两届获得“全国优秀律师”、首届上海“东方大律师”等荣誉称号,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自诉人从未就任何一起案件与任何一个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过任何一种形式的勾兑……

翟建2015年3月5日在律师微信群发了以下两条微信:

【翟建微信之一】元宵夜,饮酒归,浏览一下微信。看到@刑辩痴人刘平凡的这段话,(单挑?决斗?为什么杨翟两大侠不能华山论剑?)觉得有必要说两句。这绝对不是华山论剑,因为华山论剑的结果对双方是相同的:胜者生、败者死,除非打平。但今天的局面是:

一、不可能平局,罪或非罪,法院必须作出选择;

二、我告他诽谤罪,即便我输了,依然我还是我,我可以照样当我的律师,办我的案子,挣我的钱;

三、若是我赢了,他就不是他了。他得去劳动改造(不是读书),从此消失在律师队伍中,最后出狱也是个刑满释放人员。

四、此人号称高我三个层次,那岂不是可以立斩我于马下?得,不必啰嗦,庭上见,一对一。

【翟建微信之二】我们都知道,不是律师口才好就必然能将有罪说成无罪。在本案中,其实已经开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进程:除非被告举证证明我有勾兑行为(请在百度输入"勾兑律师",就可以知道它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否则就是"捏造事实"无疑。我这人从业三十多年,最过硬的就是从不和司法人员有半点瓜葛。一旦"捏造"成立、"网络散布"成立、造成名誉损害自然成立,且浏览次数远超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次数规定,法院有何种理由宣判他无罪?所以不论他找谁来辩护,我都可以躺在那里跟他耍:一个辩护人想在法庭上将一个没有的事实证明到有,这可能吗?若可能,那辩护人一定出事了:伪造证据。所以,在本案没有立案前,我很担忧法院不立案,现在立了案,我认为我该做的事情基本完全了。他现在越闹、围观者越多越好,这样法院就不能拖延不决,这正合我意。

翟建以上两条微信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

1、被反诉人翟建认为“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是在百度输入“勾兑律师”搜索后的结果。

杨金柱在写《刑事反诉状》时,在百度输入“勾兑律师”四个字,第一篇文章就是吴国阜律师2014年12月8日的博客文章《红顶律师、勾兑律师为何对“死磕派律师”深恶痛绝》该文全文如下:

杨金柱“疯子”又在跟上海滩大状翟建“死磕”,我有点烦老杨同学了,毕竟翟仅仅在私人联系的信息中表示对杨金柱等“死磕派”的“深恶痛绝”,没有公开散布传播,谈不上侵犯所谓名誉权吧,老杨比谁不清楚啊,就是一个“疯疯癫癫”的人,杨疯子一个。不过,疯归疯,他这段话触及了问题要害,一些红顶律师、勾兑律师,之所以对“死磕派”律师恨得牙痒痒,(以下【】里的文字是杨疯子的原文照抄):【死磕律师的崛起,一大批宣告无罪的经典刑辩案例的集中产生,在沉寂的律师江湖投下了一块巨石,打破了这些“红顶”律师和“勾兑”律师过去一统刑辩市场重大案源的格局,越来越多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将目光转向了这些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真辩”到舍命地步的死磕律师。部分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甚至解除其原来和“红顶”律师、“勾兑”律师签订的委托合同,重新委托“死磕”律师出庭辩护。一句话,死磕律师的突然崛起,抢占了原来“红顶”律师、“勾兑”律师一统江湖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市场份额,并且使他们的份额越来越少。这就是“勾兑派”律师的代表人物翟建律师对杨金柱“深恶痛绝”的根本原因!】

从吴国阜律师的这篇文章中,根本看不出“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的意思。不知翟建是如何从字缝里看出字来的,认为“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的”。

三、翟建当庭确认:翟建举证的所有博客中,杨金柱从来没有说过翟建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话。

    杨金柱今天上午在发问阶段,向翟建提了以下问题:

翟建,你在今天所举证的杨金柱的全部博客文章中,你是否看到杨金柱说过你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话?

翟建回答:没有看到。

四、翟建在今天的辩论阶段,引用了许多有关律师“勾兑”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网络文章,企图用这些网络文章来证明:“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的”。

翟建在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时,引用了许多有关律师“勾兑”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网络文章,来证明其“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的”的观点。

翟建还说:如果让中国律师来评论,绝大多数律师都会认为:“勾兑派律师”就是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律师。

翟建又说:如果让全体中国人来评论,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勾兑派律师”就是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律师。

杨金柱在随后发表的第一轮辩论意见中,用“罪刑法定”四个字驳斥了翟建的谬论。

   五、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了“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而杨金柱又不能举证证明翟建向司法人员行贿,且杨金柱的这些博客文章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则杨金柱构成对翟建的诽谤犯罪

翟建是最典型的“勾兑派律师”,虽然杨金柱在翟建举证的博客文章中号称比翟建的刑辩水平高出三个层次,但翟建毕竟吃刑辩这碗饭吃了30年,对“罪刑法定”四个字应该是知道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翟建举证的证据,翟建自诉杨金柱对其构成诽谤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

2、杨金柱不能举证证明翟建贿赂了司法人员。

3、杨金柱的这些博客文章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

本案庭审已经查明,杨金柱不能举证证明翟建贿赂了司法人员,杨金柱的这些博客文章浏览次数达到了5000次以上。杨金柱对这两点均予以认可。

但非常关键的是,我国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目前没有规定:“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

因此,即使翟建引用一万篇有关律师“勾兑”向公检法人员行贿的网络文章,即使中国27万律师和13亿中国人都认为“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在没有修改我国《刑法》或者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之前,都不能对杨金柱以“诽谤罪”来定罪量刑。

即使我国《刑法》或者司法解释以后规定了“勾兑派律师”和“贿赂司法人员几乎是同义语”,也对本案杨金柱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因此,翟建在本案当中向法庭举证的证据全部是废纸,翟建在本案当中所说的话也全部是废话!

因此,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翟建自诉杨金柱构成诽谤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辩论意见的第一部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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