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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大风采】原被告均拒绝出庭逃避诉讼?“缺席判决”了解一下!

2024-07-17 06: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法庭审结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原告林某与被告谢某于2010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后来原告林某向本院递交诉状起诉与被告谢某的婚姻无效,本院于 2023 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原告林某和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在本案中,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一般而言这种情况应按撤诉处理。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母亲王某1与被告的母亲王某2是亲姐妹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及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的规定,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之规定,虽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因涉及违法行为,本案不按撤诉处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此外,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一般而言,原告起诉到法院后可以选择撤诉,原告对撤诉权有处分的权利,但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尽管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也不会按撤诉处理,而是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综上,特殊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原标题:《【小法庭·大风采】原被告均拒绝出庭逃避诉讼?“缺席判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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