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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学术研讨会成功举行

2023-12-19 04: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1年5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第七届“商法界论坛——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兰州大学、郑州大学、深圳大学、四川社会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和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崔勤之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围绕会议主题发表了主旨演讲。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对立法、司法机关的领导和各位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在谈及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时,陈甦研究员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司法的建设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初期到1993年《公司法》制定前后,这个阶段公司法建构的基本理念是“寻找普遍性”;第二个阶段始于入世前后,这一阶段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进入到“寻找先进性”的过程;第三个阶段始于本次公司法修改工作启动,公司立法的基本理念进入到“寻找独特性”即中国特色的过程。公司法的修改由寻找普遍性到寻找先进性,再到对先进性的反思进入到寻找独特性,公司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使其能够适应我国现有的、客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助力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谈到了公司立法的三大课题,一是从多彩的经济社会、企业形式、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纷繁复杂的经济社会现象与公司实践中总结、归纳出需要通过法制来规范和确认的规则和规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制度;二是从不断深化的国企改革与新经济发展等带来的经济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创新变化中总结经验,形成包容创新的中国特色公司法律制度;三是国际先进经验与本土特色的深度结合,进而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全球化、世界多样性的中国特色的公司法律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指出,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的内涵应当是:有利于改进中国公司治理现状,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创新,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难题。随后,杨永清庭长就《九民会议纪要》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公司对外担保规则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问题做了实务考量的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认为,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最应当凸显中国特色的是公司治理制度。赵旭东教授指出,中国公司治理的中国特色要面向中国国情下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中国公司治理当中的问题,提出、设计、建构中国自己的制度和规则。随后,赵旭东教授进一步归纳了股权结构集中、文化传统特殊、规则意识缺乏等影响中国公司治理的中国国情特点。

 

 

主题研讨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研究员共同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四川社会科学院周友苏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施天涛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中山大学法学院周林彬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雷兴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分别担任主题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是本单元的与谈人。

 

 

 

朱慈蕴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封闭公司股权变动的公司应对。朱慈蕴教授分析了封闭公司的特殊性、股权转让纠纷在公司类纠纷中的突出性,最后提出公司法应对的方法路径。此外朱慈蕴教授还以瑕疵股权转让为例,对相应的公司法应对策略进行了深度解读。

 

 

范健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修订的中国特色与时代面向。范健教授依次从《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与中国问题、时代的中国公司法与中国公司法的时代性、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公司法、面向世界的《公司法》维系着中国的国运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

 

 

周友苏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国有公司的法律问题。周友苏教授认为国有公司问题是我国公司法修改中最能凸显中国特色的问题之一,它包含国有公司特殊股权结构、国有公司治理等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周友苏教授首先对国有公司做了基本的界定,进而梳理了现行公司法涉及国有公司规定的问题,最后就公司法修改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刘凯湘教授分享的主题是股东资格除名的问题。刘凯湘教授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的规定过于单一,在下一步的公司法修改中应明确除名的事由、除名的程序、除名的法律后果,以此减少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充分发挥除名制度在优化公司治理、维护公司稳定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施天涛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修改的具体技术问题。施天涛教授以自我交易为例分析了相应公司法条文的错位与修正,并认为可以将成熟的公司法司法解释提升为公司法规范,将《公司法》第15、16条删除,他从技术层面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了深刻见解。

 

 

叶林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债务的问题。叶林教授首先通过数据提醒大家应对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债券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关注,随后叶林教授进一步结合理论与实务,深入阐释了债券融资的权利和资格问题。

 

 

周林彬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问题。周林彬教授对是否可以从公司法角度研究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要求如何转为私法上的法律规范、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是否能选择“特别公司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雷兴虎教授分享的主题是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确立的历史意蕴与当代价值。雷兴虎教授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公司法确定及其性质的证明、《民法典》对营利法人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对法人财产权确立的价值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深刻见解,并对《公司法》第三条的修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邹海林研究员分享的主题是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公司法。邹海林研究员主要围绕《民法典》关于法人制度设计的启示展开深入探讨,并精要的指出,公司法修改应当学习《民法典》创设过程中的经验和逻辑,对公司法有一个重新的认知,扩展“公司”的范围,不能满足于小修小改,必须进行革命性的变革。

 

 

与谈人管晓峰教授高度肯定了各主题发言人的观点和论述,并认为公司法不应该只是一个简单的部门法,公司法法典化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求。刘俊海教授认为党内法规体系应依靠党章去解决,不应写在公司法,对于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的问题公司法只需提供一个制度接口,同时他对其他主题发言人的发言也予以回应。傅穹教授从中国特色与公司类型的本土方案、中国特色与公司的融资制度、中国特色与公司治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与控制权利四个方面对主题发言人的观点做出评述。王涌教授进行了发言总结,并对公司对外担保、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深刻见解。

 

 

 

         

 

第一单元的专题研讨由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季奎明教授共同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钱玉林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徐强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汪青松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斌副教授围绕“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公司类型、资本制度、股东权利”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丁勇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郑观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周淳助理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薛波助理教授是本单元的与谈人。

 

 

 

钱玉林教授认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公司化的改造,以非公众公司为一般规范的对象,以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为基本类型,进行企业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构建。

 

 

彭冰教授指出,公司法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标准的合同文本、涉第三人的法定条款以及宣誓性条款,并以公司分立制度和公司债券制度为例进行了深入解读。

 

 

梁上上教授从股东治理协议的基本界定到股东治理协议的方式、内容以及效力范围,再到股东治理协议对第三人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东治理协议问题提出了深刻见解。

 

 

徐强胜教授深刻地指出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建议重新组合《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缴纳规定、在《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章程记载事项中增加一项“股东会或授权董事会为公司利益计,可以要求股东在其已认缴出资范围内提前缴付出资”、对应缴未缴出资的股东增加失权惩罚等措施,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文化的公司资本制度。

 

 

汪青松教授首先概括了认缴登记制在实践中滥用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了认缴登记制滥用对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进而深入阐释了导致滥用的制度因素,最后建议从自由型的认缴登记制转向平衡型的认缴登记制。

 

 

刘斌副教授通过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结构化的数据展示以及域外公司法区分公司类型可供借鉴经验的分析,得出有关公司类型改革的结论建议,他认为形成差序化的公司类型体系是公司法修改比较理想的方向。

 

 

与谈人胡改蓉教授认为现行完全认缴制体现的是股东自治,公司法要从股东自治真正迈向公司自治,并对汪青松教授提出的公司催缴制度中的催缴主体问题做出了回应性评论。丁勇教授精要的指出,组织法的理念贯穿了各位发言人的发言,组织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组织内外关系问题。郑观副教授基于对钱玉林教授和刘斌副教授关于公司类型问题的回应,提出了企业集团立法的设想和理由。周游副教授从公司类型的选择问题、资本制度的改革、股东权利的选择三个方面做出了回应性评论。周淳助理教授对公司资本制度问题予以回应并指出,“资本显著不足”要十分谨慎地适用,而且不能单独适用,不应该通过刺破公司面纱去补救资本制度的不足,不然可能会动摇有限责任和公司制度的基石。薛波助理教授对各位主题发言人的创新性观点进行了简要总结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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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的专题研讨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伍坚教授共同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蒋大兴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姜朋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洪艳蓉副教授围绕“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公司治理、股东诉讼、组织变更”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李青武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兰州大学法学院宋鹏副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石一峰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彬助理教授担任本单元的与谈人。

 

 

 

蒋大兴教授深刻地指出,把公司内部关系理解为竞争关系并以此作为公司法的基础与公司实践存在某种程度的脱节,他认为,应当从节制诉权的授予、扩张公司内部全员性激励性规范的开发空间、建立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退出机制等方面构筑合作主义的公司法。

 

 

曹兴权教授认为,公司法对非正式制度的接引包括间接接引与直接接引两种路径,直接接引的空间不大,而通过在公司法中优化习惯法源规则的间接接引机制是本次修法应重点关注的路径。

 

 

邢会强教授详细分析了外部董事在美国很少承担自付的财产性民事责任的原因,并认为外部董事“低报酬-低风险”的机制是适当的,不宜轻易追究外部董事的责任。

 

 

王建文教授希望借鉴美国特拉华州广泛探讨的善意规则,把善意规则引入信义义务,确定董事的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并且要求其善意的履行职责。

 

 

缪因知教授建议在公司法中更明确的规定,当公司对外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时,董监高的责任要视其个人的法律地位、实际履职情况、知识和能力水平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和主观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姜朋副教授通过几则故事指出,公司法的修改应警惕制度的依赖性,明晰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实践问题时的行为边界,坚持实事求是,构建与中国的经济实践、公司实践相匹配的公司法。

 

 

洪艳蓉副教授深入解读了公司法中被隐身的债券持有人及其问题根源,建议公司法规定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这两个债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谈人李青武教授着重分析了公司法现行规范运行的社会基础尤其是社会心理基础的不完备之处,他认为完善公司法的重点应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自由退出规范机制等方面进行突破。沈朝晖副教授对以合作主义作为公司法基本的精神气质的问题、董事义务问题、董事责任问题、公司债券问题等进行了述评。宋鹏副教授指出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的问题、中国独特的股权结构下产生的股东压制问题是公司法现代化改革面临的两个突出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石一峰副教授深刻阐述了构建合作主义应先构建一个基于公司独立人格之上的公司利益的观点,并对商事习惯问题、组织变更问题发表了精到见解。张彬助理教授沿公司法规则的生长和公司人员的责任两条发言脉络对主要创新观点进行了简要评述。

 

    

  

 

研讨会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研究员主持。陈洁研究员对本次研讨会的参与者表达了深深的谢意,并就会议研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本次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公司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前沿问题,也彰显出与会者对公司法治建设和公司法学术研究的责任担当和真挚情怀。与会学者从不同层面、不同视角就公司法修改中的中国特色问题深度探讨,大大丰富了论坛的内容,也充分展现了商法学者学术的智慧跟学者的魅力,促进了理论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对于未来中国特色的公司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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