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浅析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撤销之诉诉讼费如何计算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浅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实务若干问题浅析

2024-02-15 11: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有着区别于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通一二审民事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功能具有纠错和权利保护的双重功能。

    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的具体问题多种多样,即使在逻辑上设定各种可能,但由于案件事实的多样性,也未必能周全的探讨到所有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审理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故笔者以审理的逯某、司某某与某海波、某素梅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为线索,对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回放:某海波以某素梅系同袍姐弟。1月19日,某海波以某素梅向其借款150万元不还为由,向M法院提起诉讼。4月24日,某海波与某素梅在M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告同意用其在睢阳大道西长江路南海之畔左岸春天的房产折抵欠款150万元归原告所有,余款33万元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二、前述房产过户时间双方另行协商。”同日,M法院作出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4月1日,逯某、司某某以与被告某素梅及某在玉夫妻存在民间纠纷为由,向L法院提起诉讼,根据逯某、司某某申请,L法院4月9日作出第01095号民事裁定,依据该裁定查封了某素梅位于睢阳大道西长江路南海之畔左岸春天的房产一套,并于4月15日向房产管理机关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5月13日向某素梅送达了第01095号民事裁定。

    下面本文结合上述案例,探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一、正确评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的性质,防止先入为主

    很多论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发生归结为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所谓虚假诉讼的特点是:原告与被告串通捏造一个没有纠纷的诉讼,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如果该判决一旦确定或执行,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如将第三人所有的财产通过判决裁决为原告所有。由于判决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就使得判决成为了虚假诉讼当事人侵吞第三人财产的工具。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引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唯一条件是虚假诉讼。因此,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不能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同于撤销虚假诉讼,以防止出现先入为主、未审先判的情况。

    以上述案例为例,1月19日,某海波以某素梅向其借款150万元不还为由,向M法院提起诉讼。4月24日,某海波与某素梅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房抵债调解协议,法院作出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而L法院作出的查封民事裁定,查封的虽是某海波与某素梅以房抵债的房屋,但向某素梅送达民事裁定是在5月13日,也就是说在某海波与某素梅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时,其并不知道以房抵债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事实,故本案的调解结果虽然有可能侵犯第三人逯某、司某某的权益,但谈不上是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如果某海波诉某素梅案起诉在L法院向某素梅送达作出的查封民事裁定之后,那么其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将无法排除。综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典型情形,而不是普遍情形。因此,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时,不能将案件中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情形,作为衡量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形式要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因为撤销之诉的结果可能会改变或撤销原裁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显得草率,至少是对自己作出的裁判的不尊重。第三人撤销之案件涉及对生效裁判的判定,对原生效裁判的当事人以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言,关系重大。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一旦进入审理程序应当谨慎处理。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且开庭审理,不适用书面审理,更不得不经开庭径行裁判。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组成合议庭时,原审的审判人员是否可以参加,民诉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要求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意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允许原审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理。对此,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关于回避的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民诉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在不影响审理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原审判人员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这赋予了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在审理上述案件中,M法院选择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并排除了原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排除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理案件的合理怀疑。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生效文书确有错误,应改变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法院应撤销生效文书错误的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另外,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民诉法解释颁布后,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作了详细阐述,在处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实践中应积极参照,为了不引起误导,故笔者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问题,在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仅加以整理提精。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请求成立”,也即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第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且因之而损害到第三人的民事权益的主张成立,因而第三人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改变判决,先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内容,并作出新的判决。

    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实体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实体权利请求中,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全部撤销,也可以部分撤销,但应当以第三人撤销之请求为限。

    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讼请求,于实体条件不具备时,第三人之诉请求即为不成立,应判决驳回诉讼第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起诉不符合起诉的程序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请求成立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改变或者撤销判决,且改变排在撤销之前。应当以撤销判决为原则。如果一并将第三人的其他民事权利主张合并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原则上只撤销前诉裁判文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改变判决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作出改变判决的,必须以第三人撤销诉讼请求为限。第三人没有请求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得作出改变判决,只能作撤销判决。适用改变判决时,可以根据原生效判决是一审生效判决和二审生效判决而有区别。

    3、调解书因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被撤销具有合理性,但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判决改变调解书的内容显然不妥:一则调解书内容是当事人协议内容,判决则是法院决定内容,以法院决定代替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内容,有违调解之当事人处分和自愿原则。二则调解协议往往是当事人之间对整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从保护第三人利益角度而言予以撤销足矣,再对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安排进行处理,不利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因此,对于调解书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以撤销调解书为合理。如果调解书的内容可分,撤销部分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4、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撤销的部分,如果因撤销判决而使其失去效力,当事人之间就该部分内容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不受一事不再原则的限制。如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当然无从再行起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改变的部分,对第三人及原诉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原诉当事人亦不能另行起诉。

    结合上述理论,分析上述案件,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某海波与某素梅以房抵债协议时,该房产处于被L法院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中,如原告起诉某在玉及某素梅的债权得到确认,某素梅和某海波的以房抵债协议就可能使原告的债权得不到保障,从而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某海波与某素梅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的协议无效。同时, 4月24日,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与L法院4月9日作出第01095号民事裁定书产生冲突,显属不当,应予撤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素梅和某海波达成以房抵债外的还款协议存在不当之处,故原告的诉请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综上,应撤销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以房抵债部分及第二项。某海波可以就以房抵债部分的150万元债权可以向某素梅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调解问题

    从诉讼理论上说,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调解和其他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前所未有的鼓励和重视,故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法院支持调解并无不妥。而从高效化解纠纷的角度,有“当事人合意”这一绝对正当化理由,允许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调解也是完全正当的。同时,民诉法解释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第一审程序后面,作为单独一节,未特别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而民诉法及解释并未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调解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从简单的逻辑来看,在普通一审程序可以调解的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应可以调解。综上,根据民诉法解释的立法逻辑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点,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调解。但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亦可以选择调解,逯某、司某某起诉某在玉及某素梅的债权得到确认,那么某素梅和某海波的以房抵债协议就可能使原告的债权得不到保障,故某素梅和某海波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的协议无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中,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素梅和某海波之间存在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情形,完全可以将以房抵债部分去除,更改为其他偿债方式,在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两个案件问题,从而一举两得。

    五、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中诉讼费用的处理

    第三人提出撤销之诉属于新诉。既然是新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但是,该《办法》尚未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作相应修改,因此,具体交纳诉讼费用可根据一般规定计算。有观点认为,撤销申请人应当根据原生效裁判的诉讼费用标准交纳。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一般规定,应当根据案外人提出的撤销请求范围涉及的金额或价款为基数计算缴纳数额,具体而言,可比照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另外,为了防止案外人滥用权利以及避免撤销之诉形成新的虚假诉讼,在撤销申请人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撤销申请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撤销的部分,如果因撤销判决而使其失去效力,撤销部分的原诉诉讼费如何处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原诉诉讼费用的负担一并作出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原诉诉讼费用应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内,按照是否能够重新提起诉讼、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等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情形、是否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改变的部分等分别情况一并解决。如果原诉虽被撤销,但能够重新提起诉讼解决原诉问题,那么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被撤销的部分失去了效力,回归自然状态,等同于人民法院没有解决撤销部分的问题,被撤销部分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如不退回则原诉当事人若重新起诉将面临缴纳两次诉讼费用的情况,显然不公;对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应判决原诉当事人继续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对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改变的部分,则需根据改变情形确定原诉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在上述案例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某海波、某素梅负担;因原诉以房抵债外部分应予撤销,与之对应的150万元案件受理费应予退回某海波,而某海波、某素梅达成以房抵债外的还款协议仍然有效,相关诉讼费用理应由某素梅负担,故原诉第00242号案件减半收取的10 635元案件受理费,由某素梅负担3 125元,下余7 150元退回某海波。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