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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如何处理?

2024-07-07 09: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有用户问到了“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些人可能会认为,丢了发票重新开具就可以了,这种处理方法对吗?如果不对,那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什么呢?

1.丢失发票联后重新开票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

开票方如果重新开票,那么就会重复纳税,并且与实际业务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如实开具发票的规定。

2.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后正确的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发票联的可能是受票方,也可能是开票方,不同的情况,处理方法稍有不同。

(1)受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

首先,受票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其次,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受票方与开票方联系,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或者存根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开票方丢失普通发票的发票联

开票方开具普通发票后,给客户之前丢失了发票联,那么首先要做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其次,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动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交给受票方。

3.丢失发票的后果

丢失发票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丢失发票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一旦受到处罚将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企业招投标、经营合作等方面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因此,企业要加强内控,规范发票管理流程,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期待下次再见吧!

来源:航信网校,作者:陈桂红,原创内容,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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