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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假只有98天,不给女职工奖励假80天?法院判了!

2024-07-11 07: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企业产假只有98天,不给女职工奖励假80天?法院判了!

番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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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17: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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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规定仅有98天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员工是否还能享受80天奖励假?

90后女职工赵某婚后怀孕,预产期为2021年11月。赵某提前向公司申请按规定享有的178天产假,与公司人力主管沟通并在钉钉系统开始产假请假流程,而公司在钉钉系统内限制产假天数只有98天。最终公司以《员工手册》规定仅有98天产假为由仅批准赵某98天产假,产假至2022年2月15日止。

赵某认为,按照《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规,除了98天的产假外,赵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还应享80天的奖励假,应休至2022年5月7日止。然而赵某休产假达98天时,公司就向赵某发出《催促返岗或拟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多次催促并要求赵某返岗上班,并告知如不回来上班等则视为自行离职并自愿放弃所有合法权利。赵某以依法享有产假为由,也未返岗上班。

此后,公司视赵某自动离职并自愿放弃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奖励假工资、产假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工资差额、哺乳期工资损失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赵某符合生育奖励假的上述规定,应该享有80天的奖励假,这是赵某的法定权利,公司无权剥夺。公司非法剥夺赵某依法应享有的奖励假权益,并以赵某旷工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故法院对赵某主张公司扣除其产检假期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公司应向赵某支付该期间工资差额。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将合同期限延续至哺乳期满为止。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赵某待遇损失,故被告应向赵某支付哺乳期工资损失。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关系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关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女性特殊情况,对其劳动权益作出特殊保护。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

本案中,公司以《员工手册》仅有98天产假为由,拒绝按照规定给予80天奖励假,并在98天产假期满时,催促生育女职工返岗。劳动者固然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但该管理制度要以合法为前提,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只能给予98天法定产假为由,拒绝给予80天奖励假,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在生育女职工未返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法院认定,公司非法剥夺生育女职工依法应享有的奖励假权益,并以生育女职工旷工为由解除与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哺乳期工资损失等,是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强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的重要体现。

文:番禺融媒记者陈晓洁 通讯员何敏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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