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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05:2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和司法实现

虽然经历了数百年的历史变迁,但罪刑法定原则至今仍被奉为各国刑法中最基本的法治原则,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方面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在刑法典中存在一个漫长的争论过程,直至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召开,才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这一规定,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实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此即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指的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相较于民商类法律遵循的法无禁止即自由,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内涵,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够定罪处罚。这里的法律是广义上的刑法,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第二,对于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必须定罪处罚。无论何人,只要触犯了刑法,都应当得到刑罚的处罚,绝对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当代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能够被世界各国所接受并广泛推行,是因为其存在本身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它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能体现民众的道德需求,即使在日新月异的当代社会中,也能绽放其独特的光彩。而说到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就不得不引出“公正”二字,作为法律的价值核心,“公正”在刑法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

(一)社会保护积极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

在既已发生的犯罪事实面前,罪刑法定原则通过明确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行为人罪责大小与应判刑罚的轻重等内容,全面、客观、准确地反应现实的犯罪情况,并通过权威的司法活动依法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以此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目的。

在尚未发生的潜在犯罪面前,罪刑法定原则以刑罚的必定性为所有公民划好心理红线,告知其哪些行为是不可做的,做了之后一定会受到惩罚,通过提供预测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人权保障消极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约束刑罚权以保护人权。

这里所称的保护人权不仅仅是公民的人权 ,当然也包括犯罪者的人权。通过惩罚已经实施的犯罪和威慑潜在的犯罪,刑法给了普通公民绝对的安全感,但在绝对强势的国家公权力面前,作为犯罪者,其个人权利和自由有可能会被牺牲,此时,罪刑法定原则中严格的司法解释、禁止类推以及不得溯及既往等内容作为限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者的人权。

(三)价值取向

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都避免不了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这两种价值取向间的矛盾,少部分情况下,这两种取向间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即强调惩罚犯罪的代价可能是牺牲人权保障,强调人权保障的后果可能是放弃惩罚犯罪,二者间如何两全一直是各界争论的话题。但是很大程度上,推行罪刑法定原则为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统一提供了路径,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意义。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

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其真正的作用无法完全发挥,所以,如何让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得到实现是我们要认真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司法程序上的实现

第一,审判机关的居中裁判。审判机关应不断强化司法独立,摆脱对地方行政的依附,在公民面临被确定有罪的危险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追诉者和裁判者进行平等的对话和理性的交涉,对抗检察机关的指控,并在此基础上审慎裁量,公正审判,力求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实现实质正义。

第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有利于从侦查阶段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其职能主要体现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立案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权这四点,相较以往,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要以强化纠正违法措施为重点,通过介入侦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很大程度上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

第三,辩护律师的作用发挥。在我国,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在此背景下,要强化律师在审前阶段的作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在场权和调查取证权,让律师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追诉机关的不当对待以及为其能证明无罪、罪轻的证据,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并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方面意义重大。

第四,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任何侦查机关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和不作陈述的自由,沉默权源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的一大体现,犯罪嫌疑人在被确定为有罪之前,其基本人权不得受到非法侵害,这是司法程序的要求同时也是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取向的要求。

(二)司法理念上的实现

首先,要树立刑法谦抑的司法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包含刑法的补充性、宽容性和不完整性,罪刑法定范围内司法机关的司法裁量权应当充分遵循刑法谦抑的司法理念,对于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予以调整,具体指可为罪可不为罪时,不作犯罪处理;可刑罚可不予刑罚时,以非刑罚处理;可重刑可轻刑时,施以轻刑;在司法活动中,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这是遵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要树立人权保障优先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事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目的时保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权力,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授予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决不能是无限的,任意立法和司法会让公民的权利失去保障,不符合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初衷。因此,合理限制立法和司法,排除其任意性,强调保障人权优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最后,要树立形式理性优先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合理性通过尽力制定明确、严谨、防止法律语言歧义的规则,来限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保障自由,而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合理性要求刑事规范适应法治现实的转换,适度突破刚性罪刑法定的藩篱以实现个案的实体公正。二者的位阶要根据社会情势和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但作为实现实质合理性的途径,在原则上形式合理要优于实质合理,也更符合当前中国的法治环境。

(三)司法环境上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在外环境方面,要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但这种领导是政治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证,而不是党组织或者党员可以任意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加强全民法治教育,提升国民法律意识,便于提高罪刑法定原则的普及率和群众接受度。

在内环境方面,要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转变司法观念,肃清流毒,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处理案件时的抗干扰能力,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实现奠定基础。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明确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一系列问题,给司法工作人员提供了一套定罪判刑的标准,同时也有效预防了刑罚权滥用,切实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落到实处。但是,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其局限性,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始终存在滞后性,再加之否定类推,这就意味着某些犯罪会被放纵。即使某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但因为法律未将其明文规定为犯罪,我们也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要做的就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及时更新和完善法律制度,让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它的最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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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坚持法律人的深度思——《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和司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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