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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5-14 03:4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2023〕6号

日期:2023-05-12 20:3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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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11日

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统筹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畜牧生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牧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统筹现有相关渠道安排有关畜牧发展方面资金。

第三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资金审核分配,组织做好全省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地)、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审核和监督等,确定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统筹资金所涉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安排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论证、监督检查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资金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做好本市县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发展项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现场核查、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验收及总结,负责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畜牧良种繁育方面。一是支持规模奶牛场使用优质奶牛冻精,加快奶牛群体改良,构建高产奶牛核心群,提高奶牛单产水平;二是支持肉牛规模养殖场使用优质冻精改良肉牛或低产牛,提高肉牛生产水平;三是支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良种猪精液;四是支持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从国外或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引进原种猪,增加优质父母代种母猪群体和优质商品猪供应能力;五是支持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

(二)畜牧业生产养殖方面。一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自建或合作参股联合新建奶乳“一体化”万头规模养殖场建设;二是为快速提高奶源供给效率,提升奶业竞争力,对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大型奶牛养殖场给予支持;三是支持奶业大县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发展草畜配套、建设现代智慧牛场和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通过整县推进提升县级奶业生产能力。

(三)屠宰加工方面。一是支持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的肉牛屠宰加工企业;二是支持新建年屠宰及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生猪屠宰加工厂。

(四)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支持以县为单位,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水平。

(五)饲草料生产方面。支持奶牛、肉牛等草食牲畜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以及青贮专业合作社收贮全株玉米青贮。

(六)动物防疫标识及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方面。一是保证动物防疫和产地检疫工作需求,对猪、牛、羊所需加施的动物标识给予采购发放,保障猪、牛、羊按国家要求加施标识;二是对生猪调出大县招募的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给予补助。

(七)蜂产业发展方面。支持养蜂业重点发展大县(市、区)开展高效优质蜂产业示范区和蜜蜂良种场建设。

(八)鹅产业发展方面。籽鹅保种育种场建设,支持父母代种鹅场建设、商品鹅出栏补助。

(九)金融政策方面。对种猪场、奶牛、肉牛、生猪、鹅等规模养殖场、畜产品加工企业和畜禽粪污处理运营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畜牧业工作任务及省级安排的必要支出。

第七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畜牧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畜禽养殖场(户)和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以国家任务清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关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为依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编制本级畜牧生产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主要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同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财政支农投入、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适当调节。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一)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畜禽存栏、出栏量,主要畜产品产量、牧业产值、草原面积、青贮贮量、粪污资源化利用“两率”、单个畜禽补助标准、补助比例、绩效完成情况等。

(二)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国家明确的任务清单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相关工作规划。

第十二条  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或据实结算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方式。由省农业农村厅结合年度任务,根据相关规划、各地建设需求等情况,明确项目申报主体、支持范围、申报条件和流程,组织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公告公示、第三方评审、集体决策、探索引入竞争性立项和承诺机制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第十三条  在收到国家下达我省畜牧业发展资金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省财政厅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家和省级畜牧项目的具体要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和工作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提报给省财政厅,并联合履行省政府报批程序。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复意见,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和相关绩效目标,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十四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畜牧业发展项目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印发的畜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畜牧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投资完成率或实际支出率达不到预期承诺目标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各地实际进度调减当年项目预算资金,及时调整用于年内可形成实际支出项目。结转结余的畜牧业发展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出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严格审核,不得申请畜牧业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脱贫县,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畜牧项目,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牧业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畜牧业发展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畜牧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统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畜牧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暂行办法试行一年。执行中如国家出台新的畜牧业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以国家出台文件规定为准,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附件: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附件

资金分配测算方法及标准

一、畜牧良种繁育方面支出

(一)奶牛良种补贴

测算方法:采取“先配后补”的方式,在奶牛养殖场采购并使用优质冻精配种后,按照县级验收结果和资金申请报告,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国产基因组测定公牛常规冻精25元/剂,国产基因组测定公牛性控冻精40元/剂,进口基因组测定公牛常规冻精25元/剂,进口基因组测定公牛性控冻精105元/剂,进口后裔测定公牛常规冻精35元/剂、进口后裔测定公牛性控冻精120元/剂。

(二)肉牛优质冻精补贴

测算方法:采取“先配后补”的方式,按照县级验收结果和资金申请报告,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对使用优质冻精改良肉牛或淘汰母奶牛的肉牛规模养殖场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优质冻精实际价格50%给予补贴,每剂补贴不高于150元。采取先改良后补助方式,据实补贴。

(三)生猪良种补贴

测算方法:经县级申报、市级初评、省级综合评定方式,遴选项目县。结合资金总量和项目县申请情况,分配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一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不超过10元,每头能繁母猪补贴不超过40元。

(四)原种猪引进补贴

测算方法: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县级验收结果和资金申请报告,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对从国外引进原种猪,规模超过100头的,按照每头不高于3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引进月龄在5~7之间或体重90kg以上的后备猪,且具备生产性能测定成绩。对从省外国家级核心育种场引进原种猪,规模超过200头的,按照每头不高于1000元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300万元,引进月龄在6~8之间或体重100kg以上的后备猪,且具备生产性能测定成绩。

(五)基础母牛扩群提质补助

测算方法:按照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农办牧〔2021〕31号)要求,省级制定基础母牛扩群提质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申报项目县(市)情况择优选择项目实施主体。

补贴标准:项目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项目县根据省级财政拨付补助资金规模,结合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原则上每头不超过1500元,所产犊母牛原则上在本县饲养12个月以上。根据实际发生并验收认定的数量,据实补贴。

二、畜牧业生产养殖方面支出

(一)奶乳“一体化”万头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

测算方法:重点考虑计划建设奶牛场数量、资金量、项目申报情况,通过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并公示公告。采取“先建后补、分阶段验收补贴”的方式,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县级申请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新建设计存栏规模1万头以上的单体奶牛场(且设计成母牛存栏规模占比不低于50%),省级财政补贴5000万元。同时,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整合产业基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债券资金等给予5000万元支持。

(二)大型奶牛养殖场建设补贴

测算方法:重点考虑国家下达任务量、资金量、项目申报情况,通过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并公示公告。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在验收合格后,按照县级申请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对新建存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奶牛养殖场,按照设计存栏规模3000头奶牛场(且设计成母牛存栏占比不低于50%)补贴15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头规模,增加补贴资金5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

测算方法: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考虑国家下达任务指标、资金总量和县级申报情况,通过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县。按照县级申请,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县连续支持两年,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第二年补助资金根据实施效果等情况予以安排。

三、屠宰加工方面支出

(一)生猪屠宰加工补贴

测算方法:经县级筛选和初审企业资金申请、市级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级负责审查,依据补贴标准,分配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对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0万头以上屠宰加工企业,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30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的,按总投资额(只含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和设备)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二)肉牛屠宰加工建设补贴

测算方法:经县级筛选和初审企业资金申请、市级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省级负责审查,依据补贴标准,分配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对新建年设计屠宰加工能力10万头以上屠宰加工企业,竣工验收后,年实际屠宰加工量达到1万头以上且深加工比例超过50%的,按总投资额(只含屠宰加工厂基础设施和设备)1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00万元。

四、粪污资源化利用方面支出

省级绿色种养循环补贴

测算方法:经县级申报、市(地)级初评推荐、省级专家评审的方式,遴选试点县。补贴资金主要对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还田服务等重点环节服务的企业(不包括养殖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主体予以补奖。

补贴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根据粪污类型、运输距离、施用方式、还田数量等合理测算各环节补贴标准,依据专业化服务主体在不同环节的服务量予以补奖,补贴比例不超过本地区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总成本的30%。对提供全环节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主体可按还田面积打包补奖。对商品有机肥使用补贴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对试点县的支持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五、饲草料生产方面支出

粮改饲补助

测算方法: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在青贮收贮工作全部完成后,按照县级验收结果和资金申请报告,据实下达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每吨青贮饲料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全株玉米青贮、苜蓿均按照750公斤/立方米折算,燕麦按照550公斤/立方米折算。

六、动物防疫标识及特聘动物防疫专员方面支出

(一)全省动物标识采购

测算方法:根据各地申报的年度标识需求计划,结合国内市场动物标识实际供应价格,申请全省动物标识采购预算资金。按照预算资金下达额度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动物标识。

补贴标准:采购的动物标识直接发放到各县级动物标识管理机构,并按国家规定对养殖的猪、牛、羊加施标识。

(二)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经费支出

测算方法: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在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中设立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的通知》要求,在国家级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特聘动物防疫专员计划。省级依据实施县申请,确定实施县名单。

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实施县招募人员不超过20人,按照中央对特聘防疫专员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的标准,每个实施县补助资金60万元。

七、蜂产业发展方面支出

蜂业质量提升行动项目补贴资金

测算方法: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根据国家下达资金量,经县级申报、省级综合评定方式,遴选项目单位。

补贴标准:每个示范区补贴300万,每个良种场补贴200万。

八、鹅产业发展方面支出

鹅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测算方法:经县级制定实施方案,筛选和初审企业资金申请、市级组织核实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分配补贴资金。

补贴标准:

1.支持籽鹅保种育种场建设,对存栏2000只以上、年存栏增长10%以上的籽鹅保种育种场每年补助20万元。

2.支持父母代种鹅场建设,对三花、霍尔多巴吉、籽鹅父母代种鹅存栏10000只以上,年存栏增长10%以上的父母代种鹅场每年补助20万元。

3.按照10万只以上养殖场商品鹅实际出栏数量,每只鹅补助5元,不受年度新增商品鹅和出栏数量限制。

九、金融政策方面支出

贷款贴息政策

测算方法:经县级筛选和审核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市级复核汇总、省级核定,依据省级资金筹措情况核定贴息标准,分配补贴资金。

贴息标准: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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