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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务合同里,如何定义中国?看看这个案子

2023-05-11 23: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加利福尼亚的熊旗(图片来源:维基)

要说货币、税收等,那香港和澳门也都有自己的货币和税收,难道香港和澳门都不属于中国,不能这样下结论吧。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很多法律不适用于台湾地区,但是只要有适用的不就可以了吗,《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的很多条款都适用于台湾地区啊。再说,你们美国各州的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甚至刑法,可都是不一样的,一个国家不同的地区用不同的法律不是很正常吗?

最后,我们还在许可协议中找到了一条特别有利于我们客户的条款。虽然这个协议的适用法律是美国加州的法律,但是在当初协议谈判过程中,可能是在中方的律师要求下,成功地对协议进行了修改,一个是强调该协议的条款不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相冲突(“wherever reconcilable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 be construed to be in conflict with or in violation of applicabl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另一个是强调在履行该协议时也要符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when performing obligations under this License Contract in China, the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其实,我们的《宪法》里有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分裂国家法》也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既然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这么明确的规定,协议又说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你们美国律师硬要强调台资企业和开在台湾的公司不属于“中国生产商”,那是完全没有道理啊。

最终,美国律师在这个问题上被我们彻底说服,我们也成功为客户避免了大几百万美元的损失。但是,我们事后回想起来,还是有点后怕。

特别是,“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协议目的,特指中国的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这个条款,即使是在现在,仍然是几乎所有涉及中国的商务合同中对中国定义的标准条款。从法律上看,这个条款没有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而只是就这份特定的商务合同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

鉴于很多国外的公司和个人其实并不了解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情况,在他们很多人看来,香港、澳门和台湾就是一个经济、法律、政治“实体”,或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多大关系,所以,加个这样的条款,其实隐含的意义反而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只是现在的这份商务合同不包含而已。况且,对于企业而言,作为一个经济机构存在,而这四个法域的经济和法律体系大部分还是分离的,如果在协议中直接加入港澳台,也确实有可能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因此,这个条款其实是一个相对中立的条款。

但是,如果现在试想一下,假如这个条款当时真的加到了这份协议中,鉴于协议本身对“中国生产商”的定义就相当开放,那么我们和美国律师的讨论就会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而且从纯粹法律和合同条款讨论的角度,胜算基本不大。

这件事情对我们的教育意义就是,以后在合同中对“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为本协议目的,特指中国的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这类条款,其实还是一定要慎重再慎重。时代毕竟已经在进步了,现在世界上已经有更多的人了解中国和香港、澳门和台湾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是合同规定的商务事项确实有需要,我们也没有必要再刻意强调中国大陆地区和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区别。就像之前的协议,不加这个定义,未必对中方不利。

而且,还有些合同和商务的安排,譬如类似本文所探讨的、中方作为被许可方的许可类的协议和安排,如果把港澳台列入合同确实能够扩大被许可方的权利,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把中国定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的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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