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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溪下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07 22: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村支部:

《溪下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已经乡政府通过,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溪下乡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溪下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二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制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营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

第四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

第五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 收益分配内容

第九条 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可分配收益,应按照“提取公积公益金—提取福利费—向投资者分配—向成员分配—其他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和集体公益事业,优先用于发展前景好、辐射带动强的产业项目,兴建成员集体受益的福利性设施设备。可分配收益未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定的最低分配限额的,可以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可分配收益较多的,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成员红利分配不超过70%。

(二)提取福利费。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五保户、困难户、成员因公伤亡的医疗费及抚恤金等日常福利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数额内,不能直接用于减免水电费、物业费等应由成员个人支付的生活性费用,引导成员提高节约意识。

(三)向投资者分配。按照出资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分配给投资者收益。

(四)向成员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在缴纳国家税金、提取公共积累后,经成员(代表)会议确定,乡办审核同意后,可按股权设置方案进行分配。

(五)其他分配。其他收益分配是指上述分配未包括的事项,可以用于对成员投资建设的公共农业设施、发展村集体号召的主导产业进行补贴,对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等。对贡献人员的奖励,要严格控制、合理分配,提取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增量的10%用于奖励。奖励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街道办审核同意。单纯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入股经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投固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补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贴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益,一般不得用于奖励。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代理中心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 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五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 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

第十一条 做到“六严禁”,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

(二)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三)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

(四)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

(五)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

(六)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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