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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2023-07-18 10: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教育法规案例分析

程某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的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成绩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忽然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还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的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五年级的小学生程某因为在上数学课的时候看小说,没认真听老师讲课,以至于被老师叫起来回答问题时没能回答上来,而被老师打了耳光。不仅数学老师自己打他,还让坐在前两排的男学生也打他。并且之后还将程某逐出教室,在接下来的几天都让他在黑板前罚站,最终直接导致程某患了心因性精神病。这是发生在校园里的一场悲剧,好好的一个孩子因为数学老师的不当教育方式而患上精神病,不得不告别校园。其实在我国这种由于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而患上心理疾病的孩子有很多,他们本来可以拥有很好的前程,却因为老师的错误惩罚方式而毁了一生。

这个案例发生的最初原因,是因为程某违反课堂纪律,上数学课时看小说,后来无法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数学老师主观上是想对其违纪的行为进行教育,但他所实施的行为超出了教学管理的范围,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了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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