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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结算调研报告(八篇)

2024-01-02 15: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现有《支付结算办法》存在问题的调研报告

接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关于就现有《支付结算办法》存在问题的调研通知以后,我行立刻指派相关会计人员到全辖十三个支行一线临柜柜员处开展调研,收集了一些平时工作中经常碰到与《支付结算办法》相关的问题,并组织全体会计主管再一次学习了《支付结算办法》,针对办法中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经 讨论我行认为《支付结算办法》从19xx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的十五年间,对规范我国票据结算行为,促进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维护结算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十五年间我国的支付结算事业务发展迅速,有些规定已经跟不上现行的操作流程,一些方面还存在漏洞,某些规定还不够明确,种种问题致使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一、 规范化简称的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这里规范化简称的定义是什么?怎么才算是规范化的简称,才能被法律认可?尺度不好掌握,实际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对于全国性知名单位和企业的简称大家可能可以接受, 那些市直属各机关、单位简称也还能被认同,但我们农村合作银行面对的客户基本是中小企业,最多也是区域性知名企业,他们的简称能算是规范化简称吗?如企业单位开户时名称是浙江省嘉兴市**化工厂,如果支票上简写为**化工是规范化的简称吗?是否可以认可收款或付款。当票据

存在纠纷时规范化简称与签章有出入怎么办,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各个银行都凭自行理解,自己规定操作办法。

二、票据挂失相关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阐述了票据挂失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由于没有规定挂失止付的具体办法,造成在实际工作中各行之间相互发送协助止付通知的情况经常发生,给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且根本无法执行。对于可以在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的票据丢失, 失票人要到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按规定应由法院送达银行各营业机构。由于银行营业机构遍及全国各地, 法院的公示催告不可能及时全部送达, 有的法院就将公示催告送给各银行的总行或省级分行进行转发,有的则只在报纸上刊登。这样就造成了代理付款行在不知道有公示催告的情况下按规定付了款, 但在资金清算时出票行因有法院的止付通知而无法清算资金, 造成银行间的纠纷, 给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另外在银行临柜操作中遗失已承兑票据去法院要求公示催告的,开户机构一般要求付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但是法院却认定前来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的人应为收款人,而不是付款人,有时一张票据,收款人与付款人相隔很远,这样一来二去的,不光浪费了客户的时间与精力,还增加了票据的风险,在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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