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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户籍制度概述:严密程度是中国古代之最,严格限制人口的流动

2023-09-07 01: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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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是古代王朝控制人口,征收赋役的依据。自从商鞅变法实行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以来,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户籍的统计。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十分重视户口的收集和管理。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各地的官员和将领收集元朝的户籍,但是由于长期战乱,许多户籍都散失了。为此,朱元璋重新建立一套空前严密的户籍和赋役制度,这套制度不仅是朝廷征收赋役的依据,还成为明朝组织生产、控制百姓、加强统治的工具。

一,明朝初期的户籍制度:户贴制度和“均工夫”

1368年,明朝建立,此时社会刚经历了战乱,经济凋敝,田园荒芜,流民失所。加上户籍和土地册籍散失严重,户口变动较大,导致政府的赋税和徭役无法征收。为了尽快恢复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赋役,就必须要尽快统计全国户籍。于是朱元璋下令,对全国户口进行核查,并整顿户籍,强化赋役管理。

明朝清查土地的《鱼鳞图册》

二,黄册制度:空前严密的户籍制度

在全国统一之后,过去的户贴制度和“均工夫”已经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朱元璋也认为,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户籍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年),朱元璋下令全国府州县开始编制户籍黄册。黄册制度的比户帖制度更加详密,详细登记了每家每户的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照职业将户口分为民、军、匠三大籍。民籍除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了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也就是登记的手工业户。另外还有灶籍,登记制盐户。

黄册是明朝的户籍制度,也是赋役之法,因此又称赋役黄册。黄册的推行采取由下而上的方式。首先由官府制定“清册供单”,分发给每家每户,进行如实的填写,然后交给甲首。然后,各里将底册送县,之后各县底册编造本县黄册,送到府上。府、布政司再依次层层造册,最后上报至户部。黄册共造四份,一份上送户部其他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此,又叫“赋役黄册”。朱元璋规定黄册的内容必须本人或者请代理人如实填写,不然严惩不贷。明朝的黄册比历代的户籍统计都要严密,对人口的控制也是空前的。

为了牢牢控制人口,防止流民出现。朱元璋规定,户籍不能随意变更,“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视为游民,则逮捕之”。通过这种政策,朱元璋试图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世代为农。该政策是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的,但是却不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从黄册制度可以看中明朝的的等级制度。朱元璋曾说:“食禄之家与庶民贵贱有等,趋事执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贤人君子,既贵其身而复役其家,则君子野人无所分别,非劝士待贤之道。”也就是必须将士人和“野人”加以区别,来鼓励士人进入仕途。明朝将全国户口划分为三个等级。其中宗室、官绅和文人是最高的等级,他们不仅在政治上享有许多特权,在经济上也可以享有一定的免税免役待遇。第二个等级是庶民,他们还是社会中最广泛的群体,也是被征派赋税的基本群体,包括一半的平民和庶族地主。第三等级贱民、奴婢、佃仆等,他们不被列入黄册,没有政治权力,但是和主人家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三,里甲制度:既是户籍制度也是基层组织

明朝的乡村行政组织有乡、都、甲三级基础行政体制。如浙江温州府乐清县分为6乡,分辖34都,总共管辖255里。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推行了黄册制度,为了配合其推行,朱元璋就下令推行了里甲制度。其规定每110户人家为一里,如果达不到或者超过了,都要设法增加或者减少来达到110户的标准。每里又推举10户地主为里长,其余的100户分为10甲,每甲推举甲首一人。里甲制度的建立成为了明朝政府在继承的行政体系,也成为了明朝黄册制度的具体执行者。

里甲制度是古代什伍制度的继承。《管子·立政》:“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什伍制度下,每家每户相互监督,相互为保。而明朝的里甲制度同样具有这样的性质,里甲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互相作保。明朝也实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连坐法,而里甲制度也是连坐法实行的一个基础。

里甲制度是因为编排赋役黄册而设定,其首要的职能就是编制户籍、催征赋役。明朝的黄册需要10年重新编排一次,而编排的具体到基层的负责人就是里长、甲首。他们必须加上级发放的文册拿到每家每户进行具体的登记,攒造一处,在送赴本县。里长、甲首不准弄虚作假,否则要处以刑罚。里甲还直接参与征收、征发、起运税粮之事。在明初,全国大部分地区设置粮长具体负责征收赋税,而里长甲首便负责接应和辅助,如《明会典》所载:“该办税粮,粮长督并里长,里长督并甲首,甲首催督人户,装载粮米,里长点看见数,率领里长并运粮人户起运”。

除了统计户口和征派税收之外,里甲还有许多的基层职能,《明会典》记载:“凡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与天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其中比较重要的职能有接应上级派遣的官员并听候调遣、买办答应;劝课农桑,组织生产;兴修水利,治理灾害;主持祭祀活动,负责地方教化;解决百姓纷争,调节诉讼等。可见,里甲制度在明朝继承组织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南炳文、汤纲 中国断代史系列《明史》

山东大学 李艳芝《明朝户籍制度研究》

贵州大学 毕茂荣《明初里甲制度探微》

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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