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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07-10 23:1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制定意义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来义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政府职能,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7〕6号)。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学历、婚姻状况、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三)法律责任

流动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变更登记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收缴证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其骗领情况记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本办法由义乌市公安局(流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义乌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办法》(义政发〔2013〕21号)、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义乌市流动人口积分入户试行办法》(义政办发〔2013〕190号)同时废止。 

五、办理途径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浙江省居住证,除了各镇(街道)公安办事窗口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进行网上办理:“浙里办”APP和微信公众号“新义乌人家园”。

六、解读人

义乌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服务处,杨帆,0579-899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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