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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举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新闻发布会

2023-12-18 17: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9月27日,最高检举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副厅长张步洪发布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介绍其制发背景、主要价值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李显辉、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安小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主要是发布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副厅长张步洪。为了让记者朋友们对这批案例有更加深入的了解,也便于更好地向社会以案释法,我们今天专门邀请了来自地方的两名主办检察官出席发布会,为大家讲述办案故事、分享办案体会,他们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李显辉,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安小刚。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两项议程:一是发布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并介绍其制发背景、主要价值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近年来,检察机关把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检察“保护权利”和“监督权力”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从2019年11月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到今年坚持把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中,已经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开展,化解了一批疑难、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

  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同时,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一案三查”的办理思路,为实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化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示范、引导、规范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最高检日前印发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案例全文已经印发给大家了,请杨春雷副检察长介绍一下这批指导性案例的制发背景、主要价值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共6件。下面我向大家作个简要通报。

  一、为什么发布本批行政检察指导性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是最高检党组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融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于一体的检察履职基础性工作。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办案形成的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司法产品,是总结检察工作经验、诠释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和指导办案的重要价值。

  本批6件指导性案例,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行政检察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行政检察起步晚、底子薄、社会知晓度低,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时间短、经验少,尤其需要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提炼归纳办案规则,示范指导办案实践,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运行。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是推动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引领各级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立足监督职能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解民忧、破难题常态化;是指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与加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从源头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行政争议发生;是发挥法治宣传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让老百姓以看得见的方式感受到行政检察工作的新担当、新作为,有效提升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检察工作的认同。

  行政检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根本要求就是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我们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一些行政案件“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问题突出,反复纠缠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立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有的还要发回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正当诉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为着力解决行政案件得不到实体审理、破解“程序空转”的难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持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为百姓求公道、为社会消戾气,促进案结事了政和。全国检察机关继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之后,今年又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活动,将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持续深入推进。截至今年上半年,化解行政争议9200余件,化解10年以上的陈年争议561件,其中20年以上的陈年争议102件,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身边事,为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作出了检察机关的努力。本批6件指导性案例,对推动各地检察机关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进一步提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批案例特点及指导意义

  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各地开展专项活动期间上报的百余件优秀案例中精选出来的,分别来自重庆、江苏、山西、山东、北京、福建等6个省市,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6件案例全部为实质性化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包括裁判结果监督、审违监督和执行监督,其中裁判结果监督类案件是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点。这6件案例,有5件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1件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

  二是6件案例均为重大、复杂、影响大的案件。这6件案例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化解难度都很大,有的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如检例第118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20号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6件案例中有4件案件由最高检和地方检察院领导牵头成功化解,如检例第116、117、118、120号,有效发挥了领导办案“头雁效应”。

  三是体现规范性强、指导价值高的标准。这6件案例从不同侧面对化解行政争议的范围、标准和方式等作了回应,强调检察机关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综合运用监督纠正、促成和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四是强化内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综合考虑行政诉讼监督及实质性化解案件办理特点,在遵循一般体例和格式的前提下,在“检察机关履职情况”部分下设案件来源、调查核实、监督意见、争议化解等二级标题,突出相关内容,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具体而言,检例第116号,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坚持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重要职责,围绕案结事了政和目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督理念,注重加强释法说理,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为当事人解心结、释法结,既体现法的力度,又体现法理交融的温度,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行为的公正度、透明度。

  检例第11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未实体审理的行政赔偿监督案件,促使应当担责的行政机关在法定标准幅度内承担赔偿责任,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调查核实,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动公平合法解决行政赔偿争议具有指导意义。

  检例第118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提出抗诉后,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诉求及具有同等情况但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继续跟进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对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促成解决同类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检例第119号,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监督并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在调查核实和公开听证基础上,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依法审查和裁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化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检例第120号,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检察机关对于与民事纠纷相互交织的行政检察案件,通过查明行政争议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申请人的真实诉求,综合研判民事纠纷解决对行政争议解决的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进而推动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一并化解,为解决民事和行政争议交织案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解决那些因超过起诉期限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而行政机关因客观条件所限不能作出撤销登记行为的案件探索了一条新路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一,要抓好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培训。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价值在于指导。“案例发布了就要学、用,不能束之高阁。”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抓实抓牢案例的学习培训,真正把指导性案例学起来用起来。要把案例的学习培训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与学习《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指引(试行)》融合起来,在学懂弄通的基础上,参照适用、指导办案,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二,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常态化解民忧破难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牢记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为抓手,持续推进“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要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聚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一老一小”、帮扶生活困难群众、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解决群众身边急难愁盼问题。要着力破解“硬骨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需求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敢担当、勇作为、出实招、求突破,将“解决问题”作为“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促进案结事了政和。要推动实践活动出成果见实效,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配合,推动构建多元化解联动协调机制,凝聚化解争议合力,更好地解决群众困难事、烦心事。

  第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是“十四五”时期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独特功能。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做实行政检察的关键之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以这次案例发布为契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履行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为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李雪慧:

  谢谢杨检。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新华社记者:

  我们注意到,发布的6件案件中,有几个案件的化解都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问,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是怎样体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

  “六稳”“六保”是当前全党全国的中心工作,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中之重。我们始终强调以高度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把服务“六稳”“六保”落实落细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每一个环节。

  一是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在检察监督、化解争议中,我们始终强调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把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作为目标,努力为企业发展“松绑”解困,提供良好法治环境。比如在检例第119号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中,通过加强对涉民企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有效防止了企业因被不当强制执行陷入生产经营困境。今年1-9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共700余件。

  二是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各地检察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突出对困难群体的救助,防止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及时、主动给予司法救助,促进争议化解和服判息诉,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多元救助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今年1-9月份,通过司法救助促进行政争议化解120件。

  三是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检察机关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中,注意发现基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促进改进工作、完善社会治理,有效促进了基层依法行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比如在检例第120号,王某凤等45人诉北京市某区某镇政府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检察监督系列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镇政府在案件处理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缺乏工作合力、方式方法单一等问题,建议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和执法服务水平,推动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工人日报记者:

  第4个案例、检例第119号是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申请监督人是一家残疾人职工占41.2%的民营企业。请问,能否详细介绍一下在办理这一案件中是如何将中央和最高检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的要求落实落细的?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安小刚:

  检例第119号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是6个案例中唯一一个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并提出合法正当诉求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念和规则。这个案件也是一个涉民营企业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和最高检关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等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复工复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方面,我们探索建立了三项机制。

  一是建立涉企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对企业而言,时间不只是发展壮大的商机,也有可能是生死存亡的危机。我们建立了涉企案件优先办理机制,对涉企案件实行优先受理、逐案报备、优先办理、联动办理,确保从快打击侵害企业刑事犯罪、及时纠正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因办案周期过长而影响企业经营的问题。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一案,我们仅用21天就办理完成本案,让一家濒临停产的企业恢复了生产。

  二是建立结对联系民营企业机制。为及时全面了解民营企业法治诉求,除定期邀请企业家座谈、印发联系卡外,我们一方面结对工商联建立派驻工作站,定期对接了解需求,编发《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40问》小册子、联合举办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解答会等,另一方面由党组成员“一对一”结对联系民营企业,定期带队走访、有问题随时响应,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建立涉案企业定期回访机制。对于涉案企业,我们秉持“案件有终结,服务无期限”理念,建立台账,定期由院领导或办案部门进行回访,了解企业法律需求及运营情况,持续提供司法保障。这个案件办结后,我们到企业回访,先后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法治咨询、督促执行一起民事债权等,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我们注意到,第五个案例、检例第120号案件的办理也是在疫情期间,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依托镇政府促成案涉各方历经9轮磋商”,这个案件化解成功非常不容易,能否介绍一下这个案件是怎么办成功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行政检察部主任李显辉:

  本案办案难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如何让镇政府对检察监督从被动配合转向主动支持;二是如何让申请人从“不当期待”转向“合理诉求”;三是如何让“案外人”培训学校和文化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面对这些难点,我们主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走进行政机关、强化沟通,着眼共同推动“拆违”遗留问题的妥善解决,避免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涉稳事件,促使其从对监督的“被动配合”转向对“解决问题”的支持,从而构建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化解争议合力。

  二是走进人民群众、以心换心,倾听诉求、解开心结。办案组通过电话、腾讯会议、微信视频、加入申请人维权群等方式,先后拨打和接听电话300余次,“屏对屏”沟通132人次,微信交流近3000条,全面了解申请人诉求,让申请人在诉求表达中体会到“受尊重”“有尊严”。针对申请人复杂多元的诉求和无法到京表达意见的特殊情况,办案组一行6人两次赴山西大同上门服务,开展为期10天的见面听取意见等工作,引导申请人实现“三大转向”,即在态度上与政府从对抗转向对话,与涉案企业从对立转向和解;在聚焦上从“拆违者”转向“违建者”,从行政赔偿转向民事赔偿;在赔偿上从房屋赔偿责任转向“违建”责任承担。

  三是关注相关方利益,鉴于镇政府具有排除“拆违”遗留隐患、维护稳定的诉求,培训学校具有以“可控支出”解决纠纷、推动大学城项目落地的意愿,文化公司具有消除与申请人长年积怨的要求,我们紧紧扭住镇党委政府这一关键力量,借助其属地管理优势,组织各方磋商会谈,督促文化公司进行家属楼回购,以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确定回购金额,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推动了“拆违”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人民网记者:

  我们发现,这批指导性案例中有的采取了提出抗诉的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的采取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促进改进工作、完善社会治理,还有的采取了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方式,请问,如何综合运用好这些方式、手段,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

  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恒久不变的命题。对行政检察来讲,在行政诉讼中的基本职能是诉讼监督,化解行政争议是一个新要求、新命题。为保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顺利开展,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根据案情依法灵活运用监督纠正、以抗促和、公开听证等方式,积累了一些经验做法。一般而言,在综合运用化解方式、手段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遵循精准监督理念,以查清事实、辨明是非作为化解争议的基础。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不是做“和事佬”。要坚持以精准化监督为导向,加强精细化审查,围绕争议焦点,对重要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查明争议事实,辨明争议是非,全面深入分析,准确适用法律。例如,在检例第117号陈某诉江苏省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补充调查了大量证据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核心诉求,在此基础上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在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县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姚某的婚姻登记存在分歧,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公开听证,最终形成多数意见,认为县民政局应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化解争议奠定了基础。

  二是要紧紧抓住可以协商、调处概率高的案件,加大促和力度。对于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应当依法监督纠正;调处概率较高、化解可能性较大且化解结果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发生冲突的,可以以抗促和,努力把抗诉的“势能”转化成调处争议的“动能”,如检例第118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在和解不成的情形下,可以开展后续跟进监督,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以及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之后,还可以督促、协同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开展化解工作。

  对于行政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采取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或给予救济,如检例第119号山东省某包装公司及魏某安全生产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对于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但当事人合理诉求通过法律途经难以解决,因多年诉讼确有生活困难,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给予司法救助。如果司法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或虽生活困难但不符合司法救济条件的,可以通过协调其他社会救济救助方式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是当事人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依法处理难以满足申请人实质诉求的案件,加强释法说理促进服判息诉。对于行政裁判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明显不当或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案件,可以本着客观公正立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动员撤回监督申请等工作。对争议年代久远、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进行公开听证,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的优势,促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引导服判息诉。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我们注意到,这批指导性案例中,有4件案件是检察院领导直接办理,包括最高检领导带头办理的2件,请问,为什么要强调领导带头办案和化解重大疑难复杂行政争议?

  杨春雷:

  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是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既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应有之义。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专项活动期间,各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坚持带头办案,回应当事人的疑问与诉求,直接协调解决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共包案化解行政争议2700余件,占化解案件总数的44%,有效发挥了“头雁效应”。

  一是有助于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充分协调发展。相比其他检察工作,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差、底子薄,最高检党组将行政检察放在检察事业发展格局中谋划推动,近两年来取得了一些成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行政检察的新任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检察机关内部有规范完善的过程,对外有逐步赢得认同的过程。强调领导带头办案,能够强化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对行政检察的重视,推动突破制约行政争议化解的瓶颈,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带动行政检察力量配备、人才培养和机制建设。

  二是有助于推进检察官聚焦主责主业,促进行政争议化解。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能起到做表率、树标杆的作用。在办案中展现的办案方式、监督理念对提升检察官监督办案质效、推动争议化解有着重要作用。比如,在检例第116号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与承办检察官共同接待申请人,说法理、谈情理、讲道理,有效传递“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促使检察官将心比心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个案件,切实让人民群众诉求得到依法妥善、公平公正处理。

  三是有助于融合争议化解合力。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入检察监督环节,往往是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争议持续多年的“硬骨头”。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检察长到一线啃“硬骨头”,发挥领导干部协调对接外部资源的优势,有利于推动检察监督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更好地对接,有利于实现检察监督与有关机关依法履职贯通融合。比如检例第118号魏某等19人诉山西省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涉及多个国家机关、项目承包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以后,由省院领导主持举行公开听证,促使各方消除分歧、凝聚共识,推动有关机关自动履行了职责。

  四是有助于发现和解决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领导干部通过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总结经验,发现深层次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决策,对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比如检例第116号,针对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有力促进了诉源治理。

  李雪慧: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是同属行政诉讼法框架下的司法制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符合中央司法政策,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和规范化水平,为民排忧解难,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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