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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伪造印章,判刑!

2024-07-16 0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小文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其在湖北某高等专科学校附近经营复印打字门店的便利,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订购一批医疗机构印章共63枚,然后通过QQ发布有偿加盖印章收费信息,为某专科学校的毕业生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医疗机构的印章,给学生办理毕业相关手续使用。经鉴定,属于伪造真实医疗机构的印章共33枚。另外,印章名称与真实医疗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共12枚,印章名称不存在的单位共18枚。

2019年4月,小文以人民币13元的价格卖给某高等专科学校的学生小振一份加盖了“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真实印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印章的一式四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份。案发后,该协议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为他人有偿加盖伪造印章获利的2000元已退缴。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小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小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小文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小文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随便找人盖章“签就业协议”,自己网购印章“签就业协议”,成了不少应届大学生解决自己就业问题的权宜之策,但这种通过加盖假章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的做法并不可取。该案中,小文通过加盖假章为让学生办理相关手续的做法不仅没有帮助到学生,反而助长了学生的懒散不负责之风气,自身更是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随着每年高校毕业生的增多,不少学生不愿面对毕业季,采取加盖假章,虚假上报就业协议的方式逃避就业大潮,这种方式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欺欺人,高校毕业生应该树立良好的就业观与择业观,无论何时讲求诚信,通过自身努力寻找合适就业机会。公众也应该关心支持毕业生,为他们的择业就业提供良好的环境,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助长他们的怠惰情绪,误导他们走上歧途。

来源:荆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林翠云

2021年第21期

总第600期

原标题:《以案说法: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加盖伪造印章,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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