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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湖大教字〔2018〕40号)

2024-07-18 09: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湖南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湖大教字〔2018〕40号

2018年11月21日印发

为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设优良的教风和学风,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师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纪守法,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生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社会。

第二条  以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为目标,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养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第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符合本校教师任职资格相关规定。

第四条  系统掌握学科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认真严谨地完成教学任务,规范教学文档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汲取教学实践经验,因课制宜选择教学方式方法,持续改进教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条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充分挖掘课程蕴含的思政教育元素和所承载的思政教育功能,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思想政治理论课严格按照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实施教学。

第六条  除需使用外语的教学场合,教学活动中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和用字。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七条  新教师应积极学习教学方法、授课技巧、课堂设计等,完成教学准备工作,达到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要求后方可开课。新开课程须按《湖南大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开课前了解、研究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熟悉专业课程体系,明确课程教学要求,了解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后修课程与本课程的关联,了解学生情况,做好开课准备。

第九条  认真备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表,编写教案和课件,经系(或教研室、课题组)审定后方予实施。在学校课程中心平台公布课程描述、教学大纲、教学进程表、学业评价方式、参考书目和文献等。多人讲授同课程同课堂时,在教学进程表中明确各人授课具体时间。

第十条  规范教材选用,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相对应的课程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教材。严格把关各类教材选用,确保选用的教材价值导向正确。

第十一条  课堂授课时精神饱满、着装适宜、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力集中,全身心投入教学,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因课制宜选用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不断提高PPT等课件制作水平与质量,充分、准确表达授课内容,突出重点,条理清晰,增强吸引力。

第十二条  将学科前沿研究和科学研究成果有效融入教学,将创新创业教育与课程教学相结合,适当增加课程深度,提高课程挑战度,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培养学生辩证思维与批判性思维,激发学生专业志趣。

第十三条  持续改进教学效果,听取听课学生、教学督导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设计和方案,不断提升教学水平,丰富授课经验。

第十四条  对课堂教学秩序负责,对迟到、早退、无故缺课等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按照《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规定处理,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积极实施研讨式、案例式、辩论式、项目式、线上线下混合式等多种教学组织模式。采取“大班授课、小班研讨”教学模式的课程,主讲教师至少承担1个小班的研讨课教学,并指导助教完成课程其他平行小班的研讨课教学。

第十六条  合理布置、认真批改课程作业,及时安排答疑。根据课程性质与特点,可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其他手段,安排学生课后交流、答疑和文献阅读等。

第十七条  严格学业考评,加强过程性测试、期中测试、期末测试和补考等各类考试相关工作,明确考试或考核方式,确保命题质量,规范阅卷,严格试卷管理,合理评定过程教学中各环节成绩。及时录入成绩,认真做好试卷分析。除接受符合有关规定的成绩复查外,杜绝其他任何形式干预成绩。

第三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计划,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指导文件。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学时数,及时在学校课程中心平台公布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充分熟悉实验教学内容、熟练相关技能,课前做好仪器设备和工具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严格学生考勤,检查学生实验准备情况。综合考虑预习、操作技能、实验报告、出勤率、书面考核等因素评定学生实验成绩。

第二十二条  认真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相关教学档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与学生第二课堂指导活动,如指导学生学科竞赛、SIT计划项目、创业实践、假期实习、社会实践等,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章教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探讨教学实践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积极参与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积极申报、认真实施各级各类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践和成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教师加入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积极参加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教学研讨会议和培训,主动承担课程建设、教学方法改革和教学技术推广应用等任务,努力提高教学理论水平,认真总结教学实践经验,凝练教学成果,撰写、发表教学研究论文。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进程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不得擅自增加或缩减课时。

第二十八条  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包括课程同一课堂由多名教师同时讲授时,按教学进程表安排讲授,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照教学计划和安排在确定的时间和教室、实验室为学生授课或指导实验。因教学需求需要到室外上课或实践的,开课前须在教学进程表中予以明确并在课程中心平台公布。

第三十条  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  教学活动中严守课堂教学纪律,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得有违反法律、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违反师德师风的言行。不得穿戴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奖项,鼓励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教学督导、同行等评价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主动自行整改。所在学院帮助教师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开展帮扶。经学院考察、组织专家评议确定整改合格,该教师方可重新开展教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教师出现教学事故的情况,学校按《湖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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