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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 原《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4〕15号)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pdf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 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7月6日 关闭本页 打印本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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