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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3-12-11 17: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设区市商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严格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杜绝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买卖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经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715号令)、《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等法规、标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经营,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倒卖报废机动车及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二)非法设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和网点;

  (三)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四)非法拆解、改装、拼装、倒卖、使用报废机动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五)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六)未对回收车辆逐车登记;

  (七)出售报废机动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私自翻新报废机动车零配件并充当新品出售,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零配件;

  (八)擅自处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为;

  (九)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十一)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2022年4月)。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特点和实际,提出本地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整治实施阶段(2022年5月—6月)。各设区市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加强联合突击巡查,摸排未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行为,及时予以取缔。深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强化日常监管阶段(2022年7月-12月)。设区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深入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督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加强管理,帮助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施监管。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拆解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和拼装车、违规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行驶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倒卖报废机动车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企业、个人;严厉打击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负责依法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检查报废机动车企业用地情况,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企业、个人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处罚决定,吊销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机动车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五、保障措施

  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整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的关系、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任务。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建立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省商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一名相关处室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和信息沟通。各市、县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普法,疏堵结合。各设区市要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宣传学习法规活动,学习贯彻715号令和《实施细则》等法规,加大社会学法守法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法规。商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查处,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省级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地市工作开展联合抽查。

  (三)加强协作,严格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权限,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履职尽责,严格执法,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打严惩、快处快办,不留后患。

  (四)加强宣传,凝聚合力。各市、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宣传整治情况,及时曝光查处违法案例,报道阶段性整治成果和正面典型。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发动社会监督,引导、鼓励群众举报。

  (五)加强总结,及时上报。各设区市要做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从2022年5月-7月,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商务厅及省对口相关部门,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2022年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含电子版)连同附件一并报省商务厅及省有关部门。

  附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附 件

  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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