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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电梯违法被罚 未按规定维护保养出具虚假维保记录

2023-10-20 09: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4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金处〔2022〕282021010486号)显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 

   

  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查见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进行维保的一台电梯(产品编号为9R22969,设备代码是31103101162019050032)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当事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31B64-2025,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6日),2021年04月29日至2022年04月28日承接上海佰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台电梯(产品编号为9R22969,设备代码是31103101162019050032)维护保养服务并签订维保合同。 

  2021年12月20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富西路288号即上海佰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查见一台无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产品编号为9R22969,设备代码是31103101162019050032),其十六份该无机房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半月保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表》在编号“24”,检查位置“机房”,维护保养项目“机房、轮滑间环境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检查结果显示“√”,显示为已保养。 

  经核实,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对上述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实际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实施相应维保项目且存在维保记录与实际维保情况不一致、编造维保记录的情况。根据当事人签订的维保合同中该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每月330元人民币,截至案发共涉及8个月,故违法所得为2640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实施维护保养,出具虚假维保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肆拾(2640)元;(二)罚款人民币叁(3)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1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为永大机电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永大电梯官网显示,永大电梯,为综合性垂直交通运输解决方案提供商,致力于住宅电梯、商用电梯、家用电梯、自动扶梯等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并提供专业的安装与维保服务。永大电梯于1966年创立于中国台湾,并于1989年在中国台湾上市。1993年,永大电梯跨越海峡,来到上海。2021年4月,永大电梯成为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日立集团)子公司,由日立集团控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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