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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管理的通知 (昆房交〔2020〕1号)

2024-07-16 05: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昆房交〔2020〕1号

 

关于加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昆山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加强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暂停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1、未经交易当事人委托擅自进行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操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为交易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的;

2、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违规为其他经纪机构进行签订《存量房出售委托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系统操作的;

3、无正当理由扣押不动产权证书的;

4、通过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上传虚假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的;

5、拒绝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相关材料的;

6、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交易流程 、收费标准 、限购限贷政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信息、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等内容的;

7、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的。

9、捆绑收费骗取差价的。

10、强制收取未与委托人书面约定的费用的;

11、巧立名目且收费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

12、为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客户提供包装等业务的。

13、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贷的。

1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年内首次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予以暂停不少于三个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一年内第二次出现上述行为的,将予以暂停不少于六个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1、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2、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3、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5、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7、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被暂停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的,可在违规行为整改完毕且在暂停期限到期后向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法制科提交《恢复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申请书》以及整改情况书面材料,申请恢复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

四、具有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被暂停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或取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委托为其代办存量房网签等相关业务。

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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