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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圣乐与礼仪训令(中文试译本)

2024-05-28 08:4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De Musica Sacra et Sacra Liturgia 论圣乐与礼仪 礼仪圣部训令 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

中文试译本

王若翰恭译

苑小德兰恭校

引言

在我们这个时代,先任教宗们发布了三道以圣乐为主题的文件:一九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由圣庇护十世教宗颁布的《在挂虑中》自动诏书;在我们欢欣记忆中,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由庇护十一世教宗颁布的《神圣敬礼》宗座宪章;以及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愉快治理的庇护十二世教宗颁布的《圣乐纪律》通谕。其它宗座文件,也随礼仪圣部论及圣乐之诸法令一并发布。

我人所共知,圣乐与神圣礼仪在本质上相互影响深刻,无法单独为一方立法而不顾及另一方。实在,在宗座文件与礼仪圣部的法令中,我们能发现圣乐与神圣礼仪所共有的资料。

在颁布论圣乐的通谕之前,庇护十二世教宗颁布过另一份论礼仪的通谕《天主中保》(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详细解释说明了关于礼仪的信理与实际牧灵需要的关系。因此,从上述文件中总结出一个涵盖有关礼仪,圣乐和牧灵益处诸重点的特别训令,是十分必要的。如此,文件中的指示可更简洁无误地付诸实行。

为此,我们准备了这份训令。圣乐专家和宗座礼仪改革委员会提供了建议和帮助。

本训令结构如下:

第一章:基本概念 (第1-10号)。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11-21号)。

第三章1: 使用圣乐的重要礼仪庆典。

特殊规范(第11-21号)。

第三章-2: 圣乐之种类。

第三章-3: 礼仪圣歌之书籍。

第三章-4 乐器与钟。

第三章-5 在圣乐与礼仪中具有重要职责的人员。

第三章-6 圣乐与礼仪之培育责任。

1.使用圣乐的重要礼仪庆典。

A. 弥撒。

    a. 信友参与之总则(第22-23号)。

    b. 咏唱弥撒中信友的参与 (第24-27号)。

    c. 日常弥撒中信友的参与(第28-34号)。

    d. 团体弥撒,或唱颂弥撒 (第35-37号)。

    e. 弥撒圣祭中司铎的共祭,及所谓共时弥撒(第38-39号)。

B. 神圣日课(第40-46号)。

C. 圣体降福 (第47号)。

2. 圣乐种类。

A. 复调圣乐(第48-49号)。

B. 当代圣乐 (第50号)。

C. 圣诗 (第51-53号)。

D. 宗教音乐 (第54-55号)。

3. 礼仪圣乐之书籍(第56-59号)。

4. 乐器与钟。

A. 基本原则(第60号)。

B. 古典管风琴及类似乐器 (第61-67号)。

C. 圣器乐 (第68-69号)。

D. 乐器及机械设施(第70-73号)。

E. 礼仪庆典在收音机及电视中的播出 (第74-79号)。

F. 禁止演奏乐器的时间(第80-85礼仪庆典)。

G. 钟 (第86-92号)。

5. 在圣乐与礼仪庆典中具有重要职责的人员 (第93-103号)。

6. 圣乐与礼仪之培育责任。

A. 圣职人员与平信徒之教育 (第104-112号)。

B. 公立与私立之圣乐学校(第113-118号)。

第一章解释一些基本概念;第二章论礼仪中使用圣乐之基本规范。在此背景下,第三章详论圣乐与礼仪。每段都确立其基本原则,随即阐释这些原则在具体情况下的应用。

第一章 基本概念

1. “神圣礼仪包含耶稣基督奥体,即首领和肢体的全部公共敬礼”(《天主中保》,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宗座公报39 [1947] 528-529)。“礼仪庆典”是由耶稣基督或教会制定的神圣仪式;由合法任命的人员,按照圣座批准之礼仪书的指示举行;其目的,是为给予天主,圣人,真福以相称的敬礼(参阅法典 1256)。其它诸礼仪,无论在圣堂内或外举行,即便是由司铎出席或主持,都称作“私人热心神工”。

2. 弥撒圣祭是以基督和教会之名献给天主的敬礼行为;就其本质而言,不论庆典的场合和方式,都是公共的。 因此,绝不可使用“私人弥撒”这个词。

3. 弥撒有两种:歌唱弥撒(“Missa in cantu”),和诵读弥撒(“Missa lecta”),通常称作日常弥撒。

歌唱弥撒有两种:其一,如有辅祭者,一位执事和一位五品参与,称为大礼歌唱弥撒;其二,如只有一位司铎主礼并咏唱所有属于圣职人员的经文,则称为大礼弥撒。

4. “圣乐”包含以下内容:a) 额我略圣歌;b) 复调圣歌; c) 现代圣乐; d) 管风琴圣乐;e) 圣诗; f) 宗教音乐。

5. 额我略圣歌,运用于礼仪庆典中,是相宜于罗马教会的圣乐;圣座所批准的礼仪书中即采用此圣乐。额我略圣歌是从极古老而可敬的传统中,恭敬忠实地培育发展出来的;时至今日,也仍有按照这一传统谱写出的新圣歌。此种圣乐,无需管风琴或其他乐器伴奏。

6. 复调圣歌,是从额我略圣歌传统中发展出来的一种节奏舒缓的圣乐。它由多声部组成的合唱圣歌,咏唱时也无需乐器伴奏。在拉丁教会中,复调圣歌从中世纪开始繁荣,于十六世纪下半叶,在若望•皮耶路易吉•帕莱斯特里纳(Giovanni Pierluigi da Palestrina 1524-1594)的艺术作品中,发展到了顶峰;现今,仍有杰出的音乐家发展这一艺术。

7. 现代圣乐,也同样以多声部歌唱构成,但有时有乐器伴奏。其创作时间更现代,技艺更复杂,风格更先进,是从前几个世纪中发展出来的。特别为礼仪目的创作的圣乐,其精神必须虔诚而热心;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容许该音乐合理地为礼仪伴奏。

8. 管风琴圣乐,是单独为管风琴演奏创作的音乐。自开始使用管风琴以来,著名的音乐大师们为管风琴独奏创作了大量音乐。若此音乐符合圣乐法规,则它能为神圣礼仪增添光彩。

9. 圣诗,是人类在造物主所赐予之宗教情感的激发下,自发地咏唱的歌曲。因此普世各民族都能咏唱圣诗。

此音乐给信友生活带来了良好效果,使他们在个人与社会环境中,生活出真正的基督徒精神。(参阅弗5:18-20; 格3:16)。从极古老的时代直至今日,教会恒常鼓励并推荐信友咏唱圣诗,为培育他们的热心,促进私人热心神工的虔诚。即使此类音乐,有时也可在礼仪庆典中使用。(《圣乐纪律》,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宗座公报48 [1956] 13-14。同前,宗座公报48 [1956] 13)。

10. 宗教音乐,是指任何不论在作曲者的意向,创作主题或创作目的方面,为能激发热心虔诚,促进宗教情感的音乐作品。这种音乐“是对宗教有效的帮助”(《圣乐纪律》,同上)。但因其创作目的不是为了神圣礼仪,且创作风格自由,在礼仪庆典中不应使用。

第二章 基本规范

11. 本训令约束拉丁教会内所有礼仪。因此,本文论及额我略圣歌之内容,也适用于在其它拉丁礼仪内使用的圣歌。

本训令内所论及的圣歌通常包括声乐与器乐。但可从上下文中清楚看出,有时仅指器乐。

教堂通常指任何神圣场所;包括狭义上的教堂,也指公开,半公开或秘密祈祷所;同样,通过上下文也可确定其意义,仅是指狭义上的教堂。

12. 礼仪庆典,需按圣座批准之礼仪书上的礼规举行;普世教会,个别教会与修会团体,都应遵守(参阅法典 1257)。私人热心神工须经教会权力当局许可后,方可依地方或团体习俗进行(参阅法典 1259)。

礼仪庆典不可与私人热心神工相混淆;但若环境许可,热心神工可在礼仪庆典之前或之后进行。

13.

a)礼仪庆典之语言为拉丁语;但上文所提之礼典,若其已获准许,能普遍使用,抑或为个别地方及团体所用,则可在某一礼仪庆典中使用其它语言,这一情况,将会明确指出。对于使用拉丁语之普遍原则的例外情况,本训令将在下文中列出。

b) 礼仪庆典中所唱圣歌的逐字方言译本的使用,需有特别的许可(《在挂虑中》自动诏书:宗座公报36 [1903-1904] 334; 礼仪圣部法令4121)。

c) 对于在礼仪庆典中只许使用拉丁文之规定的个别例外,如已获圣座特许,则其仍继续有效。若无圣座授权,则此特许条文不可变更意义,也不可扩大适用地区。

d) 在私人热心神工中,信友可采用任何最适宜的语言。

14. 

a) 在歌唱弥撒中,不仅主礼与辅祭者,连圣咏团以及信友在内,只可使用拉丁文。“但是,在一些已形成一世纪或更久远时间之习惯的地方,经过教区首长的审慎判断,‘确定该习惯因人员,地区,环境之因素不能中断后’(参阅法典5),在大礼弥撒(歌唱弥撒)中,用拉丁文咏唱过礼仪经文之后,也可用方言咏唱大众圣诗。”(《圣乐纪律:宗座公报48 [1956] 16-17)

b) 在日常弥撒中,信友协同主礼,以朗诵属于信友之经文的方式,直接参与礼仪庆典,他们必须与主祭和辅祭者一样,仅使用拉丁文。

但除了在礼仪中直接参与之外,信友希望按照本地习俗,增添的一些祷文或大众圣诗,这些可用方言诵念或咏唱。

c) 在弥撒专用经文, 弥撒常用经文和弥撒感恩经部份,严禁信友随同司铎出声诵念或附和以上经文。无论拉丁经文,或逐字的方言译文,都属禁止之列。31号将列出例外情况。

但是在主日或节日的日常弥撒中,为信友的益处,由读经员用方言诵念书信和福音是适宜的。

在祝圣和天主经之间,适宜保持神圣的静默。

列队游行

15. 在按照礼典之规定进行的列队游行中,仅可使用礼典中指定或允许的语言。在其它作为私人热心神工的游行中,可使用最适合信友的语言。

16. 额我略圣歌为罗马教会的典型音乐。为此在所有礼仪庆典中,不仅允许,更是鼓励使用,且优先于其它任何音乐,除非环境另有需求。为此:

a) 因其作为礼仪音乐之特点,额我略圣歌之语言必须为拉丁文。

b) 司铎与辅祭员按照礼仪庆典之礼规咏唱属于自己部份的经文时,只可使标准版本所载的额我略调式。禁止使用任何形式的乐器伴奏。

圣咏团与信众,在按照礼规咏唱对司铎或辅祭者的应答经歌时,也应遵守以上规定。

c) 最后,如有司铎,执事,副执事或读经员已获特殊恩准,可在用额我略调咏唱过书信,读经或福音后,再用方言隆重诵读这些读经,诵读时声音必须洪亮且清晰,但不可模仿额我略圣歌曲调(参阅第96号e款)。

17. 在一切礼仪庆典中,若圣咏团有能力,可咏唱复调圣歌。这种圣乐特别适合于辉煌庄严的庆典。

18. 当代圣乐如果能相称于礼仪的尊严,庄重与神圣,且圣咏团能够美好地咏唱,也可用于一切礼仪庆典中。

19. 在私人热心神工中,可自由使用圣诗。但是在礼仪庆典中,应严格遵守第13号至第15号所列的原则。

20. 在全部礼仪庆典中,宗教音乐应完全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但在私人热心神工中,可使用该音乐。关于在圣堂中举行的音乐会,下文第54号及第55号所列出的原则,应加以遵守。

礼仪经文

21. 礼典中所规定的需要咏唱的部份,无论属于司铎,辅祭者,圣咏团或信众,形成了完整礼仪的各部份。为此:

a ) 严格禁止对咏唱经文的原文作任何形式的改变,不可改变或省略文词,也不可引入不合宜的重复。本禁令也适用于复调圣乐和现代圣乐作品:每个词语都应吐字分明,清晰可辨。

b ) 明确禁止省略全部或部份经文,除非礼规允许相关变更。

c ) 但若因某些原因,圣咏团不能咏唱礼典中所印的某一或另一圣歌,只可允许以下列方式代替:可用recto tono直音咏唱,即是以平调咏唱,或配以某一圣咏调式咏唱。也可使用管风琴伴奏。允许这一改变的典型原因是,圣咏团人员不足,或他们缺乏音乐训练,间或有时,某一礼节或圣歌过长。

第三章-1 使用圣乐的重要礼仪庆典。 A. 弥撒圣祭

a. 信友参与之总则:

22. 就其本质而言,弥撒要求所有在场人员的参与,每人都有其个别职责。

a) 内心参与最为重要;它包括虔诚地集中注意,在向天主的祈祷中举心向上。借此,信友“与他们的至高司祭亲密结合……并协同他,经由他奉献(圣祭),并与他合而为一”(《天主中保》,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宗座公报39 [1947] 552)。

b) 但是,除在内心的倾注外,又须再有外在的参与,信友的参与才更臻完全。外在参与由外表的行动所显明,包括身体姿势(跪,站,坐),礼仪行为,尤其是礼节应答,祈祷和歌唱。

庇护十二世教宗在他论神圣礼仪的《天主中保》通谕中,推荐如下形式的参与:

“对那些努力工作,为能在神圣庆典中促进信众外在参与的人,加以热切鼓励。促进外在参与有多种方式。信友可按照礼规指示,回答司铎的经文,或咏唱适合弥撒不同部份的圣诗,或两者全都进行。在隆重庆典中,他们可交替咏唱经歌( 宗座公报39 [1947] 560)”。

宗座文件论及“积极参与”,即是在讨论这种普遍的参与 ( 《天主中保》:宗座公报39 [1947] 530-537),其杰出的表样是,司铎与其辅祭者在祭台旁,怀着内心适宜的意向,谨慎地遵从礼规指示,举行庆典。

c)积极参与须包含“圣事性”的参与方显完美。如此“信友不仅在心灵中渴望,并实在圣事性地领受了圣体,才能从至圣圣祭中获取更大神益”。 (脱利腾大公会议, 第二十二期第六次; 同参阅《天主中保》:宗座公报39 [1947] 565:“ 正如礼仪所规定,当司铎在祭台上领受过圣体后,信众接着领受圣体,是最适宜的”。)

d)既然信友必须接受充分的教导,方能明智且积极地参与弥撒,故此处须提及脱利腾大公会议制定的一条极其明智的法令;“本届神圣大公会议命令牧者们,及所有受托照顾人灵者,不论其本人或经由其他人员,应经常将弥撒中的一篇经文加以讲解,此外,也应解释弥撒圣祭中的一些奥迹;该讲授尤其应在主日或节日福音后的讲道中(或“在人们学习要理时”)进行(脱利腾大公会议,第二十二期第八次;《圣乐纪律》:宗座公报 48 [1956] 17)。

更完备的敬礼

23. 普遍参与的首要目的是对天主更完备的敬礼和对信友更完善的陶成。为此,应管理信友们繁多的参与方式,为能避免滥用,并能有效地达成上述目标。

b.咏唱弥撒中信友的参与。

24. 圣体圣事庆典,其更卓越的形式是大礼弥撒,因为在庄严的庆典中,圣职人员与圣乐尽相联合,为表达这神圣奥迹的庄重伟大,同时使信友认识到,他们应在心中虔诚地默思这些奥迹。为此,我人必须尽力,使信友以下文所指示的方式,虔敬适当地参与该敬礼。

25. 在大礼弥撒中,信友有三个层次的参与。

a) 首先,信友可咏唱礼仪中的应答经文。其中包括:Amen阿们; Et cum spiritu tuo也与你的心灵同在; Gloria tibi, Domine主,愿光荣归于你; Habemus ad Dominum我们全心归向上主; Dignum et justum est这是理所当然的; Sed libera nos a malo但救我们免于凶恶; Deo gratias感谢天主. 应尽最大努力,使普世信友都学习咏唱这些应答经文。

b) 其次,信友可咏唱弥撒常用经文:Kyrie, eleison垂怜经; Gloria in excelsis Deo光荣颂; Credo信经; Sanctus-Benedictus欢呼歌; Agnus Dei羔羊颂. 应尽最大努力,使信友学习咏唱这些部份,尤其学习较简易的额我略调。但若信友不能咏唱全部经歌,也至少应学会其中较简易的经歌:垂怜经,欢呼歌,羔羊颂,而圣咏团可咏唱光荣颂与信经。

推荐圣歌

与此相关,以下额我略圣歌,因其简单易学,普世信友都应学习:罗马升阶经集中第十六套弥撒之Kyrie, eleison垂怜经; Sanctus-Benedictus欢呼歌; Agnus Dei羔羊颂;第十五套弥撒之Gloria in excelsis Deo光荣颂,与 Ite, missa est-Deo gratias弥撒礼成–感谢天主 ;以及Credo I 第一式信经或Credo III第三式信经。由此,才可能达至那最高的理想目标:普世基督信友,能在弥撒圣祭中积极参与礼仪,咏唱悠扬的圣歌:以此方式,宣认共同的信仰 (《圣乐纪律》:宗座公报 48 [1956] 16)。

c ) 再次,若参礼信友接受过良好的额我略圣歌训练,他们可咏唱弥撒中的专用经文。这一参与方式尤其应在热心信友和修院中进行。 

26. 大礼弥撒,即使其缺少圣职人员,缺少大礼歌唱弥撒完满的庄严的气氛,但因其富于经歌与圣乐之美,也有其特殊地位。

应鼓励在主日和节日时,堂区弥撒或主要弥撒采用歌唱弥撒。

上文25号中所陈述的信友参与大礼歌唱弥撒的方式,也应同样应用于大礼弥撒。 

27. 在歌唱弥撒中,也应注意以下几点:

a ) 若司铎与辅祭在圣堂长廊中列队进堂,圣咏团在咏唱过进堂咏及其圣咏对经后,可咏唱同一圣咏其余的诗句。对经可在每一节或两节圣咏后咏唱;当主礼到达祭台后,停止唱圣咏,继而咏唱Gloria Patri 圣三光荣颂,最后以再次咏唱对经结束进堂式。

b) 在咏唱过奉献咏对经后,也允许咏唱曾经在对经后咏唱的,古代额我略调的奉献经文。

其余经句

但若奉献咏对经取自圣咏,则也允许咏唱同一圣咏的其它诗句。如此,也可在每一节或两节圣咏后重复对经;当祭台上的奉献礼仪完毕后,圣咏以Gloria Patri圣三光荣颂结尾,再重复对经。若对经不是取自圣咏,则可用任何适合当日庆节主题的圣咏。但还有另一种可能:若符合该部份弥撒之精神,在奉献咏对经后,可咏唱任何拉丁圣歌。圣歌咏唱绝不可拖延至密祷经后。

c) 咏唱领主咏对经的恰当时间是在司铎领受圣体时。但若有信友也领圣体,则在他们领受圣体时,也应咏唱对经。若该对经也取自圣咏,则也可咏唱该圣咏其余的诗句。如此,对经可在每一节或两节圣咏后咏唱;在分送完圣体后,圣咏以Gloria Patri圣三光荣颂结束,再一次重复对经。若对经不取自圣咏,任何适合该庆节与该弥撒部份的圣咏都可采用。

若在咏唱过领主咏对经后,给信友分送圣体仍在进行,也允许咏唱其它适合该部分弥撒的拉丁圣歌。

在前来领受圣体前,信友可随司铎一起,三次诵念Domine, non sum dignus……主,我当不起……

d) 若Sanctus-Benedictus欢呼歌用额我略圣歌咏唱,在咏唱中应连在一起,不可中断;其它情况下,Benedictus奉主名而来应在祝圣圣体圣血后咏唱。

e) 在祝圣圣体圣血时,必须中止咏唱圣歌,也不可演奏乐器;若这一行为已成习惯,则必须终止。

f) 在祝圣圣体圣血和 Pater Noster天主经之间,奉劝应保持虔诚的静默。

g) 在弥撒结束后司铎降福信友时,不应演奏管风琴;主礼也应清晰宣布祝福,确保所有信友都能理解领会。

日常弥撒

c. 日常弥撒中信友的参与。

28. 在参与日常弥撒时,信友也应加以注意,“勿成为陌生人或沉默的旁观者”(《神圣敬礼》,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宗座公报 21 [1929] 40), 而应按这一卓绝奥妙,富有成效的奥迹的要求,运用该方式参与弥撒。

29. 信友参与小弥撒的第一种方法,是每人都能主动,热心注意地参与弥撒最重要的部份(内心参与),或是在许多地方,遵从正确的习惯(外在参与)。

那些使用一本便于自己理解的小弥撒经书,并以教会的言语,随司铎一同祈祷的信友,值得特别鼓励。但这并不完全等同于能够正确理解礼节与礼仪规程;不是每一信友都有这一精神需求;也不是每一个人都时常有此精神需求。因此,这些人可寻找到更适合或更简单的参与弥撒的方法,只要“他们虔诚默想耶稣基督的奥迹,或进行其它热心神工,并献上祈祷,这些祈祷虽与神圣礼仪中的祈祷不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天主中保》,宗座公报 39 [1947] 560-561)。

为此需注意,在日常弥撒中,有些地方有奏响管风琴的习惯,若这一习惯影响到信友的参与,不论是公共祈祷或歌唱,该习惯都应废止。这不仅指管风琴,也指簧风琴或其他任何不间断演奏的乐器。因此,在该弥撒中,下列时间不应有器乐演奏:

a. 自司铎到达祭台后,直到奉献礼;

b. 自颂谢词前第一句启应经直到Sanctus 欢呼歌,包括欢呼歌;

c. 在习惯尚存的地方,自祝圣圣体圣血直到 Pater Noster天主经;

d. 自Pater Noster天主经直到Agnus Dei 羔羊颂,包括Agnus Dei 羔羊颂;在信友领圣体前的Confiteor 悔罪经时;念领圣体后经时,以及在弥撒最后的降福时。

祷文及圣诗

30. 信友可以另一种方式,即通过共同诵念祷文或咏唱圣诗,参与圣祭。务必选取适宜的祷文与圣诗,要能适合该部份弥撒精神,也要满足第14号c项的规定。

31. 参与弥撒最后的方法,也是最完备的形式,是信众能以礼节应答回应司铎的祈祷,借此与他保持一种对话,并出声诵念属于他们的经文。

该参与可分为四个程度或阶段:

a) 第一,会众可对司铎的祈祷进行较简单的礼节应答:Amen阿们; Et cum spiritu tuo也与你的心灵同在; Deo gratias感谢天主; Gloria tibi Domine主,愿光荣归于你; Laus tibi, Christe基督,我们赞美你; Habemus ad Dominum我们全心归向上主; Dignum et justum est这是理所当然的; Sed libera nos a malo但救我们免于凶恶;

b) 第二,会众也可诵念礼规中规定属于辅祭者的经文,包括 Confiteor悔罪经和在信友领受圣体前的三次Domine non sum dignus主,我当不起你;

) 第三,会众也可与主礼一起出声诵念部份弥撒常用经文:Gloria in excelsis Deo光荣颂; Credo信经; Sanctus-Benedictus欢呼词; Agnus Dei羔羊颂;

d) 第四,信众也可与司铎一起诵念弥撒中的专用经文:进堂咏,升阶经,奉献经,领主咏。只有接受过良好训练的优秀团体,才可借此方式,以相称的尊严参与弥撒。

32. 既然Pater Noster天主经是一篇恰当而古老的,在预备领圣体时的祈祷,故在日常弥撒中,全体信众可与司铎一起诵念这篇经文;结尾的Amen阿们由大家一起诵念。诵念天主经只可用拉丁文,绝不可用方言。

33. 在小弥撒中,信友也可咏唱圣诗,诗歌内容要适合弥撒不同部份。

34. 在礼规指定clara voce高声的地方,主礼必须以足够洪亮的声音诵念经文,使信友能正确且方便地跟随神圣礼仪的进程。在大圣堂和信友众多时,这点尤当注意。

唱颂弥撒

d. 团体弥撒,或唱颂弥撒。

35. 团体弥撒,在一切其它礼仪庆典中,有其特殊尊严:该弥撒必须由教会中依法有咏唱责任者,每日与日课一起举行。

因为弥撒与日课,是基督徒一切敬礼的顶峰;它是每日在公共祈祷与外在庆典上,向全能天主献上赞美之义务的满全。

不过,既然这公共与团体的完美敬礼,不能在各圣堂每日举行,它由那些负有“咏唱职责”的人代理执行,他们受委托举行该礼仪。这一礼仪,尤其在主教座堂,以全教区的名义举行。

为此,所有“咏唱”庆典都应运用圣歌与圣乐,特别庄严庄重地举行。

36. 为此,团体弥撒应为大礼歌唱弥撒,或至少为大礼弥撒。

在团体弥撒中,即使已有由大礼“唱颂”弥撒之庄严而来的特别法律或特恩,在举行团体弥撒时,不可在法定时刻举行诵读。根据第31号中所指出的方式,举行团体日常弥撒,更为适宜;但是不可使用任何方言。

团体弥撒

37. 论及团体弥撒,应遵守以下规定:

a) 每日仅可举行一台团体弥撒;必须符合咏唱日课之规定,除非礼规另有规定(弥撒礼规之附注与变化,第一题第四号)。但若因有热心基础或其它合法原因,需要不止一台弥撒,则其仍继续有效。

b) 团体弥撒遵守歌唱弥撒或日常弥撒之规定。

c) 除非修会长上决定团体弥撒应在午时经或午后经后举行,且是因重大关系,则团体弥撒应在辰时经后举行。

d) 有些直至现今仍在礼规中规定的“歌席外的”团体弥撒,现今废除。

e) 弥撒圣祭中司铎的共祭,即所谓“共时”弥撒。

38. 在拉丁教会中,基于两个明确原因,法律限制圣事共祭。圣职圣部在一九四七年五月廿三日的决定中(宗座公报 49 [1957] 370)宣布,弥撒圣祭中共祭的司铎,即使穿着祭衣,若不诵念祝圣经文,则无论他们的意向如何,共祭无效。但当有许多司铎齐集召开会议,可允许“其中一人举行弥撒,其他人(不论全部或部份)与祭,并从主礼司铎手中领圣体”。不过,“仅在合理情况下才允许如此做,且主教未因会引起信友惊异而禁止”;并且如教宗庇护十二世所指出,共祭不应由一错误目的所驱使,该错误宣称“一百位司铎虔诚地共祭的一台弥撒等于一百位司铎主持的一百台的弥撒”(参阅《致枢机主教与主教之训辞》,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廿二日: 宗座公报 46 [1954] 669-670; 及《致亚西西国际牧灵礼仪大会训辞》,一九五六年九月廿二日:宗座公报48 [1956] 716-717)。

39. 然而禁止所谓的“共时”弥撒。这种弥撒是指由两位或更多司铎同时在一个或多个祭台上,为弥撒庆典计划时刻,以致他们在同一时间一齐诵念经文,施行礼节,特别是在多位司铎举行弥撒时,甚至使用现代工具确保绝对的一致或“共时”。

Opus Dei

B. 时辰颂祷礼。

40. 日课可以团体咏唱,诵读或单独诵念。

当一团体依教会法有咏唱日课之职责时,应咏唱日课;若一团体没有咏唱日课的责任,则可共同诵念。

但不论团体咏唱,诵读或单独诵念,日课常应看作是由教会委托有责任的个人,以教会之名向天主奉献的公共敬礼。

41. 时辰颂祷礼就其本质而言,结构十分精巧,应使用相互交替的声音进行;并且有些篇章更预先假定它们应该咏唱。

42. 为此,应保留并促进咏唱时辰颂祷礼的庆典。同样,若环境,人员及时间准许,公共时辰颂祷礼的举行,包括至少一部份日课的咏唱,应热切地加以推行。

43. 共同咏唱或诵念圣咏,无论以额我略调咏唱或单纯诵念,应以庄重且适宜的方式举行;应加以注意,保留适宜的乐调,恰当的休止和完美的和谐。

44. 若要咏唱某一法定时辰的圣咏,则应至少部份采用额我略调;可以采取交替圣咏,或交替诗节的方式来完成。

可能情况下之晚祷

45. 在一些地方,仍旧保持着古老而受尊敬的传统,即在主日与节日,按照礼规,与民众一起唱晚祷,该传统应继续保持;在尚无此习惯的地区,则应尽广地加以推行,至少每年应举行若干次。教区首长应注意,在主日与节日,举行晚间弥撒不应妨碍咏唱晚祷。对晚间弥撒,教区首长可允许“为众多信友之神益”(宗座宪章《主基督》,一九五三年一月六日:宗座公报45 [1953] 15-24; 同日,圣职圣部训令:宗座公报:45 [1953] 47-51; 《圣体》自动诏书,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九日:宗座公报 49 [1957] 177-178),不应牺牲民众通常圣化圣日的其它礼仪或私人热心神工。

因此,不论举行与否,即使有晚间弥撒,咏唱晚祷或举行圣体降福等热心神工的习惯应加以保留。

46. 但在圣职人员的修道院中,无论属于教区或者修会,应至少经常共同诵念部份时辰颂祷礼;且尽可能咏唱。在主日与节日,至少应咏唱晚祷(参阅法典 1367, 3)。

圣体降福

47. 圣体降福是真正的礼仪庆典;因此它必须按照罗马礼典第十题,第五章,第五号举行。

在某些地方,从不可追忆的时代开始,就有以其他方式举行圣体降福的传统,教区首长可允许该传统继续保持;但应推荐罗马礼的圣体降福,并明智地优先选择之。

第三章-2. 圣乐之种类。

A 复调圣歌。

47. 不论古代大师或现代艺术家的复调圣歌作品,若非首先经过证实,其原版或改编版本都完全符合《圣乐纪律》通谕(宗座公报 48 [1956] 18-20)中的标准与警告,则不可引进礼仪中。若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教区圣乐委员会。

49. 应发掘档案馆中复调圣乐作品的古代抄本,若需要,应采取步骤加以保护。音乐学家应整理出其评述版,以及适用于礼仪的版本。

B. 现代圣乐。

50. 只有符合礼仪精神及《圣乐纪律》(宗座公报48 [1956] 19-20)通谕中相关标准的现代圣乐作品,才可在礼仪庆典中使用。相关的评定应由教区圣乐委员会完成。

C. 大众热心歌曲。

51. 应高度鼓励并发展圣诗,因为此种音乐为基督徒灌注以卓越的宗教精神,并提升信友之心神,到达我们信仰的真理。

基督徒生活中,无论是公共或个人性质,圣诗在一切节日的庄严中都有其特殊作用;在基督徒的日常劳作中,它们也有一定作用。但不论在圣堂内外举行,圣诗只在私人热心神工中发挥出其理想效用。有时甚或在礼仪准许使用圣诗,应符合上文13—15号所列出之规定。

52. 圣诗若要发挥作用,歌词“必须符合公教教义,陈述清晰易懂,并阐明教义。用词应简易,避免夸张及冗词。圣诗之曲调尽管简短易学,也应体现出宗教的庄严与规矩”(《圣乐纪律》:宗座公报 48 [1956] 20)。教区首长应审慎监督,确保遵行这些标准。

53. 应鼓励一切有相关学识者,收集传世的可资使用的圣诗,无论是口传的或书面的,即使是最远古的,并在教区首长的准许下,为信友印行使用。

D. 宗教音乐。

54. 宗教音乐能激发聆听者的宗教情感,甚或虔诚,虽因以其特点,不可在礼仪中运用,但也值得高度重视,且应在其适当的时间,加以培育。为此此种音乐可适当地称为“宗教音乐”。

55. 演奏宗教音乐的适宜场所是音乐厅,剧院或礼堂,而不是为敬礼天主而祝圣的圣堂。

但是,若无法寻得以上场所,且经教区首长判断,认为一场宗教音乐会为信友神益有利,则他可允许在圣堂举行此种音乐会,但应遵守以下条款:

a) 教区首长必须为每场音乐会提供书面许可。

b) 该许可的相关申请也应有书面形式,陈明音乐会之日期,上演曲目,负责人(风琴师,合唱指挥)以及表演者姓名。

c)教区首长应首先谘询教区圣乐委员会,甚或再谘询其他可靠权威,之后须知晓该音乐非但以其真正艺术价值而优秀,且更具有真诚的基督徒精神;最后须在能确保表演者具有下文第97段及第98段所列出之素质后,方可给予许可。

d)在音乐会前,应将至圣圣体从圣堂中移走,保存在其中一所小堂,甚或祭衣间中,方属恭敬。若不能如此,则听众应该知晓至圣圣体临在于圣堂中,牧人应谨慎,确保无轻慢之危险。

e) 圣堂之主体部分不可作售卖门票或分发节目单之用。

f)音乐家,歌唱者及观众,出席时应举止得体,穿着适当,相称于他们所在之圣堂的严肃与神圣。

g) 若环境准许,音乐会应以某些私人热心神工作为结束,如能举行圣体降福则更好。如此,则音乐会的目的,即信友的虔诚及陶成,会因有宗教仪式而更加完满。

第三章–3. 礼仪圣歌之书籍。

56. 罗马教会礼仪圣歌的标准版本为:

罗马升阶经集,及弥撒常用经文。

罗马对经集,日间时辰。

已亡日课,圣周日课,圣诞日课。

57. 载于罗马教会所批准之礼典中的一切额我略圣歌,出版权属圣座所有。

58. 礼仪圣部所颁发的以下法令仍有效力:

《论含额我略礼仪圣歌之诸书籍的发行及准许之训令》,一九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礼仪圣部训令4166);

《关于含额我略礼仪圣歌诸书籍之发行及准许宣言》,一九零六年二月十四日(礼仪圣部训令 4178);

以及在为某些教区及修会团体准许弥撒常用经文的圣歌时,为处理个别问题所颁布的法令,签署与一九一一年二月廿四日(礼仪圣部训令 4260)。

以及礼仪圣部一九四六年八月十日在《发行礼典之许可》中所确立的规范,也适用于礼仪歌本。

59. 如此,载于梵蒂冈标准版,或由礼仪圣部为某一教会或修会团体特许的歌本中的额咏,为真正的额我略圣歌。为此,持有授权的出版者有义务,完全按照所准许的曲调与原文,一丝不苟地重印。

因私人权力插入某些圣歌版本的节拍符号,只要一如梵蒂冈本,不改变乐符组的旋律线,即可以使用。

第三章-4 乐器与钟。 A. 一些基本原则。

60. 关于在神圣礼仪中乐器的使用,应再次注意以下原则:

a). 因为神圣礼仪的本质,神圣与尊严,故任何乐器的演奏都应力求完美。与其以失当的方式演奏(无论是纯管风琴,或是其它乐器),毋宁完全不用任何乐器。基本原则是,宁愿朴实适度地做好,也不要不得其法地追求复杂浮华。

b). 务必顾及圣乐与俗乐之差别。某些乐器,如古典管风琴,天然地适用于圣乐;其它乐器,例如以琴弓演奏的弦乐器,经过修改,可容易地用于礼仪。但经过共同判断,有一些乐器,因与世俗音乐联系紧密,绝对不能在礼仪中使用。

c). 最后,只有由演奏者亲自演奏的乐器可在礼仪中使用,不可使用由机器演奏或自动演奏的乐器。

B. 古典管风琴及类似乐器。

61. 在拉丁教会中,用于庄严隆重礼仪庆典的主要乐器始终是管风琴。

62. 用于礼仪的管风琴,即使是小型的,也应按照建造管风琴的标准设计,并配以适于神圣用途的音管。在启用管风琴前,应加以适当的祝福,并应视其为圣物,妥善看护。

63. 除古典管风琴外,也可使用簧风琴,但其音调质量及响度应适于神圣用途。

64. 若甚至连一架小管风琴都不可得,也可暂时容许以电子管风琴作为代替,在礼仪中使用。但在每个个案中,都需要教区首长明确详细的许可。教区首长应谘询教区圣乐委员会及其他有相关学识人员之意见,为能以更合宜的方式在礼仪中演奏该乐器。

65. 演奏上文第61至第64段中所列乐器的音乐家,应具备相关的纯熟的技术,能够伴奏圣歌或其它音乐,且能熟练独奏。实在,因为风琴师时常需要根据礼仪行动的不同阶段而即兴演奏,故在风琴演奏技巧和圣乐上,他们应具备充足的知识与能力。

风琴师应虔诚地关心托付给他们的乐器。在礼仪中,当风琴师坐在管风琴前时,他们应该认识到自己在光荣天主及陶成信友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66. 不论在礼仪庆典或私人热心神工中,管风琴演奏都应谨慎地适应于礼仪季节和节日主题,适合于礼仪本质,并应使琴师惯于演奏切合礼仪各部份主题的圣乐。

67. 除非因有古代习惯,或因经教区首长准许的特殊原因而另有要求外,管风琴应放置在靠近主祭台的适当的地方;但该地点应为一处在教堂主体中,即使歌唱者和音乐家在高台上,也不吸引会众注意的地方。

C. 器乐。

68. 除管风琴以外的其它乐器,尤其是较小的弦乐器,也可在礼仪中,特别是在较大的庆节中使用。这些弦乐器可与风琴一起演奏,也可单独演奏,为乐团或为歌唱伴奏。但是,以下来自上文的规则(第60号)应严格遵守:

a) 该乐器真正适用于神圣用途;

b) 演奏者演奏时应认真且虔诚,应避免任何喧闹刺耳的世俗音乐之征象,又能陶成信友之虔诚;

c) 指挥家,风琴家及其它乐器演奏者,应在乐器技艺和圣乐法规方面,接受过良好的教育。

69. 教区首长在其教区圣乐委员会的协助下,应负责忠实地遵守这些在礼仪中使用乐器的规则。若有需要,他们应根据地方条件与合理传统,毫不犹豫地签署相关方面的特殊训令。

D.乐器及机械设备。

70.为大众所接受并仅适用于世俗音乐的乐器,应完全排除在一切礼仪庆典及私人热心神功之外。

71. 绝对禁止在礼仪庆典和私人热心神工中使用自动乐器和机器,诸如自动风琴,留声机,收音机,磁带,钢丝录音机及其它类似机器,不论在圣堂内外,即使这些机器仅是为传送讲道或圣乐,或是为代替圣咏团或信友的歌唱,或是仅提供辅助。

但是,即使在圣堂中也可使用此类机器,但不应在任何礼仪庆典或私人热心神工的仪式中,其目的,是为使信友有机会能听到教宗或教区首长之声,或其他人员的讲道。在对信友进行基督信徒的道理,圣乐或咏唱圣诗的培育时,也可使用这些机器设备;最后,这些机械设备可在圣堂外举行的游行中使用,为信友歌唱提供指示及帮助。

72. 在礼仪庆典或私人热心神工中,可以使用扩音器,为能扩大他们的声音,包括主祭司铎,解说员或其他按礼规或牧人指示,有责任使自己的声音为大众听到的人。

73. 不论任何原因,即便是因为虔诚热心或爱德之故,都严禁在圣堂内使用放映机,尤其是有声轨或无声轨的电影放映机。

在建造或改建圣堂旁或圣堂下的会议厅时(若无其它场地),应注意,从礼堂到圣堂不可有直接入口,礼堂的噪声,尤其当其将做娱乐目的时,绝不可亵渎圣所的神圣与静穆。

E. 收音机及电视中礼仪庆典的播出。

74. 任何在收音机或电视中播送的礼仪庆典或私人热心神工,不论在圣堂内外,教区首长都必须给予明确的许可。在给予许可之前,教区首长应确保:

a) 歌唱与音乐完全遵守礼仪与圣乐的法规;

b) 在电视广播节目中,所有参礼人员都应经受过良好的教育,确保礼仪能够完全按照礼规,以应有的尊严进行。

由某一圣堂定期播出的节目,在教区首长经过谘询,确定能忠实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授予该广播节目长久的许可。

75. 电视摄像机应尽可能放置在圣所外;绝不可使其靠近祭台,以致影响到礼仪进行。

摄影师与技术人员行动时,应怀有相称于圣所和礼仪的虔诚,不可打扰到会众的祈祷精神,尤其是在需要高度集中精神的时刻。

76. 摄影师尤其需要遵守这些指令,因为他们能够携带相机轻易活动。

77. 每位牧人在他的圣堂中都应注意,忠实地遵守第75号与第76号中的命令。并且,教区首长应根据环境要求,签发更具体的指令。

78. 就无线电直播之特点而言,它需要听众能够不间断地跟随活动的进程,在广播的弥撒中,若司铎能以比礼规中所要求的“低声”更响亮一些的声音诵念经文,且相应地,能以更响亮的声音诵念礼规中要求以清晰声音诵念的经文,则其更能产生预期效果;当无评论员时,此举更显必要。如此,听众可容易地跟随整个弥撒的进程。

79. 应提醒收音机听众与电视观众注意,收听广播与观看电视并不能满全他们参与弥撒的义务。

F.禁止演奏乐器的时期。

80. 管风琴甚或其它乐器的演奏,原是为美化礼仪;为此,在不同的礼仪季节和节日中,它应与其不同的喜乐等级相对应。

81. 为此,在下列时期中,禁止在礼仪庆典中演奏管风琴或其它乐器,但圣体降福时除外:

a) 将临期,自将临期第一主日第一晚祷至圣诞前夕申初经;

b) 四旬期及苦难期,自圣灰礼仪星期三之晨经至复活前夕大礼弥撒之光荣颂;

c) 九月的四季大小斋期,若举行平日弥撒及日课。

d) 在一切追思已亡之日课及弥撒中。

82. 七旬主日,六旬主日,五旬主日,及这些主日后的平日,只可使用管风琴。

83. 但在季节及上文已指明之时间中,也可有如下例外:

a) 在法定节日及圣日(除主日外),本地主保庆节,圣人纪念日,本堂奉献周年日,修会会祖瞻礼日或圣人纪念日,或在一些极其隆重的庆典,可演奏风琴及其它乐器;

b) 只可使用管风琴(包括簧风琴)的情况有:降临期第三主日,四旬期第四主日,圣周四圣油弥撒中,及在晚间的晚餐大礼歌唱弥撒中,自开始至光荣颂结束;

c)在弥撒及晚祷中使用管风琴的唯一理由,是为歌咏提供伴奏。

教区首长应根据本地或地方合法习俗,更细致地确定禁令或准许之应用。

84. 逾越三日庆典期间,自圣周四前子夜,至复活节前夕大礼歌唱弥撒之光荣颂,管风琴或簧风琴应完全保持静默,但83b 所列情况例外。

在逾越节三日庆典中,即使是私人热心神工,也应遵守这项禁令;不允许任何例外情况或与之相违的习俗。

85. 牧者及其他有责任的人员应向民众清楚阐明礼仪中静默的意义。他们也应注意,在这些礼仪季节或个别瞻礼中,关于祭台装饰的相关礼仪禁令也应加以遵守。

G. 钟。

86. 在拉丁教会中,鸣钟是一古老而又备受赞誉的传统,该传统应由肩负相关责任者,虔诚热心地坚持下去。

87. 圣堂的钟应在庄严地祝圣后,或至少在祝福后,才可使用;此后,应视作圣物,用心保护。

88. 鸣钟方式因不同场合之变化,而产生的不同合法习惯或方式,应悉心保存。教区首长应记录合乎传统及习俗的惯例,若无,则应加以制定。

89. 为扩大钟声,或为降低鸣钟难度而设计的设备,在教区首长谘询过相关专家后,方可准许。若有质疑,应将相关问题呈交礼仪圣部处理。

90. 除过上文第88号所提之各种合法鸣钟方式,在一些地方的钟楼上,悬挂着一些较小的钟,为能奏出各样曲调。通常称作钟琴。其使用应完全排除在礼仪用途之外。这些小钟不应按照主教礼仪书中的大礼加以祝圣或祝福,但可以接受简单的祝福。

91. 应尽一切努力,使每座圣堂,公开与半公开祈祷所,都至少拥有一口或两口钟,不拘大小。但严禁以任何机械的或自动的机器或乐器作替代,仅为模仿或扩大钟声。此种机器也可作为钟琴使用,但应符合上文条件。

92. 应严格遵守教会法典第1169,1185和第612条之命令。

第三章-5. 在圣乐与礼仪中具有重要职责的人员。

93. 在一切礼仪庆典中,主礼司铎是主持职员。其他参礼者各以其恰当方式参与庆典。如此:

a)参加礼仪庆典的圣职人员按照礼规指定的方式,以助祭,小品辅祭或在圣咏团或唱经班中schola cantorum歌咏的方式,履行其职责,行使其凭藉晋升圣职或提升神职班所获得的直接且合宜的礼仪职务。

b) 平信徒凭藉圣洗神印,亦积极参与礼仪,这神印使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偕同司铎,在弥撒圣祭中向天主圣父献上神圣牺牲 (参阅《基督奥体》,一九四三年六月廿九日; 宗座公报35 [1943] 232-233;《天主中保》,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廿二日:宗座公报39 [1947] 555-556)。

c) 因此,男性平信徒,不论幼童,少年或成年,在主管圣职人员指派下,充当辅祭或唱经员,当他们按照礼规指定的方式履行职务时,虽是受委派,仍行使其礼仪职务。若他们充当歌咏者,则一定须是圣咏团或唱经班schola cantorum之一员。

94. 除认真遵守礼规之外,主礼司铎及辅祭员应努力,尽可能将自己的歌唱部分正确,清晰,优美地唱出。

95. 在礼仪庆典中,当辅祭者可供挑选时,应优先选择那些擅长歌唱者,尤其在较为隆重的礼仪庆典中,或者礼仪圣歌难度较大,抑或礼仪要在广播或电视中播出。

解说员

96. 在解说员的帮住下,信友的积极参与可更容易地实现,尤其是在弥撒中,或在一些较为复杂的礼仪庆典中。解说员应在适当时间简要介绍礼仪,司铎与辅祭者的经文;他也应引导会众的外在参与,即是说,引导会众的应答,祈祷与歌唱。这样的解说员可以使用,但应遵守以下规定:

a) 解说员之角色应妥善由司铎或至少一位圣职人员充当。若无上述人员,则可由一位有良好基督徒品性,且熟知自己责任的平信徒充任。但是,女性不可充当评论员;若情况需要,女性只可带领会众的祈祷与歌唱。

b) 若解说员为司铎或圣职人员,他应穿着小白衣,站在圣所中,或者在圣体栏杆附近,抑或在读经台或讲道台处。若其为平信徒,他应站在会众前适合的地方,但不可在圣所或讲道台。

c) 解说员所作解释与指示应以书面方式准备;它应该简洁,清晰并且扼要;解说员应以温和的语气,在适当时间加以评述;这解说绝不可妨碍主祭司铎之祈祷。简言之,他们应为真正的助益,而不是影响会众虔诚热心的障碍。

d) 在指导会众祈祷时,解说员应再次注意上文14c中所列出之规定。

e) 在圣座已准许以拉丁文诵唱书信及福音后再以方言诵读之的地方,解说员不应代替主礼,执事,五品诵读书信及福音。

f) 解说员应仔细跟随主礼,密切伴随神圣礼仪的进行,切不可拖延或阻断礼仪的进行,务使整个礼仪能够和谐,庄重,虔诚地举行。

所需善表

97. 与圣乐相关者——作曲家,风琴师,唱经班指挥,歌咏者以及器乐家——首先应为优秀的基督徒,并为其他信友立善表,在礼仪中,与其直接或间接参与者的身份相一致。

98. 除过在基督徒信德与道德上的出众,这些人员也应受过良好的训练,为能在礼仪中,实现其特殊角色的参与。

a) 圣乐创作者应对礼仪的历史,信理或教义,在实践及礼规方面,具有完备深入的知识;他们应知晓拉丁语;最后,在圣乐与俗乐两者的表现方式及历史方面,他们应受过良好的训练。

b) 风琴师及唱经班指挥,也应具备全面的礼仪知识,且能充分理解拉丁语;最后,他们应在这艺术上,接受过良好训练,并能相称地,出色地完成自己的责任。

c) 歌唱者,包括男童或成人,都应学习礼仪庆典的含义,并按其理解能力,知晓其所歌唱的内容,如此,他们的歌声由明了的心智与热诚的心灵所激发,献上真正相称于智慧之人的礼仪。他们也应当学习正确清晰地唱出拉丁文单词。牧者与直接主管者注意,使圣堂中歌咏者所在的地方,保有良好的秩序,与真正的虔诚。

d) 演奏圣乐的乐器演奏者,不仅应在乐器演奏技艺上受过良好训练,还应了解如何将这些技艺运用到圣乐演奏中。他们应接受充分礼仪知识的教导,好能使他们的虔诚经由艺术演奏表现出来。

Schola Cantorum圣咏团

99. 在每一主教座堂,堂区圣堂及其它重要圣堂建立圣咏团或唱经班,是十分可取的,如此,礼仪庆典可按93段a项及c项的方式举行。

100. 在无法如此成立圣咏团的地方,可准许信友组成圣咏团,不论混合性别或仅由妇女及女童。但这种圣咏团,应处在圣所或圣体栏杆之外的地方。为避免任何不合宜之事的发生,应将男性与女性及女童分开。关于此事,教区首长应发布清楚明确的规定,牧者们应负责这些规定的执行(礼仪圣部法令 3964, 4210, 4231,及《圣乐纪律》通谕: 宗座公报 [1956] 23)。

101. 若风琴师,唱经班指挥,歌唱者,乐器演奏者及其他为教会服务的人,能怀着热心虔诚,为爱天主而贡献自己的才智,不求薪金,是最合宜,且值得称许的;若他们不能无偿提供服务,则教会应按基督徒的正义与爱德,根据地方通行标准与法律规定,给予他们合理的酬劳。

102. 教区首长应在谘询过教区圣乐委员会后应在教区内,为前段所提之不同职务制定可供遵守的薪酬等级。

103. 根据民法,亦应为这些人员建立充分的社会保障方案;若无相关立法,教区首长应亲自确立相关社会保障的规定。

第三章–6 圣乐与礼仪之培育责任。 A. 圣职人员与平信徒之教育。

104. 圣乐与礼仪紧密相关;圣歌组成了完整礼仪的各部分(第21号),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圣诗用于私人热心敬礼,但有时也可在礼仪庆典中使用(第19号)。为此,论圣乐与礼仪的训令密不可分:两者虽程度各异,却依靠生活中的个人,及圣职人员与平信徒之等级,同属基督徒的生活。

为此,每个基督徒都应根据自己生活的身份,学习一些礼仪与圣乐的知识。

105. 事实上,教友家庭天然是基督徒教育的初级学校。正是在家庭中,幼儿初次学习到基督徒的知识与生活方式。该初级教育的目标应为,使儿童学习参加私人热心神功,特别在其年龄与智力足够时,参加礼仪庆典,尤其是参与弥撒。并且,他们应该开始学习并热爱无论在家庭或圣堂中咏唱的圣诗(参阅上文,第9号,第51号—第53号)。

106. 在私立学校或小学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a) 若学校由公教信徒主管,且能自由开展课程,则应使学生接受外加的圣乐与圣诗教育。首先,根据年龄段,他们应以参与的方式,更详尽地学习弥撒圣祭;他们也应学习咏唱简单的额我略圣歌。

b) 若是学校为公立,且受国家法律限制,教区首长应负责使这些儿童也能学习礼仪与圣歌。

107. 这在更大程度上适用于中等学校,使青少年能成熟地度良好的社会生活与基督徒生活。

108. 大学与文理科之各学院,也应努力深化这一音乐与礼仪的教育。已完成高等教育者与身负公共生活责任者,对于基督徒生活的各方面持有完整的理解,是十分重要的。为此,一切对大学生负有责任的司铎,应努力使他们对礼仪与圣乐的理论与实践,建立起更深入的认识。若环境许可,他们应运用第26段与第31段所论之方式参与弥撒。

109. 渴望铎职的青年,比普通信友更需礼仪与圣乐的知识;为此,他们应接受完备健全的礼仪与圣乐教育。因此,教会法典中有关于此的规定(法典1354,1及3;1365,2),或主管机关的特别规定,必须在良心监督下,钜细靡遗地执行。(特别参阅《神圣敬礼》宗座宪章,论大力推广礼仪,额我略圣歌和圣乐,一九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宗座公报31 [1929] 33-41)。

110. 热心教友,以及俗世会,应从考验期及初学期开始时,即细致并逐渐深入地学习礼仪,圣乐与圣歌。

在这些修会所有的会院中,主管导师应具备教授,指导与伴奏圣歌及其它相关技能的能力。修会长上应负责,使整个修会都能接受充分的圣歌教育,而不仅是其中一部分修士或修女。

111. 一些圣堂依其类别,其礼仪与圣乐尤其需要加以尊重与庄严地举行。这些圣堂包括堂区主要圣堂,协同教会圣堂,主教座堂及重要朝圣中心。与这些圣堂相关人员,无论圣职人员,辅祭员或音乐家,都应认真准备,以优秀的方式咏唱圣歌及举行礼仪庆典。

112. 外方传教团在礼仪与圣乐的引入及适应方面,面临着一些特殊问题。

首先应在民族中加以区分:一些民族拥有自己丰富的文化,可上溯至几千年前;还有一些民族,尚未发展出高度的文明。执此于心,可建立一些一般原则:

a) 司铎传教士务必学习过礼仪与圣乐。

b) 若这些司铎受遣往之地,业已存在高度发展的音乐文化,则传教士应谨慎地尝试将本地音乐加以改进,使作神圣用途。尤其是应私人热心神工,可加以改编,为能使本地信友使用自己的传统语言及音乐习惯,表达自己的宗教虔诚。但这些传教士也应铭记,如以往的经验所示,有时即使是额我略圣歌,本地人民也能轻易咏唱,因为这旋律往往与他们自己本国音乐的旋律十分相似。

c)但本地人民若为少受教化的民族,则b段所陈内容应加以改变,以适应该民族的能力与特性。在有善良虔诚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精神的地区,传教士应极其谨慎,不可消灭之,但应破除其中的迷信,并使其充满真正的基督徒精神。

B. 公立与私立之圣乐学校。

113.牧者及相关负责人员应负责,在礼仪庆典及私人热心神工中,都有男童,少年甚至成年,能够充作辅祭员。这些辅祭员应以热心闻名,良好地学习过相关庆典,并接受过足够的圣乐与圣诗训练。

114. 男童圣咏团,乃圣座不断嘉许的组织(《神圣敬礼》宗座宪章:宗座公报21 [1929] 28; 《圣乐纪律》: 宗座公报48 [1956] 23),且为圣乐与圣诗的咏唱,更为重要。

应尽最大努力,使每一圣堂都拥有自己的男童唱经班,这是适宜的。这些儿童应彻底学习神圣礼仪,尤其应深入学习虔诚咏唱圣歌的艺术。

教区学院

115. 此外,推荐每一教区都能拥有一所圣歌及管风琴学校或学会,使风琴师,唱经班指挥及器乐演奏者,都能接受适当的训练。

在某些情况下,数个教区选择合作成立该学校。牧者与其他负责者应敏于发现,派遣有才能的年轻人进入这些学校,并在他们的学习中,加以鼓励。

116. 特别为更全面学习圣乐而建立的高等学校与学院,其重要性一定要加以认可。在这些学校中,首屈一指的是罗马的宗座圣乐学院,它由圣庇护十世教宗所建立。教区首长应将有特殊才华且热爱这一艺术的司铎,派往这些学校,尤其是宗座圣乐学院。

117. 除为教授圣乐而建立的学校以外,许多社团,以圣额我略,圣则济利亚或其他圣人的名字命名成立,为在多方面促进圣乐发展。这些社团及相关组织的发展,在国家,甚或国际范围内,为圣乐进步贡献良多。

118. 自庇护十世开始,每一教区都应为圣乐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在挂虑中》自动诏书,一九〇三年十一月廿二日:宗座公报36 [1903-1904] no. 24;礼仪圣部法令4121)。委员会之成员,司铎与平信徒,因他们对不同圣乐的知识,经验及才华而获选,应由教区首长委任。

数个教区的首长,若他们愿意,可成立联合委员会。

由于圣乐与礼仪及圣艺密切相关,每个教区也应建立圣艺委员会(国务卿通告,一九二四年九月一日,档案编号 34215),礼仪委员会(《天主中保》,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宗座公报39 [1947] 561-562)。这三个委员会可聚会——有时甚至是值得鼓励的——通过彼此交换意见及解决方法的方式,共同解决问题。

教区首长应负责,这些委员会时常相聚,或至少按环境需要而定。此外,教区首长有时应亲自主持这些会议。

本论圣乐与礼仪之训令由本训令签署人,礼仪圣部部长枢机,呈交圣父教宗庇护十二世。圣父以其权威,特别准许这些规定。他并命令加以公布,并由所有有关人士,遵守无误。

一切与此相牴之事,一概无效。

发自罗马礼仪圣部

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

圣庇护十世瞻礼

部长  Cicognani枢机

秘书  Carinci,塞硫西亚总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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