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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品牌的关系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呢?

2024-06-23 04: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取得方式不同商标权利的取得,仅就注册商标来说,其可以通过申请核准取得、受让取得、转移取得。除去这几种法定的取得注册商标权方式,应当没有其它的途径。品牌是其主体创造出来的,是人或组织自主行为的结果,不依赖于法律规定,品牌不可能通过申请取得。特定品牌独特、丰富的内涵决定,品牌不可能在不同的主体间通过受让或者转移(继承)取得。商标是可以转让的;而品牌只能由其创造者“独享”,不可能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有效地“转让”。一个“三聚氰胺”不良行为,使“三鹿”曾被评估为150亿元的品牌价值顷刻归零;企业110多个商标却拍卖了730万元。买者买到的是商标而不可能是品牌,相信其也不会花钱购买这个品牌。“诺基亚”是传统手机最知名的品牌。在“诺基亚”品牌随着传统手机行业行将就木的时候,微软公司买了“诺基亚”手机商标和手机业务。商标是买来了,“诺基亚”品牌那么丰富的、独特的内涵怎么买得过来?几经斟酌,微软公司宣布手机上不使用“诺基亚”商标。由此说,不代表知名品牌的商标,是没有什么价值可言的。

3、存在方式不同注册商标,存在于国家商标局数据库里,一部分商标会标记在产品或服务上以宣示其存在。品牌存在于市场中,存在于相关公众的大脑里,它以企业的行为不断调整人们对其的认知而昭示其存在。商标具有可储存性,随用随取。如:五粮液集团就存有1300多个注册商标,除了280多个标记有五粮液三个字的以外,一般的人们不知道其它的是些什么。而品牌具有不可隐匿性,除非其主体销亡,否则只要主体行为,就会让人们感知其品牌,就会对品牌产生影响。商标是各自独立的商业标记,本没有主次之分;同一主体的若干个商标,有的标记品牌,有的则不。品牌可以有主品牌与子品牌之分,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支持,构成特定主体的品牌整体。实际上,所谓子品牌就是不同型号或不同细分品类产品所使用的不同商标,它们都在同一品牌旗下。如:德国大众汽车,就有桑塔纳(Santana)、帕萨特(Passat)、途安(Touran)等,这些都是“大众”( )品牌下的不同款型产品的商标。

再有如“宝洁”品牌旗下的许多化妆品标记,虽然各自已经具有一定的品牌属性,但如果离开“宝洁”这个知名品牌或许就会大为失色,所以,它们也都是“宝洁”品牌旗下标记不同产品的商标。

4、消亡方式不同注册商标的消亡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到期不续展消亡、被他人提起无效经核准消亡、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消亡、行政撤销消亡。注册商标的消亡都是依据法定的程序。因为品牌是特定主体独享的资源,品牌只能随其主体沉浮;因为品牌存在于市场、存在与相关公众的头脑里,品牌不受法律和行政的管制。我们看到,尽管“燕舞”这个电视机商标还在,但其品牌已早随其主体关闭而寿终正寝了。“三鹿”商标业经转让他人而存续,但“三鹿”奶粉品牌却随其企业终结而消亡了。即使一个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消亡抑或行业消亡以后,原有的知名品牌已然会随着它的创造者一起消亡。虽然曾经标记知名品牌的商标仍然可以通过转让等形式而延续,但其商标已经无法再标记原有的品牌,而只能标记它的继承者的品牌。

5、保护方式不同商标是受商标法律保护的。国内商标法律法规规范严整,并与国际接轨;国际上有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TRIPs)》、《巴黎公约》等在内的国际商标法律规范和保护。在国内、国际商标侵权发生的时候,可以直接通过国内、外商标法律谋求保护。

“品牌”没有直接的法律保护规定。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上,均没有关于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条约协定。鉴于品牌可以以多种方式多形态标记的特性,基于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对于品牌的保护,可以设法在品牌相关的商标、原产地、商号、版权、专利、域名等方面取得权利、设定保护。当对于品牌的影戤事件发生时,就可以直接适用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予以保护了。如此说来,倘若商标就是品牌、商标名就是品牌名,那么,保护起来就简单了,注册商标就可以了。然而,就当下而言,且不要说品牌名称与商标不一致的情况会经常发生,使品牌难于保护;更由于商标法律不保护销售商标和生产商标,使得京东商城、国美、苏宁、沃尔玛、家乐福以及富士康等知名的销售、生产主体品牌根本无法用商标法律进行保护。由此,“商标品牌战略”可是要慎重的,尤其是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战略咨询服务,的确是要自己先“研究”明白喽。否则,可能会利己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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