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购房资格能否转让他人?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拆迁被安置人的权利 › 拆迁安置房购房资格能否转让他人?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
原标题:拆迁安置房购房资格能否转让他人?法院判决给出答案! 随着房价不断攀升,很多人把目光投向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相较商品房,具有绝对的价格优势,颇受购房者的青睐。 拆迁安置房一般是地方政策范围内的被拆迁安置人有资格购买,具有一定的优惠福利和身份属性。 思考: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权能转让给他人吗?今天小编,以一则典型案例来解决大家的困惑。 案例概述 1、王某其系某村组居民,其所居住的房屋于2010年9月5日被政府依法征收。根据当地政策,王某应该享受安置购房资格及购房优惠条件(购房单价每平米优惠150元)。因其已经购买了商品房,应胡某要求,王某将其获得的安置房购房资格转让给胡某,并收取胡某转让费用17500元。 2、双方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书面“拆迁面积安置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胡某以王某名义向政府指定单位购买了安置房,并享受安置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取得房屋使用权,已将房屋装修使用。 3、王某认为,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胡某将王某原享有的权利占为己有不当,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4、一审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拆迁面积安置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所涉的安置房购买资格是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对象在获得征收补偿款后所给予的政策性优惠,本案所涉的买卖行为,并不为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 二审法院:王某的房屋被拆迁,其享有被安置的权利,该权利系王某房屋被拆迁而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因王某已经购买了商品房,故其与胡某达成协议,将其房屋被拆迁后享有的房屋安置权利转让给胡某,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有效。 案例索引 宿豫民初字第0038号|(2013)宿中民终字第0383号 新邦律师说 本案涉及购房资格转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何为购房资格转让?购房资格转让指的是,购房资格所有人将其所拥有的购房资格转让给他人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双方约定购房资格所有人负有办理更名、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义务,购房资格受让人负有支付转让费、首付款以及全部房款等义务。 对于此类购房资格转让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无效,购房资格所有人系基于其拥有的特定的身份获得购房资格,其性质应属于不得转让的合同。 另一种意见认为,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有效,因为该协议所指向的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购房资格,虽具有一定身份属性、有一定福利性质,但能否进行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在名额确定后已经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性权益,其是否转让该购房资格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 回归到本案,法官采用第二种意见,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因征地拆迁而给予被拆迁人的一项优惠购买特定房屋的权利,是被拆迁人因财产受损而获得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之一。拆迁安置房购置权是被拆迁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在无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购置权的转让具有法律效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