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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3 20: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法院认为:根据友诚圣凯公司的授权,对账函中肖春已经签字确认收到施工图设计部分设计成果, 该部分所涉及的面积友诚圣凯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已提交施工图所对应部分设计合同已实际履行,该部分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实务要点2:设计成果的交付符合行业惯例不能对抗合同要求

案情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328号

双方签订的《长寿谷养生休闲综合体总体规划暨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合同书第七条第6项约定,大衍致用设计院有义务将其每阶段的工作成果以简装打印文本两套的形式提交给瑶医医院。

法院认为:

大衍致用设计院以书面形式向瑶医医院交付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为其合同义务之一。 大衍致用设计院主张第一阶段的成果已以项目汇报的形式交付给瑶医医院,但无论是口头汇报、电子邮件或者qq聊天记录均不符合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的交付方式,其所持交付打印文本不符合行业惯例的申诉理由不能对抗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

实务要点3: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审查批准的法律规定的交付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539号

天雨煤化公司与汇华设计公司在2013年5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中对交付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地点等作了约定,约定交付的施工图纸为未经施工图审查的“白图”。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的白图依法不得作为工程施工依据, 按照白图施工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 设计费支付相关问题

支付设计费为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由于设计成果为设计人员的智力成果,无法恢复及折价,且合同履行过程是发、承包双方不断沟通、不断变更和调整的过程,设计费支付的相关问题具有复杂性。

实务要点1:设计合同无效,设计单位对合同无效不承担责任的,设计费用支付参照合同约定支付。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2947号

案涉4.6合同和5.3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但人防设计院已完成相关设计工作、相关设计成果经由有关部门审核,远扬公司已实际使用该设计成果。

法院认为:

案涉合同无效系因项目因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但未进行招投标,非因人防设计院、红河分院的原因导致, 人防设计院不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人防设计院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设计工作,应取得相应对价。

实务要点2:设计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及支付条件,法院可根据是否被使用等因素酌定支持设计费。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申602号

设计单位华景公司因设计方案一直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按时提交并通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天城公司已通知华景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合同,亦未付第三期及其余设计款项。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为华景公司提供的A3-2、A6地块单体报批方案(调整修改版) 虽然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设计成果的要求以及相应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但基于华景公司已付出相应智力劳动及天城公司部分使用华景公司的上述设计方案等事实,参照天城公司应付第三期设计费的相关约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酌定由天城公司再支付第三期253.18万元设计费的50%即126.59万元,综合考虑了各方因素,衡平了双方利益,无明显不当。

实务要点3:设计单位请求支付变更设计费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22号

讼争鑫卉花园项目与通常建设工程相比,存在多次且大范围的设计变更,亚新公司主张的设计费用亦远远超出同类工程通常设计费用标准,对此亚新公司均以设计变更系以口头通知方式完成、其依据设计合同中相关设计变更项目的记载完成变更设计为由支撑其主张而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设计变更系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经相关各方一致认可产生。

法院认为:设计变更形成的书面证据是确认设计变更成因,确定责任负担的重要基础事实,其上承载的有关设计变更的权源依据、形成原因、变更范围等事实状态直接影响设计费用的核算与承担比例的确定。在 设计单位不能提供建设单位曾向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任务书、设计变更指令或者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而只能提供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和设计变更文件 的情形下,应由设计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务要点4:设计单位在规划条件获取前进行设计,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支持设计费。

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申183号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湖南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规划设计条件应属于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因此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辑相应的设计文件属于华越义乌分公司和金旺房地产公司双方的法定义务。而本案实际情况是在规划部门没有出具目前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华越义乌分公司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在这一过程中金旺房地产公司实际上违背了相应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意华越义乌分公司在没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相应设计。

法院认为:

本案委托方和设计方均违反了相应的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最终导致华越义乌分公司出具的施工图不能使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负有同等过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华越义乌分公司的设计文件是经过金旺房地产公司同意的,且最终通过了技术性审查,因此 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的违约行为,原二审法院对金旺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华越义乌分公司的实际设计费用应由双方各自分摊50%的比例,并无不当。

本文对设计合同中合同成果交付及设计费支付相关问题的实务要点从裁判规则的角度进行梳理,以期为行业参与者依规执业、依法主张权利提供借鉴及依据。

来源:建纬律师

文:李靖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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