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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

2024-07-02 03: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underground waterproof GB 50208-2011 主编部门:山 西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 0 1 2 年 1 0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告 第97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8—2011, 自2012年10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4.1.16、4.4.8、5.2.3、5.3.4、7.2.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4月2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规定,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和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0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下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本次修汀的主要内容是:重视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强化结构的耐久性和环境保护;增加防水卷材接缝粘结质量检验;完善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的质量验收;做到与国内相关标准的协调。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邮政编码: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 规 范主 编 单 位: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福建省刚闽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维护保障中心                          浙江工业大学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防水分会                          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细扬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台安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郝玉柱 朱忠厚 李玉屏 黄荷山 邱伯荣 张玉玲 朱祖熹 薛绍祖 哈成德 冀文政 蔡庆华 冯晓军 赵 武 陆 明 朱 妍 许四法 曲 慧 杜 昕 樊细杨 程雪峰 王 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李承刚 吴松勤 姚源道 郭德友 吴 明 薛振东 彭尚银 高俊峰 1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防护工程、市政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 1.0.3  地下防水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新技术应用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审,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 1.0.4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地下工程的埋置深度愈来愈深,工程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愈来愈复杂,地下工程渗漏水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地下工程的使用功能和结构耐久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地下工程建设的需要,促进防水材料和防水技术的发展,遵循“材料是基础,设计是前提,施工是关键”,确保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特编制本规范。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8中,含有一定的施工、设计内容,为了更好地与其配套使用,本规范仍保留原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名称。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地下工程是建造在地下或水底以下的工程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各种工业、交通、民用和军事等地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文教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交通建筑和各类工业建筑等地下室结构和基础;市政隧道是指修建在城市地下用作敷设各种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的隧道以及城市公路隧道、城市人行隧道等工程;防护工程是指为战时防护要求而修建的国防和人防工程,如人员掩蔽工事、作战指挥部、军用地下工厂和仓库等工程,有一些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地下影剧院也可用于战时的人民防空工事;地下铁道是指城市地铁车站和连接各车站的区间隧道。 1.0.3 根据原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部令第109号文件精神,发布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对采用性能、质量可靠的新型防水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等科技成果,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并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同时,强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经工程实践检验,符合有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才能得到推广应用。 1.0.4 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已成为当前全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在防水工程中,不得采用现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中划分为Ⅲ级以上毒物的材料。当配制和使用有毒材料时,现场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劳保用品;有毒材料和挥发性材料应密封储存,妥善保管。     目前,在原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659号公告中,已经明确以下禁用产品: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焦油型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2008和《沥青基防水卷材用基层处理剂》JC/T1069—2008,对建设工程中预防和控制建筑材料产生的环境污染,保障公民健康和维护公共利益,提出了规范性规定。 1.0.5 本条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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