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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别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发到朋友圈犯法吗

2023-12-18 09: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23-12-18 遇到他人非法占地怎么解决?

遇到他人非法占地怎么解决?1、遇到他人非法占地的情形,可以向当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非法占地的举报方式为:(1)举报人能直接拨打当地土地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电话进行举报。(2)也能保留好非法占地的相关证据,直接前往当地的土地管理和监督部门进行举报。2、违法占地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农民利益行为,引发群体性或恶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发现有基层政府有违法征地,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举报,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举报。

2023-12-18 郑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例

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郑某某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接受郑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郑某某的辩护律师。2001年12月1日至2005年1月1日间,被告人龚某某在没有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明知销售的DVD是侵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组织销售,郑某某在2004年也参与了该非法活动,并雇用了多名外地务工人员进行储藏、运输,并向境内外销售侵权DVD共计31万余张,销售金额人民币610万余元。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意见:1、郑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对郑某某酌情从轻处罚2、郑某某在最后的一次交易(涉及人民币40余万元)中,主动放弃犯意,并有阻止了龚某某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并且没有造成损害,(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免除郑某某该部分的处罚。3、郑某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所有犯罪事实,并揭露龚某某未被公安局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定性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基本赞同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郑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音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其中,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郑某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对郑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分别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判处郑某某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12-18 扰乱法庭秩序的案例分析

被告人:周某,男,27岁,河南省淅川县人,原系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民警,住该县黄庄乡周营村。1999年4月19日被辞退,同年5月20日被逮捕。1998年12月11日中午,淅川县公安局滔河镇派出所接一群众报案称被他人抢劫。当夜10时许,该所民警周某等人在副所长贾晓东的带领下,前往滔河乡孔家峪村传讯涉案嫌疑人许国亭。许不在家,即传唤许的妻子鲁楠到滔河镇派出所,由被告人周某、协理员赵峰将鲁楠带到周某的办公室由周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鲁楠以制作的笔录中一句话与其叙述不一致为理由拒绝捺指印,被告人周某经解释无效,即朝鲁楠的腹部踢了一脚,并辱骂鲁楠。当时鲁楠已怀孕近两个月,被踢后称下腹疼痛,被告人周某即喊在其床上睡觉的赵峰把鲁楠带到协理员住室。次日上午8时许,鲁楠被允许回家,出派出所大门,即遇到婆母范条芝,鲁向她诉说自己被踢后引起腹疼。当日下午,鲁楠因腹部疼痛不止,即请邻居毕春焕帮忙,雇车将她拉到滔河镇派出所,又转到滔河乡卫生院治疗。后鲁楠经保胎治疗无效,引起难免流产,于1998年12月23日做了清宫手术。经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鲁楠系早孕期,外伤后致先兆流产,治疗无效发展为难免流产。又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鲁楠的伤构成轻伤。「审判」1999年7月6日,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犯暴力取证罪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周某辩称,我只在鲁楠的腿部踢了一脚,我的行为与鲁楠的流产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构成暴力取证罪。其辩护人认为,鲁楠在1998年9月10日做过流产手术,同年12月份不可能怀孕,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是建立在错误诊断基础之上,不应作为依据。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死婴验尸报告,以证明鲁楠在1998年9月10日做过流产手术。(2)赵克忠主编《妇产科学》教材关于内分泌系统变化显示:“卵巢功能恢复时间不一,不哺乳产妇平均产后4-8周月经复潮,约产后10周恢复排卵”。(3)滔河乡计生所1999年3月24日健康检查证明:鲁楠怀孕两个月。(4)滔河乡卫生院妇产科医生杨东卫、王华证:当时做的是不全流产清宫手术,清除残留部分胎盘组织,所以无法检查出怀孕时间。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害人鲁楠陈述:被告人周某在对她询问的过程中,照其下腹部踢了一脚,致下腹疼痛,难免流产。这一事实有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结论证实;证人贾晓东、肖建波、赵峰、毕春焕等人的证言,也证实被告人周某具有作案时间,同时排除了鲁楠有受其他损伤的可能。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虽然供述踢在鲁楠腿部,但其供述实施行为的时间、原因、主观动机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供的死婴验尸报告和有关教材,从时间上不能排除鲁楠在1998年12月份怀孕的可能性;而提供的鲁楠在1999年3月24日已怀孕两个月的证明,恰恰印证了鲁楠在流产一个月后即能受孕的事实。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否定滔河乡卫生院医生的证言、病历、处方及诊断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不能举出证据证明鲁楠的难免流产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被告人的辩解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淅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中,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取证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9年7月21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暴力取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周某不服,以“鲁楠没有怀孕,构不成轻伤,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周某在向鲁楠取证时,朝鲁楠的腹部踢一脚,致使鲁楠流产,构成轻伤,这一事实有被害人鲁楠的陈述予以证实,还有滔河乡卫生院对鲁楠的诊断证明、清宫手术证明、B超报告单,南阳市中心医院的刑事医学鉴定书,淅川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技术鉴定予以佐证。因此,被告人周某辩称“鲁楠没有怀孕,构不成轻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周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鲁楠的证言,致使鲁楠流产,构成轻伤,其行为符合暴力取证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9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12-18 个人非法所得的怎么办

主要是要承担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需要记录并有凭证)等费用的责任。具体的标准如下:至于数额,要参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农村平均收入,如果是城镇户口,就按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来算。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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