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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拆迁安置体系,最大限度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保障被拆迁户选择权,创新举措,实施安置房货币化回购,实现压降安置房建设总量的目标。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由镇建设管理局会同张家港凤凰发展有限公司和各村(社区)研究制定《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多种渠道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公众参与决策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公开征求意见 为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实效,凤凰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9日将《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线上公示,同时在所涉及的属地村委进行了线下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7条社会公众的意见及建议。公众反映的意见及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申请安置房回购期限; 2.安置房回购申请人与申请条件; 3.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及结算方式; 4.过渡费结算。 二、问卷调查 通过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抽样问卷调查。共计发放问卷341份,收回有效问卷341份。调查问卷汇总结果见表: 序号 问题 选项 数量 (人次) 总量 (人次) 占比 1 关于《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已进行线上线下公示,您是否了解该政策? 完全了解 198 341 58.06% 较为了解 98 341 28.74% 了解不多 43 341 12.61% 一无所知 2 341 0.59% 2 您对政策中回购价格是否合理? 合理 304 341 89.15% 不合理 15 341 4.40% 无所谓 22 341 6.45% 3 根据《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的解释,您在各项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是否有意愿选择安置房回购? 是 296 341 86.80% 否 8 341 2.35% 需要根据方案内容进一步考虑 37 341 10.85% 4 您是否支持本事项施行? 支持 303 341 88.86% 中立 37 341 10.85% 不支持 1 341 0.29% 调查结果显示,汇总问卷后经统计参与人员88.86%(303人)支持该事项的施行,10.85%(37人)对事项的施行表示中立,0.29%(1人)不支持该事项的施行,原因是其认为政策中的回购价格未达到预期。 问卷中意见及建议一栏,填写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申请人在凤凰镇购置其他安置房,但该安置房无房产证,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 2.申请人名下无房,但子女或孙辈有住房证明,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 3.申请人涉及四代同堂中给予补贴的30平方米,是否满足回购申请条件; 4.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及结算方式; 5.过渡费结算。 三、基层组织意见征询 公示期间,通过座谈会的方式,向凤凰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支山村村民委员会、凤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负责人建议事项实施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解释本事项的意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互相沟通配合做好事项实施与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 同时期在凤凰镇人民政府二楼会议室,凤凰镇人民政府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向与会人员作《草案》编制情况汇报,就《草案》编制背景情况作了说明,并仔细介绍了《草案》的主要内容。与会人员结合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群众呼声、关心度较高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凤凰镇相关条线工作人员当场进行解答。 五、意见采纳说明 凤凰镇人民政府就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并开展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答复如下: 1.申请安置房回购期限 答:申请安置房回购期限以张家港市凤凰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的受理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安置房回购规模根据凤凰镇拆迁安置房房源缺口情况,有计划的分期分批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正式发文起,试行期为二年,期满之后不再执行。 2.申请人在凤凰镇购置其他安置房,但该安置房无房产证,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 答:参照《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中“三、安置房回购申请人与申请条件”。 申请人在无房产证的情况下可提供购房合同进行证明。 3.申请人名下无房,但子女或孙辈有住房证明,申请人参与回购的申请条件 答:原则上需满足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出示住房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申请回购。为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权,当申请人年龄较大,且为单独户口时,建议至少保留一套安置房,如申请人坚持要求回购,且子女或孙辈主动出具解决老人居住问题的承诺时,经村、社区审核,回购领导小组同意也可申请回购。 4.申请人涉及四代同堂中给予补贴的30平方米以及少房户(一套户),是否满足回购申请条件 答:按照凤政发〔2023〕26号文件关于货币补偿的规定,被拆迁户符合享受政策性照顾安置条件,经镇征收搬迁工作指挥部会办确认的安置面积,如被拆迁人要求全部实行货币安置时,会办认定的安置面积参照建筑合法安置面积结算,回购时参照此项规定经镇征收搬迁工作指挥部会办确认的安置面积满足回购申请条件。 拆迁签约时的少房户(一套户),按照凤政发〔2023〕26号文件关于货币补偿的规定,当被拆迁人原有住房面积不足94.5平方米时,其产权调换面积按94.5平方米认定,选择全部货币安置时认定面积参照建筑合法安置面积结算,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4.5平方米,选择全部货币安置时按原有被拆迁房屋认定合法安置面积结算,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居住需求,原则上少房户(一套户)不鼓励参与回购。 5.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及结算方式 答:参照《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中“五、安置房回购基本套型面积”。 例如原认定合法安置面积为260平方米,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调换户型为2套中户(中户安置房基本套型面积120平方米)和1套小户(小户安置房基本套型面积95平方米),申请人计划自留2套中户,1套小户中剩余20平方米可回购面积。 ①将小户申请回购时应以套为单位,按申请回购的小户中20平方米可回购面积进行结算; ②安置房回购以套为单位,即不可将剩余20平方米的可回购面积申请零星回购。例如不可将剩余20平方米的合法安置面积中的10平方米申请安置房回购,保留10平方米合法安置面积再申请安置房。 6.过渡费结算方式 答:参照《凤凰镇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实施方案(试行)》中“十一、过渡费结算”。 例1:某户合法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调换户型为2套中户(中户基本套型面积120平方米),之前已安置1套120平方米的中户安置房,按产权调换方式结算过渡费。申请回购的1套中户自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起,再给予该套申请回购安置房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 例2:某户合法安置面积为240平方米,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调换户型为3套小户(小户基本套型面积95平方米),申请回购时未分配到安置房。 ①申请回购者计划自留1套小户(95平方米),将剩余2套小户145平方米的合法面积参与回购(其中1套小户内合法安置面积为95平方米、另1套小户内合法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则自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起,给予申请回购2套小户内145平方米的合法面积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计划自留的1套小户(95平方米)继续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计算过渡费。 ②申请回购者计划将3套小户全部回购,则自签订回购协议之日起,再给予申请回购3套小户内240平方米合法面积3个月的过渡费补贴后停止计算过渡费。 凤凰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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