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怎么计算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暂估价结算时候怎么算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怎么计算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怎么计算

2024-07-09 10: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怎么计算_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 更新日期:2022-09-27  浏览量:

导读暂列金额时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什么意思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也就是说暂列金额不一定会发生,具有不可遇见性。

暂列金额怎么计算

工程的暂列金额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如工程设计有招标控制价时,暂列金额通常为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估算总造价的20%。10版定额的暂列金额为税金外的全部费用。工程结算时,暂列金额应予取消,另根据工程实际发生项目增加费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制度加强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计价行为,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为“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提供制度保障。细化招投标、合同订立阶段有关工程造价条款,为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工程结算与合同价款支付夯实基础。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原则,全面清理现有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计价依据,消除对市场主体计价行为的干扰。大力培育造价咨询市场,充分发挥造价咨询企业在造价形成过程中的第三方专业服务的作用。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作为工程项目两个相似的概念,指的都是暂未确定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会因为概念不清楚发生一些争议和纠纷。

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也会将此概念模糊化,用来追求高额利润。工程造价人员如果对此概念不明确、内容不清楚,以至于混用,将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

这两项费用名称乍一听都有“暂时估价”之意,但在使用中有明确的区别。那区别的特征是什么?该怎么使用呢?

(一)工程预算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区别

1、概念不同

(1)暂列金额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对该金额,招标人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使用。

(2)“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招标投标中的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2、使用方式不同

(1) 暂列金额

属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其他项目费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如有剩余应归发包人所有。

(2) 暂估价

作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表现形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将暂估价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并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不属于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3、发生可能性不同

(1)暂列金额

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可发生也可不发生)

(2)暂估价

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即必然发生但价格不确定)

(二)工程结算时,投标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暂列金额的处理

投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不属于工程项目费用,而是建设单位在做工程测算时,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费用增加而预先预留的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工程变更增加、人材机费用的调增以及其他不可预测费用的增加:

①如果项目施工完成后,没有变更增加、人材机调增等费用的话,那么暂列金额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收回,如果有以上费用增加的话,则从暂列金额的费用中调拨

②若变更费用超出暂列金额,则需由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下拨资金。

③若变更费用没有超出暂列金额,则按实际变更费用由暂列金额填补,剩余资金归于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做竣工结算报价时,不可将此项费用进入结算报价。

暂列金额一般多用于政府出资或合资的工程。而暂估价主要是材料和分包工程的暂估单价,针对建筑市场上长期内价格幅度变化比较大的材料和分包工程。

暂估价的处理

为防止各投标单位在投标竞争价格上为中标而恶意压价但中标后在施工时以涨价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赔此类现象的产生,由建设单位指定暂估价格。各投标单位均以此价格为准进行报价,这就是暂估价。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会根据市场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三)总结

中标报价中的“暂列金额”是指以后不确定是否发生,如果在实际工程中发生了,在工程结算时可以跟甲方结算。如果没发生,甲方就要扣除。“暂估价”是指这个项目肯定要发生,但不确定价格,只能暂估一个价格。结算的时候按实际价或者甲方认价格调整。

暂列金额如何使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工程中的暂估价:

暂估价作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处理的小案例 (一)按一般计税方法,两者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中的位置

按一般计税方法,两者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中第三项“其他项目费”中。

工程量清单法计算程序(包工包料)

表5-1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其中 1.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除税材料单价 3.施工机具使用费 机械消耗量×除税机械单价 4.管理费 (1+3)×费率或(1)×费率 5.利  润 (1+3)×费率或(1)×费率 二 措施项目费   其中 单价措施项目费 清单工程量×除税综合单价 总价措施项目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除税工程设备费)×费率或以项计费 三 其它项目费   四 规    费   其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除税工程设备费) ×费率 2.社会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五 税    金 [一+二+三+四-(除税甲供材料费+除税甲供设备费)/1.01]×费率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除税甲供材料费+除税甲供设备费)/1.01+五 (二)结算案例

1.新增单价下浮率的计算

有的合同会对设计变更、签证引起的新增单价做如下约定:

如合同中没有相同的清单,也无类似的清单价格参考,则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原则(或者说按某某定额、费用定额、信息价、人工指导价等依据)重新组价,再按(1-中标价/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下浮。

当合同按如上约定时,我们通常计算下浮率的公式为:

1-(中标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

因为暂列金额不属于承包人所有,投标报价时按招标清单中给定的金额不变,因此,计算新增单价的下浮率,不因将暂列金额的因素考虑在内。

因此剔除暂列金额及相应规费税金后再进行下浮率计算。

2.工程延期罚款的计算

有的合同有类似这样的约定: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则按每天**元金额进行罚款,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5%。

当发生上述延期罚款时,按“合同价”的5%进行罚款,此处的“合同价”,是否因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

我认为,按合同总价进行罚款时,合同总价的基数,不应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

暂列金额是包含在合同价里面的一笔费用,用来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也可能不会产生的项目。虽然暂列金额是否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是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的。因此我认为,按合同总价进行罚款时,合同总价的基数不应扣除暂列金额。

暂估价是包含在合同必然发生的,只是价格不确定。因此我同样认为,按合同总价进行罚款时,合同总价的基数不应扣除暂估价。

3.暂估价的价格确定后的结算方式

原合同中,暂估价含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后面又作为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计取了相应的规费、税金。

如暂估价的内容为幕墙,原暂估价为800元/m2,再另外计取规费、税金。

后深化设计完成,甲乙双方另外就幕墙单位工程签订了合同,含税综合单价为780元/m2,固定单价合同。则结算时是否要另外计取规费等费用?

我认为结算方式应为:原合同中直接将暂估价调整为0,相应的规费、税金不计取。

另按幕墙单位工程合同结算方式,按含税综合单价780元/m3*工程量计取。不需另外计取规费等费用。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