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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教育局

2024-07-11 2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4〕1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师函〔2024〕64号)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补充完善的新政策和新要求,现就全盟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户籍在兴安盟的人员。

(二)持有兴安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

员(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三)兴安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凭已取得的学历申请认定)。

(四)持有我盟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下列认定条件,可在兴安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考试相关条件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20届及以前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且为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规定,属于免试认定范围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任教学科、任教学段

1.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任教学段须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一致。

2.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须与所学师范专业相应,任教学段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中对各学段的学历要求。

三、报名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6月3日9:00至6月17日17:00;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网上报名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00至9月27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提前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完善个人信息,在网报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账号注册及申报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访问“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余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特别提示:申请人需在正式报名中的“申报提醒”步骤仔细查看所选择的认定机构是否已开通“全程网办”功能。认定机构如未开通“全程网办”,申请人须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审核确认;认定机构如已开通“全程网办”,申请人可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在“申报提醒”步骤或“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的“查询报名信息”页面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由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核。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兴安盟各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2)。如认定机构未开通全程网办,须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兴安盟教育局已开通“全程网办”功能,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在6月3日至6月20日上传相关认定材料,未按规定时间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材料审核截至时间6月28日,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及时关注认定机构反馈信息,因未能及时修改信息或补充材料造成认定不通过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具体要求由各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请关注各地教育局网站的通知公告)。

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需上传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需上传本人户口本原件扫描件(包含首页及详细页)。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需上传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学籍信息通过验证的,无需上传学籍材料;未通过验证的,需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下载打印)和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

(4)在兴安盟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需上传有效期内我盟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兴安盟部队现役军人、武警应上传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按照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兴安盟部队。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无需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未通过验证的,需上传学历证书原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通过系统比对核验的,不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系统未比对核验到的,需上传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4.考试相关证明材料

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2020届及以前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首次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上传《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

5.体检合格证明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自行打印《兴安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附件1),到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上传体检报告。申请人务必将体检报告信息填写完整,每个体检项目栏均要有体检医师签名;“结论”一栏,必须由主检医师填写体检结论并签名。“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必须具有体检医院公章。

6.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并上传。如确有需要,香港、澳门申请人可通过认定机构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统一开具的请相关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函件。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上传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除上传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认定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照片背面务必写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照片可委托他人代交。

接收照片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625室。

咨询电话:0482-8266525。

(三)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网上审核或现场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请及时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了解《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领取时间、地点和领取方式。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领取证书时间为2024年8月5日-8月9日,领取地点为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号综合发证窗口。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四)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申请人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附件:兴安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 和 兴安盟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及公告发布网址

兴安盟教育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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