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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否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终于把这事儿弄明白了

2024-07-11 19: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第15条)

可见,即便是人民警察,法律也未授权其可以“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而只限于4种情形可以盘查。 这4种情形的前3项,要么是某人涉嫌违法犯罪,要么某人在“现场管制”和“突发事件现场”,且有查明其身份的必要,条件相当严格。

至于第4项,立法技术上称为弹性条款,一般情形下不得适用,它只是为将来某部“法律”规定何种情形也可盘查居民身份证预留制度接口。请注意,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能为此设限,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能作出这样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随着治安形势越来越复杂,为加强人群特别密集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在飞机票实行实名制基础上,火车票、轮船票也逐渐实行起实名制(汽车票暂未推行)。

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身份证法》修订时在第15条第(3)项后面增加了一种情形作为第(4)项,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也可依法查验身份证。原来的第(4)项变更为第(5)项。

新增加的这一项,的确大大地扩展了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但也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警察都能查验身份证,法律明确限定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之5种场所。像集贸市场、商场、医院、电影院、公园、运动场以及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警察都不能随意对公民盘查身份证。在城市地段尚且限制在这样几种场合,依当然解释,在农村所有地段,更是不得随意盘查公民身份证。

至于城市举行重大活动,社会治安形势最为复杂,法律扩大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的范围,是必要的,但也仅限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而不是说,只要某市举行重大活动,警察在全市范围内都可以对公民盘查身份证;还应注意,只有直辖市和地级市的政府才能划定这种场所,县级市政府完全无权这样做。

显然,深圳宝安民警对两名过马路的女孩盘查身份证,不属于《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的5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3.不是说公民遇人说“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公民就必须配合“执法”

前引《身份证法》第15条对警察盘查公民的身份证设定了程序限制,必须符合“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两点限制条件,才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人民警察法》第9条关于当地盘问也有类似的限制。

就是说,某人即便是警察,但在他度假、逛街、外出、旅游等非执行职务的场合,也无权盘查他人的身份证,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才有这个职权,当然,休假中临时接受任务,也算“依法执行职务”。

再者,警察盘查公民身份证时,不能仅靠一身警服证明自己的职务身份,而必须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要一“出”二“示”,光拿出来晃一晃不行,还得示之于人,让执法对象明确知道你是哪个单位的警察,姓甚名谁,职务如何,警号多少等。否则,执法对象咋知道你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就是真警察,执法对象若认为其执法违法,也应知道投诉谁。

总之,出示证件是盘查的前提条件,不出示证件,公民就有权拒绝配合。像昆明街头那个冒充警察的抢劫犯,也是对被害人喊“我是警察,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还以要到车上检验身份证真伪为由,将被害人拉上轿车实施抢劫。这种情形下,公民无原则的配合,就是纵容犯罪。

文/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校对/陆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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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自新京报公众号“沸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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