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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6大法律性质

2024-06-21 22: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导读: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还是要式证劵。仓单可以记名,是一种可以标识无权归属的证券。本文为您详细解释仓单的六种性质。

  (1)仓单是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表明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其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必须借助于证券的占有或转移。仓单表明持有人对仓储物享有交付请求权,如在前述案例中百货商场作为新的仓单持有人,如果符合仓单转让的条件,他对存储在仓库的服装就有交付请求权;且仓单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由于仓单是有价证券,因而它不同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给付寄存人的保管凭证,保管凭证仅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存在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代表存货人的财产权利。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经仓库营业人署名,并必须具备一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因此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记名证券、提示证券。

  我国《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而在我国,仓单是记名证券。同时仓单还是提示证券,仓单持有人在向保管人主张仓单所记载的权利时,必须提示仓单,因而,仓单是提示证券。

  (4)仓单为物权证券。

  存货人获得仓单后,如果要出卖他存入仓库中的仓储物,不必现实地交付仓储物,只须转让仓单就行了,仓单的受仓单经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后,仓单的交付,就是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就这样的效力而言,仓单为物权证券。

  (5)仓单为文义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的范围,直接决定保管人与仓储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依据仓单上所记载事项,主张权利义务,即使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与不符,保管人也应严格地依据仓单的文字记载履行义务,所以仓单是文义证券。

  (6)仓单为换取证券(或称为缴回证券)。

  这是指义务人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如权利人不给予证券交换,义务人则无须履行。也就是说,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将证券交还给义务人,否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具体在仓单来说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请求仓库营业人交付仓储物时,必须将仓单交还给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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